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内,改革开放以后,社会公平问题逐渐走入学者的视野,与之相伴,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相关研究也逐渐增多。进入21世纪,这一研究的发展非常迅速。据初步统计,按照“篇名”为“马克思”并含“公平”“公正”“正义”在中国知网(CNKI)精确检索2000年到2016年底哲学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和管理学科三个学科的期刊论文,共有896篇期刊论文。按照“篇名”为“马克思”并含“公平”“公正”“正义”在中国知网(CNKI)精确检索2000年到2016年底哲学和人文科学、社会科学、经济和管理学科三个学科的硕士、博士学位论文,共有248篇。其中,代表性的成果有:《马克思的“正义”解读》(林进平,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9)、《正义之后——马克思恩格正义观研究》(王广,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在正义与解放之间—马克思正义观的四重维度》(涂良川,吉林大学出版社,2011)、《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研究》(陈传胜,合肥工业大学出版社,2011)等等。
学者们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次出发,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公正思想的不同方面进行了研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王广博士从“批判——建构”的角度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观,他详细研究了马克思恩格斯对蒲鲁东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对拉萨尔主义正义观的批判、对杜林正义观的批判,分析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批判性前提与方法论根基,在此基础上归纳、概括、提炼出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理论架构:正义是人们对现实分配关系与自身利益关系的道德评价;正义不是永恒不变的,人类社会的正义观念从来都是具体的和历史的,充满着变化,正义嬗变的总根源是人类社会生产方式的变迁,随着生产方式的改变,分配关系和利益关系也随之发生改变,引发正义观念的嬗变;正义具有阶级性。在阶级社会里,不同阶级持有不同甚至根本对立的正义观;无产阶级的正义观不是追逐抽象的、动听的口号,而是消灭阶级。这几个方面是一个宏大的整体,前后衔接,相互联系,共同构成马克思恩格斯正义观的理论框架。[13]
袁久红博士在其著作《正义与历史实践:西方当代自由主义正义理论批判》的最后一章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当代建构。首先,他从资本主义剥削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私有制的非正义性、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虚幻性三个方面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和资产阶级正义观的说教性质的批判。其次,他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批判中的构建。作者以马克思恩格斯的《共产党宣言》为依据指出,未来的正义社会是“自由人的联合体”,“自由人的联合体”是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想的实现。作者还依据马克思恩格斯著作本意,提出了判断正义的两个“历史尺度”,一是是否符合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根本而言,就是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二是是否促进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正是依据这两个尺度,马克思批判了资本主义制度的非正义性,批判了形形色色的正义理论特别是资产阶级的正义理论,并在此基础上论证了共产主义社会的基本原则是保证社会劳动生产力高度发展的同时又保证每个生产者个人最全面的发展。[14]
林进平在他的著作中,从历史角度考察了马克思对正义的研究所经历的困惑、反思和批判的过程,认为马克思从社会物质生产这一角度解构正义,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正义是社会生产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历史范畴。第二,社会物质生产的结构和发展决定了正义的范式和内容的演变。第三,正义实质上是在物质生产中占支配地位的阶级的利益的表现。第四,生产决定分配,不是正义决定分配。因此,分配正义问题不可能通过正义或分配而得到根本解决,只能通过变革生产方式才能得到根本解决。进而,林进平在此基础上检视了马克思对正义批判的当代价值。[15]
陈传胜从思想渊源、方法论、所实现的伟大变革和历史发展四个方面对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进行了系统研究。他认为,德国古典哲学、英国古典政治经济学和三大空想社会主义者的公平正义思想是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观点的思想渊源。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观的方法论是实践性原则和辩证性原则。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正义观以“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核心,它使公平正义的主题发生了由抽象的平等要求到每一个个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这一革命性的转换,并把这一转换建立在客观历史发展进程的基础之上,超越了资产阶级以平等权利为核心的公平正义观,实现了理论上的伟大创新。在历史发展中,在人的依赖关系、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自由人的联合体三大社会形态中,公平正义的发展展现出不同的图景。[16]
有些学者侧重从内容的角度研究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梳理、总结、归纳、概括了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观。吴忠民把马克思恩格斯公正思想的主要内容概括为五个方面:公正是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首要价值、人的尊严与基本权利、平等与自由、按劳分配、社会调剂。[17]任映红、戴海东认为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观的主要内容包括唯物史观中的公正思想、对资产阶级公平观和社会不公的批判、对无产阶级和未来社会公正问题的阐述、实现社会公平的途径等。[18]段忠桥把马克思恩格斯的公平观总结为公平的评价标准和尺度、公平观的变化和实质、无产阶级公平观的产生和内容等方面。[19]周新城认为,恩格斯通过对各种错误思潮的批判,科学地分析了公平问题,阐述了马克思主义的公平观。恩格斯阐明的两点是:一是公平的标准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二是公平是有阶级性的。[20]袁贵仁则从伦理学视角总结了马克思公正观的根本内容。[21]
梳理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成果不难看出,国内学界的研究成果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平在马克思恩格斯思想中变化的历史过程进行了初步梳理,如林进平的研究。第二,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理论基础进行初步的研究,如陈传胜博士的研究。第三,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思想进行了初步的梳理,概括总结了它的主要内容,如吴忠民教授、段忠桥教授、周新城教授等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概括。这些概括涉及了公平的概念、公平的尺度、公平的变化、公平的原则、公平的实质等内容。第四,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体系进行了初步构建,如王广博士和袁久红博士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体系的构建。第五,通过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理论与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家的正义理论的比较,初步揭示了马克思主义公平观的历史价值。例如,在《两种正义观:罗尔斯马克思正义观比论》这部著作中,胡真圣通过比较研究罗尔斯的正义观和马克思的正义观,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批判,彰显了马克思恩格斯正义理论的历史价值。第六,初步阐述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当代价值,特别是对当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科学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国内学界的这些研究成果从多个角度阐释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加深了我们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理解和认识,为进一步研究这一问题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从总体上来看,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具体表现在:第一,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关注有待进一步加强。目前,国内学界中相当一部分学者注重研究当代西方的正义理论,如以罗尔斯、诺奇克、哈耶克为代表的新自由主义正义观,以麦金太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正义观等,而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关注和研究相对较少。和国内学界对当代西方新自由主义公平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相比,国内学界对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理论的研究成果偏少,因此,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尚需进一步加强。第二,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基础的研究有所展开,但论述还不够深入。第三,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基本内容有了一些概括和总结,但是挖掘还不够深入、系统。第四,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出发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进行的解读的系统性、准确性和历史性仍待加强。国内学界的个别学者在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进行解读时,由于没有全面、系统地把握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没有具体联系马克思恩格斯著作的历史背景,不可避免导致误解甚至曲解了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本意。因此,有必要对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进行全面的、系统的、准确的和历史的解读。要站在整体性的视角,在全面把握马克思恩格斯各个时期著作思想的基础上,解读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社会公平的某一具体思想,不能断章取义,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思想的解读要符合他们的本意,不能根据自己的主观臆断来曲解马克思恩格斯本来的意思。马克思恩格斯在提出自己观点时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要在分析马克思恩格斯具体思想的历史背景、时代特征、具体情境的前提下解读马克思恩格斯的社会公平思想。第五,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历史价值和当代价值进行了初步研究,但研究的深度还有待加强,研究的视野和空间仍有待拓展。(www.xing528.com)
在国外,学界的主要研究成果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分析马克思主义”就马克思恩格斯公平正义观的论战。国外,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的正义思想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自从1972年美国康奈尔大学教授艾伦·伍德(Allen Wood)发表《马克思对正义的批判》以来,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针对“马克思是否批判资本主义为不正义”这一问题,学者们产生了激烈的争论,形成了观点针锋相对的两个派别。
艾伦·德(Allen Wood)和罗伯特·塔克尔(Robert Tucker)作为其中一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对马克思的正义思想进行了研究,他们的主要观点有:第一,马克思是反对正义的,马克思把权利和正义看成法律关系,只有在社会道德和法权领域才能发挥作用。但是,根据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权利和正义都是意识形态的一部分,是社会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述。第二,在正义与共产主义的关系方面,这一派认为,马克思坚决反对依据正义来批判资本主义社会,因此,如果试图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中重构马克思的正义观,那至多只是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制度或对它的某些方面的批判转化为马克思自己一直认为是错误的、神秘化的意识形态。第三,依据马克思主义的唯物史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正义或公平作为上层建筑的内容是由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产方式决定的。具体到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决定了资本主义社会的正义或公平,也就是说,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和压迫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之上,并且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适应,因此,资本主义社会的剥削、压迫是正义的、公平的。资本对劳动的剥削不仅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而且没有这种剥削,资本主义甚至是不可能的。因此,资本主义剥削是公正的。[22]
另一派以胡萨米(Z.I.Husami)和柯亨(Gerald Allan Cohen)为代表,他们认为马克思是赞成公平的,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社会不公进行了谴责和严厉的批判。胡萨米大量引用了马克思著作中对资本主义社会的描述,认为这些描述是对资本主义社会不公的展现,在这个社会中,工人阶级生产的财富被资产阶级无偿占有,工人阶级生活在贫困、苦难中,资产阶级通过剥削工人阶级得来的财富过着富足的生活。他认为伍德把虚假的段落从它的上下文语境中割裂开,未能真正理解马克思所说的意思。而且,伍德没有注意到正义观念等上层建筑因素有双重的决定因素,从而导致认为,对马克思来说,一种规范当它与生产方式相一致时是正义的,当它与生产方式不一致时就是非正义的。这一“双重的决定因素”包括他们产生于其中的生产方式和他们所代表的阶级利益,而伍德明显忽略了后者。马克思从无产阶级的利益出发,用无产阶级的公平标准去批判资本主义的分配方式,就会自然得出“资本主义社会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剥削是不公平”的这一结论。另外,马克思可以用无产阶级或共产主义的标准来评价资本主义的剥削。在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所谓的“公平交易”,资本家获得了工人劳动力创造的价值,工人仅得到工资,而工资只是工人所付出的一部分劳动的价值,而剩余的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按照社会主义的按劳分配标准来评价资本家和工人之间的这一交易,显然是不公平的。[23]
第二,尼尔森(K.Nielsen)对马克思主义正义观的研究。加拿大学者尼尔森(K.Nielsen)对马克思主义的正义理论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在他的著作《马克思主义与道德观》中,他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发展为线索,系统梳理、论述了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正义观,在此基础上,他提出自己的正义观,试图重构马克思主义正义观。他所提出的正义观的主要内容有:正义的社会应当是一个没有阶级、阶层和剥削的社会。社会主义分配正义原则的基本原理是,在物质丰裕条件下,我们应当完全平等地分配社会的各种利益和负担,最大限度地满足自己的尽可能多的需要,而满足这一需要的条件是每个人的需要都在同样的尊重中分别被同样对待。要对资本主义进行彻底变革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社会,但是,不能把这种要求强加于人民,我们所能做的是一种道德与政治的吁求。知识分子是“道德权威”,能够成为革命的主体,但是,也需要获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24]
第三,布坎南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布坎南从“马克思与正义”关系视角研究马克思的正义理论,他的著作《马克思和正义——对自由主义的激进批判》是论述“马克思和正义”关系方面的一部佳作。在这部著作中,布坎南阐明了马克思用以批判资本主义和断言资本主义必然向社会主义转变的评价视角;论述马克思的异化和剥削的辩证关系等,这部著作以分析哲学的方法分析马克思对正义、权利的批判是比较成功的。它提出的几个重要的观点是:第一,资本主义社会和所有的阶级社会的最为严重的缺陷之一不在于他们是不正义的或侵犯了人的权利,而是因为资本主义社会是以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为基础的,这一生产方式的缺陷导致了资本主义社会剥削与被剥削的关系;第二,正义的要求在使正义观念成为必要的环境中是无法得到满足的,因此,要实现正义是不可能的;第三,正义观念在以共产主义取代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中,在动机上不起主要作用;第四,在建构新型的社会关系中,法权观念在理想意义上的共产主义社会中将不会起什么作用;第五,只有在有缺陷的社会中,社会成员才会用正义等观念显示自己是人。[25]
通过梳理国外学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相关研究成果,我们不难看出,国外学者特别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正义思想的研究日益走向深入,研究视野也逐渐开阔,但是,不足之处仍然是很明显的:一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不承认历史唯物主义的科学性,主张对其进行修正,这就使得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研究缺乏科学的理论基础。二是,对马克思恩格斯社会公平理论的系统研究还有待加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