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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民族政策失误及其优化探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南斯拉夫的邻国常常拿民族概念进行争论,诱发南斯拉夫国内的民族矛盾和国家间的领土纠纷。如前面所述,南斯拉夫境内分布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穆斯林居民被称为“穆斯林”或“穆斯林族”“波斯尼亚族”。穆斯林被承认为一个主体民族后,其人口数量在明显增加。1971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波黑穆斯林是南斯拉夫第六个宪法民族。

南斯拉夫民族政策失误及其优化探究

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制定的民族政策在解决民族问题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相当的成绩,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复杂的民族矛盾,使南斯拉夫国家得以保持45年的统一和发展。但是,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在民族政策的理论和实践方面也确实存在一些重大的失误,使民族矛盾没有根本解决,并为后来的南斯拉夫解体和内战埋下了祸根。

失误之一: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所提出的“民族”概念混乱。南斯拉夫学术界和政府文件中的“民族”一词有四种不同的称谓:(1) nacija,汉语译为“民族”。但南斯拉夫一般不针对自己使用,而多用于其他国家的民族,因为它认为这是指单一民族国家的民族,而南斯拉夫是多民族国家,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南斯拉夫民族”。(2) narod,汉语直译为“人民”。南斯拉夫不使用该词的单数,而使用复数narodi,意为“南斯拉夫各族人民”“南斯拉夫各民族”或“主体民族”。(3) narodnosti(narodnost的复数)和(4) nacionalnosti(nacionalnost的复数),这两个词汉语译为“种族”“族群”或“少数民族”,但在南斯拉夫则称为“非主体民族”。(3)和(4)的区别在于人数的多寡或他们的“母国”是不是南斯拉夫的邻国。而真正的“少数民族”(塞文为nacionalna manjina)这一各国通用的术语,在南斯拉夫却几乎不大使用。“少数民族”一词在其他斯拉夫国家均用复数,而在塞尔维亚语中却用单数。

这种“独树一帜”的民族划分方法看起来很讲究,其实并不科学,常常难以自圆其说,也很难为其他国家所接受。这看似提高了少数民族的地位,实际上却惹来了许多麻烦。南斯拉夫的邻国常常拿民族概念进行争论,诱发南斯拉夫国内的民族矛盾和国家间的领土纠纷。

失误之二:南斯拉夫承认波黑穆斯林为主体民族。如前面所述,南斯拉夫境内分布在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穆斯林居民被称为“穆斯林”或“穆斯林族”“波斯尼亚族”。他们主要生活在波黑共和国,说塞尔维亚语。20世纪60年代末起,波黑的穆斯林被承认为主体民族,这在当时和后来都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第一,为什么在波黑境内的穆斯林可以获得“民族”的地位,即“主体民族”,而在南斯拉夫境内其他地区(如科索沃)的大量穆斯林却是“少数民族”,即“非主体民族”呢?第二,按照宗教信仰划分民族也是不可取的。在南斯拉夫境内外有不少人是穆斯林族(波斯尼亚族),但并不是真正的伊斯兰教信徒。同样,在伊斯兰国家或地区的居民,也不都是穆斯林。

有的学者认为,在欧洲,你不是一个主体民族,你就无权拥有自己的民族国家。穆斯林被承认为一个主体民族后,其人口数量在明显增加。据1971年的人口普查资料,1961年,波黑有97.3万穆斯林,占南斯拉夫全国人口的5.2%。仅仅10年后,到1971年波黑穆斯林已多达173万,占南斯拉夫全国人口的8.4%。这说明,一方面穆斯林的出生率很高,另一方面是过去一些“民族属性未定”的人,开始选择自己是穆斯林。正是从这一年起,波黑穆斯林从几个世纪来占波黑人口的第二位(仅次于塞尔维亚族)上升到第一位,占共和国总人口的45.9%。在波黑的约400万人口中,穆斯林占到39.6%,塞尔维亚族占37.2%,克罗地亚族占20.6%。与此同时,波黑穆斯林的地位也明显提高。波黑穆斯林在波黑共盟中央委员会的份额从1965年的19%增加到1974年的33%; 1969年波黑穆斯林在该共和国议会的代表占15.8%,而1974年已占到33.4%。[2]

1971年,波黑穆斯林学者开始成立自己的穆斯林文化协会(“马蒂察”,Matica),要求制定自己的国旗国徽。尽管当时南共联盟进行了制止,担心民族分裂主义蔓延,但这个年轻的民族还是在沿着独立的道路行进。1971年的联邦宪法修正案正式承认波黑穆斯林是南斯拉夫第六个宪法民族。本来,南斯拉夫的初衷是想让穆斯林牵制和削弱塞尔维亚族和克罗地亚族在波黑共和国的影响,抑制塞尔维亚大民族主义和克罗地亚大民族主义,却没有想到这种理论和行动上的草率举动竟成了后来三个民族内战的原因之一。

失误之三:片面理解和实行民族平等的原则。在社会主义自治制度下,南斯拉夫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不断扩大,联邦的权力几乎全部下放,仅剩下行使外交和国防的权力。联邦实际上已处于无权地位。(www.xing528.com)

例如,南斯拉夫联邦中最小的、只有50万人口的黑山共和国,它作为不发达的共和国,不仅经济和文化方面得到迅速发展,而且在政治上与其他共和国的地位也是完全平等的。20世纪60年代末,在进入联邦中央领导机关的人数中,来自黑山的多达53人,而来自斯洛文尼亚的有39人,来自克罗地亚的有63人,来自塞尔维亚本土的82人。

应该说,大小民族一律平等主要应指政治上和权利上。在一个多民族国家里,总得以主体民族为主担负起保卫国家主权的责任和发挥最大的作用,甚至作出最大的牺牲。机械地实行各民族“绝对平等”而不惜削弱主体民族发挥其正常的作用,必然造成民族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产生新的矛盾和冲突。

失误之四:南斯拉夫在处理民族问题上的做法削弱了塞尔维亚应有的地位和作用。塞尔维亚的面积和人口约占南斯拉夫联邦面积的35%和人口的40%。“二战”中,塞尔维亚付出了最惨重的代价,历史上为抗击外来入侵者也起了最大的作用。“二战”后,南共联盟的主要领导人铁托(克罗地亚人)和卡德尔(斯洛文尼亚人)都不是塞尔维亚族,唯一属于塞尔维亚族的南共领导人兰科维奇也于1966年被开除出党,塞尔维亚族对此愤愤不平。

另外,南斯拉夫联邦宪法一再扩大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两个自治省的权力,实际上使塞尔维亚共和国一分为三。这虽然是为了防止大塞尔维亚民族主义的复活,却严重削弱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地位,伤害了塞尔维亚族的民族自尊心;同时,还严重钳制了塞尔维亚共和国的正常发展,更阻碍了它对科索沃和伏伊伏丁那两个自治省行使宪法赋予的主权,以致造成民族主义泛滥,出现了事实上的民族不平等。由于这两个自治省要求独立的倾向得到了斯洛文尼亚、克罗地亚等其他共和国和民族的支持,所以加剧了塞尔维亚民族及其共和国与它们的矛盾与对抗,这也是南斯拉夫联邦解体和各共和国之间发生流血冲突的一个重要因素。

综上可见,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为维护南斯拉夫的团结和统一,防止民族矛盾激化,采取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方针政策。但是,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它们在处理民族问题的理论和实践上也出现了诸多严重失误。铁托在世时,民族关系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就已经暴露出来;铁托逝世后,形形色色的民族主义倾向接连显现,导致民族矛盾和冲突进一步加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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