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指导思想,中国政府治理变革和行政法治建设都必须以之为哲学基础。同时,中国政府治理和法治实践探索,又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哲学,不断推进着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
首先,中国政府治理和行政法治建设都以马克思主义哲学来抵御新自由主义侵蚀。西方国家从纵向统治到横向治理的根本转型,即将社会公共组织、企业、公民作为主体纳入到国家治理之中,是在反思资本主义中完成的。在这一演变过程中,20世纪70年代福利国家危机的蔓延,成为治理理论与实践兴起的诱因。但治理的直接哲学思想源于同时期崛起的新自由主义,它主张政府全面减少干预市场,限制政府权力,倡导完全市场竞争与个人主义,鼓励政府发挥支持、调控和服务市场的作用,因此“治理”而非“统治”就有了理论反思的现实需要。[79]在中国,政府治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政府主导的治理,法律是党的意志与人民意志的结晶,党的领导是理解中国治理与法治的“钥匙”。在党的领导下,治理和法治实践必须自觉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警惕资本和“去中心”思潮的潜在威胁,关注市场侵入和社会反弹与政府治理之间的角力,不能将治理变革等同于完全市场自由化。
其次,政府治理和行政法都坚持以人为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核心。马克思认为,“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80],“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81]。法律具有主观性,它表现为一种国家意志,且总是与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相适应。统治阶级善于利用法律使国家意志固定化,用法律规范社会秩序使之稳定,就可以使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地位合法化。[82]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剥削阶级及其制度,让“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83],实现了人民主权与统治权的有机统一。因此,在社会主义中国,政府治理和法律都秉持着以人为本的哲学思想,坚持以人为中心,通过努力发展物质和精神文明,使人摆脱受奴役的状态,促进人的解放和全面发展,不断增强人民的获得感。
最后,政府治理和行政法都坚持群众路线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国化的工作方法。毛泽东指出,“我们共产党人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又一个显著的标志,就是和最广大的人民群众取得最密切的联系”[84],“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85]。习近平强调,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全部活动之中。[86]政府治理主张的政府与其他治理主体协商合作完成行政任务,行政法追求的政府服从和服务人民的法治目标,都蕴含着群众路线这一根本工作方法。(www.xing528.com)
(二)内在价值的契合:权利保障
法律是以权利为核心建构起来的,保障权利是法治的本质追求,是宪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宣言的落实。在现代社会中,行政权是调控市场和规制社会有序发展的重要力量,给公民福祉和公共利益带来了诸多好处。但是,我们必须关注行政权和政府控制的固有风险。政府是公意执行机构,是人民的办事员。[87]保障权利的法治追求与规范权力的行政法律制度安排是相辅相成的,目的是通过法律控制行政,让政府服从法律。政府认真对待人民和公民权利,人民才会认真对待政府和法律。[88]这样法治的真谛和行政法的价值才能得以实现。
权利保障也是政府治理的内在价值追求。任何公共行政制度若只注重结果而不关注人权,那么它就可能演变为独裁和压迫。[89]政府治理是以人为本的理性、科学治理,保障权利的价值追求贯穿了政府对内和对外两个维度的治理。政府内部自治理是政府的自我革命,重点是落实“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改革要求,优化政府职能和权力配置,完善行政组织结构和权力运行机制,确保政府职能的有效履行,防止权力侵蚀市场、社会和公民的权利空间。在外部治理维度,政府、市场和社会协商合作治理公共事务,变革了政府一元化管理模式,暗含着以市场经济权、社会公行政权和公民权利制衡行政权的制度设计。这一制度是以“权利—行政权”作为基本结构,通过协商与合作的程序规范,建构起“行政权—市场经济权—社会公行政权—公民权利”的多向互动、动态平衡的权力制衡结构,以确保行政权能勤勉谦抑,市场机制得以扬长避短,社会主体的作用充分发挥。在合作共治中,政府、市场和社会是平等的治理主体,以有效回应公民对公共服务需求为己任,体现出政府对公民权利的敬畏,这与法律将人的价值和尊严作为最高价值是一脉相承的,是权利保障的法治真谛的外化,旨在让人民有更美好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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