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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间裁决的影响及其重要性

更新时间:2025-01-11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仲裁法》对中间裁决未作规定。这种书面通知或决定取代了中间裁决。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司法当局撤销或承认中间裁决,司法干预就成为可能。法院一般确认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一部分请求事项作出的裁决。仲裁庭作出中间裁决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分割责任和总量,将一方的部分责任从全部诉争中分离开来。中间裁决是帮助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或者澄清事实及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

中间裁决(Interlocutory Award),又称为临时仲裁(Interim Award or Preliminary Award)指在仲裁过程中应当事人请求并经仲裁庭同意,或者仲裁庭认为有必要时,对案件的程序性事项所作出的一种裁决。例如,关于管辖权的中间裁决能够缩短或简化整个仲裁程序。因此,中间裁决是仲裁庭可以用来解决程序性问题并且加快仲裁裁决的有效工具。《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21条和《解决国家和国民之间投资争议仲裁公约》第41条以及瑞士等国的仲裁法都鼓励并采纳这类仲裁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也采纳和运用中间裁决。《中国国际经济贸易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仲裁庭认为必要或者当事人提出经仲裁庭同意时,可以在仲裁过程中的任何时候,就案件的任何问题作出中间裁决或部分裁决。《仲裁法》对中间裁决未作规定。中间裁决一般是在案件未作出最终裁决前,对案件的一些重要问题必须予以澄清而又来不及在最终裁决决定的情况下,由仲裁庭作出的。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常会遇到一系列程序性问题亟待解决,例如,在仲裁机构受理案件后,一方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仲裁机构作出决定认为其有管辖权时,将依据仲裁规则组成仲裁庭,并授权仲裁庭在仲裁过程中若发现新的证据时就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决;为了收集证据,仲裁庭决定委托中立的第三方对争议标的进行鉴定、检测;为了确定当事人的债权债务,仲裁庭委托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财务审计,以便为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提供财务资料;在处理因鲜活商品交易引起的纠纷中,为了减少损失,仲裁庭要求当事人采取措施保存或出售容易腐烂变质的商品,以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等等。所有此类仲裁程序中由仲裁庭决定采取的措施都可以中间裁决方式作出决定。根据中国仲裁法和仲裁实践,关于管辖权、适用法律和责任分割等程序性的决定,一般称作决定或书面通知。比如,《仲裁法》第24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这种书面通知或决定取代了中间裁决。

在中国涉外仲裁领域,中间裁决比较普遍适用于下列情况:①要求当事人合作采取措施,保存或出售容易腐烂、变质、贬值的货物,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②要求当事人合作和采取措施,为仲裁庭亲自监督或委派专家监督下的设备调试和试生产提供保障条件;③要求当事人合作和采取措施,组织清算委员会对企业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为责任划分和损害赔偿的确定提供基础。[2]在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实践中,中间裁决通常处理仲裁的程序性事项,例如仲裁庭的管辖权问题、确定是否接受当事人的补充请求或者仲裁反请求、确定法律适用问题,等等。

中间裁决一般会在裁决中写明裁决是临时的。中间裁决的缺点是它可能给当事人提请司法复审留有余地。由于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要求司法当局撤销或承认中间裁决,司法干预就成为可能。法院一般确认仲裁庭就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一部分请求事项作出的裁决。中国涉外仲裁程序中的中间裁决不具有终局性。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57条规定,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中间裁决并不影响仲裁程序的继续进行,也不影响仲裁庭作出终局裁决。

国外中间裁决的对象一般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管辖权问题、适用法问题和争议分割。仲裁庭作出中间裁决的另一种可能性是分割责任和总量,将一方的部分责任从全部诉争中分离开来。如果仲裁庭能够将一方的责任从整个事实中分离出来,仲裁庭就可以专门对该方的责任作出中间裁决,而这样的中间裁决也能够促使双方当事人就整个争议达成解决方案。这就间接地减少了仲裁庭对双方主张进行量化处理(通常是为了获得证据或专业评价而要求会计师和技术专家等参加仲裁程序)的成本。(www.xing528.com)

在英国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庭一般以中间裁决方式解决程序性问题。[3]许多常设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都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此类裁决。例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2条第1款规定:“除作出最终裁决外,仲裁庭亦有作出临时性的、中间的或部分的裁决之权。”就该仲裁规则所示,似乎中间裁决与临时裁决是两种不同的裁决,然而,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这两种称呼是经常混用的,有时甚至与部分裁决也交叉使用。有商事仲裁专家曾经指出,各种法律制度对部分裁决给予不同的称呼,例如临时的(Interim)、中间的(Interlocutory)、分离的(Separate)和部分的(Partial)裁决。[4]显而易见,对于这些词语的使用并非界限十分清晰。我国《仲裁法》对中间裁决未作规定。

中间裁决是帮助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或者澄清事实及收集证据的重要手段和有效方法。中间裁决所处理的问题并不涉及仲裁对当事人仲裁请求的实体决定,却对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特定情况之下,中间裁决委托的第三方进行审计、鉴定报告,成为仲裁庭作出最终裁决的唯一依据。中间裁决的性质虽然不是终局的,但它毕竟包括了仲裁庭要求当事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决定,当事人也应遵照执行。如果当事人一方拒不执行中间裁决,那么由于该方当事人的原因造成的后果,通常由该方当事人承担。[5]但是中间裁决通常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也不需要由法院来执行,当事人不履行的,仲裁庭可以在终局裁决里就此划分责任。

在临时仲裁中以中间裁决方式解决程序性问题尤为重要。临时仲裁的特点在于不具备常设仲裁那样的仲裁规则,当事人的提交仲裁协议中又往往不会规定仲裁庭有权作出何种类型的裁决。在此情况下,倘若仲裁庭遇到当事人所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等程序性先决问题,必须依据一国的仲裁法或者相应的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首先作出中间裁决,确定该仲裁庭是否具有管辖权;否则,仲裁程序就无法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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