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仲裁庭的部分裁决及其法律约束力

仲裁庭的部分裁决及其法律约束力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某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后,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对这些问题作出的终局性的裁决,而中间裁决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先作出部分裁决。由于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故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在性质上与最终裁决一样,两者唯一的区别只是部分裁决是在审理终结前作出的,而最终裁决应在审理终结后作出。

仲裁庭的部分裁决及其法律约束力

部分裁决(Partial Award),又称先行裁决,指在仲裁过程中对整个争议中的一个或者数个问题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已经审理清楚,为有利于继续审理其他的争议事项,仲裁庭先行作出的对某一个或者数个问题的终局性的裁决。《仲裁法》第55条规定: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在仲裁实践中,部分裁决与中间裁决经常混用,中国的一些学者对此两种裁决从内涵到外延的理解和表述亦各不相同。[6]有人认为,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有本质上的不同。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某一个或者几个问题已经审理清楚后,出于保护当事人利益的需要而对这些问题作出的终局性的裁决,而中间裁决并不具有强制的执行力[7]也有的观点认为,中间裁决指有关程序问题的裁决,部分裁决是实体性裁决。[8]

笔者认为,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两者都是最终裁决之前作出的决定,在对某些问题的认定上在某种程度上又都是最终的,因为它们在某些问题上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显然,强制力并不是两者的实质性区别。实践中很难区分部分裁决和中间裁决的差异,通常是可以互换的。已有的国际仲裁规则也没有作出严格清晰的区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仅规定:除作出最终裁决外,仲裁庭亦有作出临时的(Interim)、中间的(Interlocutory)或部分的(Partial)裁决之权。在大陆法系国家的仲裁实践中,部分裁决处理部分实体问题,而中间裁决(临时裁决)处理程序问题还是比较普遍的做法。

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部分裁决通常用在下列情况:①仲裁所涉争议本来是分阶段进行的,当事人提出几项仲裁请求。例如,当事人购买了数批货物,并且对这些货物的质量都有争议,向仲裁机构提出了不同的仲裁请求。仲裁庭完全查清所有事项需要等待很多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在不影响其他仲裁请求事项的前提下,仲裁庭对一些仲裁请求作出裁决。②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采取恰当的措施,配合仲裁庭的顺利进行。例如,协助仲裁庭委派专家审计账目。[9]③仲裁庭根据已经掌握的事实,可以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某一项仲裁请求作出责任归属等原则性的结论,但是还不能对赔偿数额等事项作出具体裁决。在这种情况下,仲裁庭先作出部分裁决。[10](www.xing528.com)

中国涉外仲裁一般在下列问题上使用部分裁决决定:①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或有效;②决定合同的准据法;③决定请求或反请求是否成立;④在仲裁过程中将责任或定量的问题分离;⑤在相对复杂、费时和冗长的仲裁案件中,将责任从总量中分离,或者决定违约方的责任和支付给受害方的赔偿;⑥一方承认另一方的请求或反请求的一部分,并同意该部分从其他请求事项中分离开来决定。从法律效果上看,部分裁决是终局的,更加接近最终裁决,是最终裁决的一部分,而中间裁决则是部分裁决和最终裁决的铺垫。但是总的来看,中间裁决和部分裁决都是为了仲裁庭作出更好的最终裁决。

由于部分裁决是仲裁庭对实体问题作出的决定,故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它在性质上与最终裁决一样,两者唯一的区别只是部分裁决是在审理终结前作出的,而最终裁决应在审理终结后作出。已经在部分裁决中决定的事项,在最终裁决中就不得再次进行裁决,尤其是对部分裁决已经决定的有关争议的定性及违约责任的分担原则,最终裁决不能与此相抵触。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