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新时期的新矛盾和新问题,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战略思想,高度重视社会公平问题。具体来讲,胡锦涛同志对社会公平重要地位的新论断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社会公平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目标。[112]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以人为本,就要“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和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113]。可见,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为人民的利益着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共享,走共同富裕道路。这就要求在发展生产力的基础上,以社会公平为价值取向,妥善处理好人民群众之间的利益关系,保证绝大多数社会成员受益,让每个社会成员得到自己应当得到的利益,不断推动社会公平向更高层次发展。
第二,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2005年,胡锦涛把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联系起来,提出“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的论断。他说:“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114]
第三,社会公平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指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制、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115]。这是胡锦涛同志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下的一个科学定义,这个重大判断全面揭示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其中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只有保持社会公平,才可能使社会各个群体和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得到平等对待和保护,社会和谐才可能实现。如果缺失社会公平,社会各个群体和各个社会成员的利益受到不公平对待,难免产生不满和怨恨,这些不满和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借机爆发,从而威胁和破坏社会和谐。因此,没有社会公平就没有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同样,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在此基础上,200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下文简称“中共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的新论断。
第四,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目标。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美好的社会理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是消灭了矛盾的社会,而是使矛盾处于一种可控的状态。也就是说,在社会公平的前提下,社会各个群体和各个社会成员之间的利益得到合理的调节,形成一种相互认同、互惠互利、平等和谐的关系。由此可见,只有保证社会公平,社会和谐才能成为现实。也就是说,社会公平不但是社会和谐条件,而且是社会和谐的目标。(www.xing528.com)
第五,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下文简称“中共十七大”)的报告中指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人的一贯主张,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116]在这里,胡锦涛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任务,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角度确定了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
在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中,关于社会公平地位的论述是比较少的。
胡锦涛从“社会公平”与“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制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关系角度论述了社会公平的重要地位,这是对社会公平重要地位更加详细具体的新阐述,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重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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