最终裁决(Final Award)是仲裁庭在对整个案件审理终结之后,就全部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所作出的终局性的裁决。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就意味着仲裁员已经履行完毕其职责,他们对争议不再享有任何管辖权,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在仲裁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亦不复存在。最终裁决一经作出,除了对裁决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进行更正、修改或者补充之外,整个案件的仲裁程序即告终结。与部分裁决不同,最终裁决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的所有事项和问题都作出了决定。由于部分裁决是最终裁决的一部分,两者在内容上不应当抵触。
一项有效的最终裁决会产生多方面的法律效果。
首先,有效的裁决具有既判力。《仲裁法》第57条规定,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院和仲裁机构都承认裁决在实体上是它所决定问题的正确方法。仲裁庭彻底完成了其使命。仲裁庭与当事人之间因仲裁而产生的关系也就此结束。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以不服仲裁裁决而向法院上诉或向行政机关寻求其他方式的救济。由于仲裁裁决的既判力作用,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任何当事人就不得再就同一争议交付任何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解决。《民事诉讼法》第273条规定:“经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次,最终裁决具有据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是最终裁决与中间裁决的本质区别。因中间裁决仅解决程序性事项而非实体性争议,在法律上通常不存在需要执行的金钱标的,故当事人不能据此向法院申请对另一方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例如,仲裁庭作出的对特定案件具有管辖权作了中间裁决后,若一方当事人再就同一案件诉诸法院,另一方当事人至多得以中间裁决要求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却无法请求法院裁定让有关当事人必须参加仲裁程序。(www.xing528.com)
鉴于最终裁决具有上述法律效力,为了避免当事人产生对裁决本身性质的异议,继而影响其强制执行力,仲裁庭一般应对具有终局性质的裁决书上注明“本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此类限定性词语。
最终裁决排除了当事人诉诸其他法律手段解决争议的可能性,具有排他的法律效果。当事人不得对同一争议、同一标的、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仲裁机构和法院不得受理当事人的请求。最终裁决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的执行效果。当事人有法律上的义务执行裁决。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裁决书所写明的期限自动履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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