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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平的属性及其决定因素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马克思明确指出公平根源于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现实决定公平的范畴,而不是相反。公平正义作为人们的观念、范畴,也不例外。

社会公平的属性及其决定因素

1.社会公平具有历史

马克思恩格斯认为,社会公平不是一个永恒的抽象的范畴,而是一个历史范畴,具有历史性。也就是说,社会公平观念的产生和形成,是由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关系所决定的,在不同的历史阶段,社会公平的内容、目标、动力、实现方式等都是不同的。而且,社会公平观念会随着社会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希腊人和罗马人的公平认为奴隶制度是公平的;1789年资产者的公平则要求废除封建制度,因为据说它不公平。”[34]可见,随着历史的发展,历史条件发生变化,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人们的公平观念也发生变化,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公平观,在历史条件发生变化之后就可能变成不合理的。因此,社会公平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暂时的,是历史的。

第一,社会公平是历史的产物。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论述了平等的历史性,虽然平等和公平有着本质的不同,但是这两个概念也有相同的内容。本书认为,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对平等历史性的论述的思想也包含着对公平历史性的思想。

原始社会的公社中,平等只是公社成员之间的平等,而妇女、奴隶和外地人则排除在外。在古罗马,平等仅限于自由民之间的平等,但是自由民和奴隶之间则是不平等的。在漫长的中世纪基督教的平等也只是承认人的原罪的平等和在上帝面前作为选民的平等。现代民族国家的建立,为推进平等奠定了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可能进一步推进人的平等和人权。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资本主义经济逐渐发展起来,封建社会的行会制度、地方特权和关税等造成的社会不公阻碍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资产阶级就有了自己的平等要求。他们要求作为商品所有者的平等权利,能在市场上平等地进行商品交换;他们要求摆脱行会获得自由的工人有权和厂主签订出卖劳动力的契约,作为缔约的一方的工人和厂主的权利是平等的。除此之外,资产阶级还不自觉地承认和呼吁一切人类劳动作为一般人类劳动所具有的等同性和同等意义,随着资产阶级取得国家的统治权,资产阶级国家的建立和发展,资产阶级所要求的这些平等权利都得到了实现。在资产阶级提出并实现自己的平等要求之时,无产阶级也提出了自己的平等要求,无产阶级平等的要求的实际内容就是消灭阶级的要求。在详细把握了平等观念历史发展的基础上,恩格斯总结说,平等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35]

第二,社会公平随着物质生产方式的变化而变化。如前文“社会公平的根源”中所述,社会公平不是凭空产生的,它根源于社会的物质生产实践。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的生产力基础上形成与之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总和构成经济基础,在此基础上,才形成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组织和设施以及社会意识形态。社会公平作为社会意识形态,是建立在一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之上的,因此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革,物质生产方式的改变,社会公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

马克思关于社会公平这一历史性的思想,主要体现在马克思恩格斯和以蒲鲁东为代表的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者关于“永恒不变的公平”的论战中。蒲鲁东从法权关系出发,抽象出永恒的“公平”,认为公平正义是永恒不变的原则,推动社会向前发展。他在《什么是所有权》中明确指出:“正义……是一切事务的原则和标准。”[36]因此,如果对正义的概念不明确甚或是错误的,立法、制度、政治就会受到不利影响,甚至会产生社会的混乱。可见,正义是社会永恒不变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原则,一切社会事务都要符合这一原则。

马克思批判了普鲁东从主观的想象中寻找公平根源,把公平正义和现实社会的关系颠倒了。“蒲鲁东先从与商品生产相适应的法的关系中提取他的公平的理想、永恒公平的理想。……然后,他反过来又想按照这种理想来改造现实的商品生产和与之相适应的现实的法。”[37]他不懂得一定历史条件下各种生产关系的历史性和暂时性,不了解现实中的人在一定的物质生产力的基础上形成一定的生产关系,与此同时,也形成各种观念、范畴。正如1844年马克思所说,蒲鲁东不知道,“适应自己的物质生产水平而生产出社会关系的人,也生产出各种观念、范畴,……所以,范畴也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这是历史的和暂时的产物。而在蒲鲁东先生看来却刚刚相反:抽象、范畴是……是不朽的、不变的、固定的”[38]。马克思明确指出公平根源于社会的生产方式,是经济关系和社会现实决定公平的范畴,而不是相反。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构成的生产方式基础上的各种观念和范畴只是历史性的、暂时的,不是永恒的。随着社会现实的生产方式的变化,公平也要发生变化,没有什么永恒的不变的公平。“人们按照自己的物质生产率的发展建立相应的社会关系,正是这些人又按照自己的社会关系创造了相应的原理、观念和范畴。所以,这些观念、范畴也同它们所表现的关系一样,不是永恒的,它们是历史的暂时的产物。生产力的增长、社会关系的破坏、观念的形成都是不断运动的,只有运动的抽象即‘不死的死’才是停滞不前的。”[39]可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关系也发生相应的改变;随着社会关系的变革,人们的观念、范畴也要发生改变。公平正义作为人们的观念、范畴,也不例外。因此,公平正义不是永恒的、不变的,它是历史的,随着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变革而发生改变。

2.社会公平具有阶级性

社会公平是人们对现实社会关系是否合理的价值判断和观念。处于不同阶级地位的人们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去衡量现实的社会关系,对社会公平的目标、内容、动力、标准和实现方式等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阶级社会里,超阶级的、能被一切阶级所接受的社会公平是不存在的,社会公平具有阶级性,总是一定阶级的关于现实社会关系的价值判断和观念。

正是因为社会公平具有阶级性,因此,一定阶级的公平观往往是该阶级意志的反映,是为该阶级的利益服务的。“它或者为统治阶级的统治和利益辩护,或者当被压迫阶级变得足够强大时,代表压迫者对这个统治的反抗和他们的未来利益。”[40]可见,社会公平不是抽象的、永恒的,它总是一定阶级的利益的反映,任何把公平抽象化、永恒化的做法都是一种欺骗性的手段。(www.xing528.com)

3.社会公平具有相对性

社会公平具有相对性。社会公平的相对性表现在,社会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对某个人和某些群体来说是公平的,对另外的人和其他群体来说却是不公平的,社会成员对现实社会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判断肯定完全不同,对公平的理解也会不同;公平总是一定程度的公平,是形式上的公平,不是彻底的事实上的公平。

第一,社会公平是一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在探究公平问题产生时指出,公平是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出现的,是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但又是生产力发展不充分条件下出现的产物。在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非常低下,生产出的产品非常有限,只能满足每个社会成员最低限度的生存需求,在这一历史条件下,只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才能维持整个群体生存和生命的延续,在这样的情况下,就不会出现人们之间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问题,因此也就没有社会公平问题。而在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未来理想的共产主义社会,生产力高度发达,产品极大丰富,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成员的各种物质文化需求,每个社会成员的潜能、才能和能力都有机会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每个人都能得到公平、自由全面发展的权利和机会,这就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社会公平,因此也不会有社会公平问题。

在原始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之间的资源中度缺乏的时期,生产力虽然有一定的发展,但是发展得还不够充分,无法完全充分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文化需求。这样,就会产生各个社会成员之间权利和利益关系是否合理的问题,这就产生了公平问题。

第二,不同的人和群体对公平的理解是不同的。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不同的人和群体站在各自不同的立场上,对社会公平就会有不同的理解,这是社会公平相对性的重要表现。在奴隶社会,奴隶主阶级是统治阶级,奴隶阶级作为被统治阶级处于被剥削、被压迫的地位。在这样阶级对立的社会中,那些奴隶主阶级的代言人站在奴隶主阶级的立场上理解公平正义,他们认为,公平正义就是维护统治阶级即奴隶主阶级的利益,如柏拉图认为,公平正义就是城邦中的处于不同地位和职业的各个人各司其职,关心自己的事而不要关心别人的事,做自己分内的事,如果城邦中的商人、军人、官吏各自把自己的事情做好,那么整个城邦就是公平正义的。可见,奴隶主阶级及其代言人认为,现有的奴隶制度就是公平正义的。但是,奴隶阶级关于公平正义的理解肯定和奴隶主阶级的观点是不同的,奴隶们没有自己人身自由,只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何谈公平正义?

在封建社会,地主占有以土地为代表的根本性的生产资料,是统治阶级,而农民通过艰辛的劳动只能得到地主给予的少量生活资料。在这样的社会中,封建的统治阶级认为,他们所能给予的比奴隶更多的自由和劳动报酬已经很公平了,但是作为被统治阶级的农民却不这样认为,他们期望得到更多的自由,期望占有土地,这是他们公平正义诉求的重要内容。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里,发生的无数次的农民起义,无一不是为了追求农民自己的公平正义。

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凭借着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处于统治地位,他们主张权利公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他们认为从市场中购买工人的劳动力,付给工人一定的工资,实行的是等价交换,这就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正如马克思所说:“难道资产者不是断言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41]但是,工人阶级却认为,在资本家和工人的交易中,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的一部分劳动成果,是极大的社会不公,而且生产资料的资产阶级私人占有制度是资本主义社会不公的根源,要用社会主义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从而推动社会公平。马克思还讽刺了各个所谓的社会主义者的公平分配观念,他说:“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也有各种极不相同的观念吗?”[42]

因此,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成员,从不同的立场出发,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和看法是截然不同的。即使是处于同样社会地位的不同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也会有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因此,公平不是绝对的,公平是一个相对范畴,具有相对性。

第三,在人类社会资源中度缺乏的历史时期实现的社会公平是相对的。在人类社会资源中度缺乏的历史时期,在每个历史发展阶段上实现的相比之前的历史阶段所进一步的公平,都只是一定程度的公平,是相对的,不是彻底的事实上的公平。比如,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社会公平,是废除了封建等级制度基础上的在市场中作为商品所有制的平等的权利,是在市场交换中等价交换的公平,但是这种公平一旦离开市场交换,进入分配领域,它的不公平就显而易见了。可见,资本主义社会实现的公平只是一种形式公平,是相对的公平。再如,社会主义社会实行按劳分配,体现了在劳动面前人人平等,但是这种公平仍然漠视个人天赋的不同和个人工作能力的不同这些“天然特权”,它只是用人类同一个尺度即“劳动”来衡量不同社会成员的劳动贡献,因此这种公平仍只是一定程度上的公平,是相对意义上的公平,离真正的彻底的公平还有一定差距。这正如恩格斯所说:“在国与国、省与省,甚至地方和地方之间总会有生活条件方面的某种不平等存在,这种不平等可以减少到最低的程度,但是永远不可能完全消除。”[43]这就表明,在不同的国家之间、省份之间、地区之间,由于客观条件的不同,绝对地消除这些不同是不可能的,因此公平也只能是在相对意义上的,而不是绝对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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