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对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教育制度、社会制度的构建,不仅确立了中国人民当家做主的主人翁地位,而且有力地保障了人民平等地参政、议政、执政,公平地占有和分配社会财富,平等地享有社会地位和权利。
在经济制度方面,第一,构建了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经济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新中国成立初期,在农村进行了大规模的土地改革运动,颁布并实行了《土地法大纲》,实现了耕者有其田,这对于当时占全国人口90%的广大农民来说是前所未有的社会公平举措。1956年,基本完成了对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生产资料公有制基本确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分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私有制被消灭。之所以进行这一系列的变革,非常重要的原因是,毛泽东认为,生产资料公有制能消除部分社会成员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剥削其他社会成员的可能,为实现社会公平提供根本保障。第二,在分配制度方面,新中国成立后,在完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建立社会主义制度之后,国家通过劳动工资改革,以按劳分配为原则,在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建立起大致统一的工资制度。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在农业合作社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取酬”,不分男女老少,同工同酬。同时明确指出,生产责任制能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要求“要正确地规定各种工作的定额和报酬标准,实行按件计酬”[7],也可以实行包产和超产奖励。对于部分劳动者个人的发明创造等促进生产的建议和行为给予一定的奖励。《有关生产的发明、技术改进及合理化建议的奖励暂行条例》规定,发明、技术改进、合理化建议所创造的价值,到年终可以按比例提取,作为奖金奖励有关人员。第三,经济组织中的维护劳动者之间平等关系的制度。在国营经济组织中,工人和干部都是企业的主人,他们之间是平等的劳动者合作关系。在私营企业中,废除了封建的压迫工人的制度,工人建立了维护自身权益的工会组织,与资方形成了平等的契约关系。
在政治制度方面,第一,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毛泽东认为,封建的等级制度和宗法血缘关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严重制度障碍,它限制了人的基本权利,束缚了人的自由,造成性别歧视,严重阻碍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他主张男女平等,女性应该和男人一样平等地享有政治权利。新中国成立后,人民民主专政制度的确立,使中国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对人民的敌人实行专政,这两个方面是分不开的,把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或者叫人民民主专政。我们的口号是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8]“我们充分发扬了民主,就能把党内、党外广大群众的积极性调动起来,就能使占总人口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大众团结起来。做到了这些,我们的工作就会越做越好,我们遇到的困难就会较快地得到克服,我们事业的发展就会顺利得多。”[9]他非常重视人民对政府和工作人员的民主监督。人民监督党和国家公务人员,能有效防止党和国家公务人员滥用人民交给的权力为自己谋利,从而保障社会公平。1945年7月,民主人士黄炎培访问延安,他在谈到历史周期律时说:“其兴也忽焉,其亡也忽焉”,“一部历史,‘政怠宦成’的也有,‘人亡政息’的也有,‘求荣取辱’的也有。总之,没有能跳出这周期率。希望你们找到一条新路,跳出这个周期率的支配”。毛泽东回答说:“我们已经找到了新路,我们能够跳出这始兴终亡的周期率。这条新路就是民主。只要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要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10]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1954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宪法和有关选举法明确规定,所有人民代表均由选举产生。凡年满18周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广大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向国家反映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是推进社会公平的重要保障。第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我们的党是无产阶级政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是用马克思列宁主义武装起来的战斗部队。我们是站在占总人口的百分之九十五以上的人民大众一边,绝不站在占总人口百分之四、五的地、富、反、坏、右那一边。”[11]“我们国家要有很多诚心为人民服务、诚心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立志改革的人。我们共产党员都应该是这样的人。”[12]中国共产党的宗旨就是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要半心半意或者三分之二的心三分之二的意为人民服务”[13]。第四,法制。“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14]在新中国初期的“三反”“五反”运动中,毛泽东强调要完善法律法规,为推进社会公平提供保障。“中央人民政府不仅将颁布惩治贪污的条例和惩治浪费的条例,各级领导机关必须仿照实行反革命条例那样,大张旗鼓地发动一切工作人员和有关的群众进行学习,号召坦白和检举,并由主要负责同志亲自督促和检查。”[15]1954年,在毛泽东的领导下,中国制定并通过了第一部宪法。毛泽东认为,任何团体、国家要维护自身的健康稳定发展,都需要有一个总的章程,这个总的章程就是根本大法,宪法就是这一根本的法律,对保障人民民主和维护社会公平具有重要作用,它“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16],让全国人民在这一根本法律的规制下进行生产和生活,是人民群众正当权益和社会和谐安定有序的有力保障。他还要求法律制定后要重视实施环节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执法时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克服主观主义的思想和情绪,尤其要反对刑讯逼供、反对株连。(www.xing528.com)
在文化教育制度方面,在以毛泽东同志为核心的党的第一代领导集体的领导下,文化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群众文化的兴起,激发了人民群众共建美好家园的积极性,促进了社会公平。1949年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新中国的文化教育是“新民主主义的,即民族的、科学的、大众的文化教育”。这就规定了我国的文化教育的性质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教育,让广大人民享有平等的受教育的权利。“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17]这就明确提出了我国教育的目标。我国办起了大量的小学、中学,还办起了形式多样的学校如农业中学、半耕半读学校等,学费低廉,保证普通人民群众上得起学,而且在中等以上学校普遍实行助学金制度,帮助经济困难的农民工子弟就学。
在社会制度方面,第一,有关就业方面。1952年7月,中央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劳动就业问题的决定》明确规定,社会所有失业工人和初中以上文化的知识分子、已经停工歇业的手工业者、小商小贩、旧军官、旧官吏,凡有意愿就业者,皆可到政府劳动部门登记,由政府统一安排工作岗位。大中学生的工作由国家统一分配,城镇闲散人员由街道办安排工作,农村中的劳动者人人从事农业劳动。企业和事业单位的用人、用工和劳动力的调配由政府劳动人事部门统一管理,企事业单位无权自行裁减人员以及在编制外招收职工。第二,有关社会保障方面。在农村,“六十年代和七十年代各地逐步建立了合作医疗制度,政府和公社出资,为生产大队培养了大批‘赤脚医生’,农民一般小毛小病、吃药打针,在生产大队就可以解决。这一制度深受农民的欢迎,……1965年又开始实行巡回医疗制度,由城市各医院的义务工作者组成巡回医疗队,下农村进行防病治病。这一制度不仅改善了农村缺医少药的状况,而且拉近了城乡距离,受到农民的衷心欢迎”[18]。在城市,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而言,1952年6月,政府、党派、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开始享受公费医疗。就企业单位而言,1951年2月,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下文简称《劳动保险条例》)明确规定,100人以上国营、私营企业,都必须参加由中华全国总工会牵头的劳动保险基金,为被雇佣劳动者提供工伤、疾病、养老等方面的保险。1952年1月,政务院重新颁布了修改后的《劳动保险条例》,对劳动保险的相关事项作了更加详细的规定,包括劳动保险的对象、劳动保险金的筹措、各种劳动保险的筹措、各种劳动保险的具体待遇(伤残、疾病、生育、年老、死亡等保险以及对伤亡职工直系亲属的供养)、特殊劳动保险待遇、劳动保险的管理、执行和监督等。这一系列制度的确立,使得城市职工的医疗、养老、工伤等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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