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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裁决的各类类型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后者只在仲裁庭定义为裁决时为裁决。必须指出的是,仲裁裁决与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指令是有区别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进行中对一些事项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但这类决定不具备裁决的地位。按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效力来分类,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三类。按照不同的标准,在仲裁过程中一般会有下列不同种类的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各类类型

仲裁裁决(Arbitral Award)是仲裁庭按照仲裁规则在仲裁过程中或者仲裁审理终结后,就任何程序性事项或者就当事人提出的实体请求所作出的书面决定。专门规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规定:“‘仲裁裁决’一词不仅指专家选派之仲裁员所作裁决,亦指当事人提请仲裁之常设仲裁机关所作裁决。”《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最后文本也对裁决的概念作出规定。在起草小组的建议文本中,“裁决”是指处理所有提交给仲裁庭处理的问题的最终裁决和任何其他仲裁庭最后决定的实体、仲裁庭能力或程序问题的决定。后者只在仲裁庭定义为裁决时为裁决。[1]根据我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仲裁裁决可以被理解为仲裁庭在对当事人有关争议进行仲裁的过程中或者在审结后,对请求事项作出的书面决定。

必须指出的是,仲裁裁决与仲裁过程中的程序指令是有区别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在仲裁进行中对一些事项作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例如,《仲裁法》第41条规定,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请求延期开庭,仲裁庭决定是否延期。这些情况还包括交换书面证据、文件的制作和进行听证安排。但这类决定不具备裁决的地位。

就仲裁裁决所解决的问题而言,不但涉及实体性事项,而且也可以仅解决程序性事项。按仲裁裁决的性质和效力来分类,可以分为中间裁决、部分裁决和终局裁决三类。此外,依据当事人是否全部参加仲裁程序作为分类标准,可以将仅有一方当事人出庭情况下所作出的裁决归结为缺席裁决;将基于当事人和解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归结为合意裁决。(www.xing528.com)

按照不同的标准,在仲裁过程中一般会有下列不同种类的仲裁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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