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抑或监督行政关系,及相应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为分析基础[17],行政法体系包括三部分:行政机关具有的权力、行使权力的法定要件以及对不法行政行为的补救[18],即行政组织(主体)、行政行为和行政救济[19]。这是学术上对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立学科和主要法律部门的理论建构,是行政法体系的静态描述。但是,帕森斯理论研究的是社会系统的动态互动,且是通过两个方面的互动来阐释功能在系统中的中心地位,即一是社会系统存在于环境之中并对环境起反应,二是社会系统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20]从动态上看,行政法是在法的运行系统中生成和实施,并在此过程中发挥其制度功能,而且这一运行过程反映出行政法与公共行政(外部环境)之间、行政法内部各结构之间的关系。因此,借助结构功能主义的分析框架并从法的运行维度,这里将行政法体系解释为由立法、执法、司法(监察)子系统组成的动态系统[21],维系子系统之间相互关系的价值规范是行政法理念,而系统的整体功能就是塑形特定治国理政理念下的行政法律秩序。
(二)传统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功能分析
行政法是依法治国的产物,法治要求政府行为必须以法律形式作出,因为在人民主权原则和社会契约学说下,法律是公民或者其代表制定的。[22]行政权源于法律,行政主体依照行政程序作出行政行为,法院适用法律对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救济权利。这就是斯图尔特概括传统行政法运行的“传送带模式”。通过AGIL图式来分析这一模式(如图4-1),可以发现立法承载了“适应”功能(A),即将行政权、政府职能、公共行政目标等写入法律,为行政主体活动提供正当与合法的资源和手段;执法是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与程序的行政,以实现公共行政目标,即具有“达鹄”功能(G);司法具有解决行政活动所产生争议以维持子系统团结的“整合”功能(I)。作为维持系统独特模式的行政法理念(L),则直接受到治国理政理念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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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4-1 行政法体系结构
在制度设计上,我国沿袭了传送带模式,不过立法、行政和司法的现实作用具有中国特色。在政府管理中,行政法理念秉持着秩序和效率优先的理政理念,立法机关是代表民意的政治机构,法律是民意的提炼和表达,行政机关严格执行法律,就透过立法的民主性而具有了正当性,法院审查行政行为本质上是维护政府活动的合法性,因此行政法的主要功能是为行政权提供形式上的合法性解释和评价,防止权力异化。政府管理理念通过法的适用转变为以秩序和效率为特征的行政法律秩序(如图4-2)。
图4-2 管理理念下行政法体系的“结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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