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南斯拉夫在铁托的领导下,比较注重民族问题,并为此制定了明确的政策。南斯拉夫作为多民族国家,清楚地意识到,民族关系不仅涉及联邦敏感的内部问题,而且影响同邻国的关系。南共联盟和南斯拉夫政府在它们的决议和活动中,都为民族问题提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理论和政策,采取了一系列具有自己特色的措施。
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在民族问题上坚持如下原则:第一,努力通过真正实现各民族在经济和文化发展方面及其社会政治生活方面的特殊利益,使各民族的权利得以充分体现;第二,努力发展与邻国接壤的跨境民族地区的国家之间友好、睦邻和全面的合作。这种合作将使跨境民族地区不会成为一堵隔绝民族的墙,而会将更自由、更全面地同自己的主要民族沟通,变成各民族和各国之间接近与合作的因素。
南斯拉夫学者认为,南斯拉夫实行联邦制有利于保障各民族的政治经济权益,公平合理地解决民族问题。例如,联邦在实现各民族共同利益时规定了四项原则:南斯拉夫各族人民在联邦进行决策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平等参加联邦机构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相互协商、团结、相互依存关系的原则;共和国和自治省对自身发展和对整个社会主义共同体的发展负有责任的原则。因此,南斯拉夫联邦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不断加强和深化民族的平等,以期彻底解决民族问题;二是联邦以及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在联邦的地位和作用反映了分权制,以改革中央集权制和防止国家主义、官僚主义的倾向。
铁托在1969年就明确指出:
为了南斯拉夫各民族的真正平等和全面发展的利益,我们必须克服一切客观困难,坚决地消除一切主观上的障碍,开展经常性的和毫不妥协的斗争,以反对民族主义,不论它表现为单一民族政府主义的形式,还是表现为沙文主义和分立主义的形式。正因为我国社会主义社会实际上是各平等民族的自由共同体,它不能允许与民族主义作任何的妥协。
“二战”后,南斯拉夫的民族关系和民族政策的发展大体上经过了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5—1965年。在这个阶段里,南斯拉夫境内各民族通过宪法确保了他们之间的平等、团结和友爱,开始了新生活。这是民族关系比较和谐的时期。早在1943年11月南斯拉夫人民解放反法西斯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的第二项决议中就强调,要“在联邦制原则的基础上建设南斯拉夫”,承认南斯拉夫各民族一律平等的权利。决议指出:“为了实现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的主权原则,为了使南斯拉夫成为各族人民的真正祖国,为了使南斯拉夫永远不再成为任何霸权主义集团的领地,南斯拉夫要根据联邦原则来建设。这个原则……就是保证塞尔维亚人民、克罗地亚人民、斯洛文尼亚人民、马其顿人民、黑山人民及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人民的完全平等。”在这次建国前召开的会议上,没有对科索沃、伏伊伏丁那的未来地位问题进行讨论。
1946年颁布的新南斯拉夫第一部宪法第1条宣布:“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是共和制的联邦人民国家,是建立在有自决权包括分立权基础上自愿在联邦国家共同生活的各平等民族的共同体。”该宪法承认南斯拉夫有5个民族: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黑山和马其顿。除这5个主要民族外,其第13条规定,保障各少数民族有权自由使用本民族的语言和发展本民族文化。它特别强调各民族根据民族自决权可自愿参加或退出联邦。
在1948年发生的“共产党情报局事件”中,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经受住了国外的政治围攻、经济封锁和军事威胁的考验。大家万众一心,在“兄弟与团结”的口号下,实现了各民族的大团结。在1953年开始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制度后,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扩大,各族居民的生活得到改善,政局稳定,民族关系比较融洽,没有出现重大的民族纠纷和民族冲突。所以,到1958年,当时的联邦领导人甚至盲目地认为:在南斯拉夫“民族平等业已实现,并在实践中受到尊重”。他们还提出:“共产主义者有责任发展社会主义的南斯拉夫意识。”从此,有关民族问题的讨论也就不禁而止了。(www.xing528.com)
1963年通过的南斯拉夫联邦宪法明文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一个自愿联合的各平等民族的联邦国家。”“公民不论其民族、人种、宗教信仰、性别、语言、教育或社会地位、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一切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宪法规定,任何宣传民族、种族、宗教仇恨与不和的行为,都违背宪法,应受到惩处。宪法还规定,为了保证南斯拉夫统一的市场和货币信贷制度,向不发达的共和国和自治省提供物质和其他援助,以加速它们的发展。
然而在这个阶段的后期,南斯拉夫联邦政府和南共联盟开始不恰当地认为,南斯拉夫国家已经成功地解决了民族问题,强调“南斯拉夫联邦的财富和美丽就在于它的各族人民的语言、信仰和文化的多样性”。同时,南斯拉夫也被视为巴尔干国家中“民族和宗教平等的样板”,这种对南斯拉夫民族问题的评估,引起南共联盟的高度重视。所以,在1964年举行的南共联盟八大上,把民族问题作为公开问题进行讨论,并把“大国霸权主义”和“人为的制造统一民族”视为阻碍南斯拉夫发展的“严重危险”,加以严厉批判。
第二阶段,1966—1974年。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起,南斯拉夫的民族关系开始紧张。南共联盟已放弃建立一个“南斯拉夫社会主义新民族”的主张,并公开承认国内存在着“民族矛盾”和“社会危机”现象。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要求有“更大的独立性”和“自主权”,提出要“取消(它们)对联邦所承担的义务”。民族主义开始在各方面日益强烈地表现出来。
特别是在60年代末和70年代初,南斯拉夫联邦国内政局动荡不安已反映到民族问题上。由于国外存在着流亡分子和资产阶级反动分子的挑拨离间,国内存在着民族主义分裂活动,内外因素交织在一起,常常使南斯拉夫的民族矛盾尖锐化和复杂化,损害了南共联盟和南斯拉夫国家的形象,加剧了社会动荡。英国学者阿·卡特尔在《南斯拉夫的政治改革》一书中曾公正地指出:“民族主义的许多要求和看法在南斯拉夫被证明是极其偏狭的、不开明的。更有甚者,民族主义者之间的争斗分裂了自由派领导人的团结,破坏了各种改革的成果。”
第三阶段,1974—1980年。由于南共联盟执行较为宽松的民族政策和铁托的个人崇高威望,前一阶段出现的重大民族纠纷基本上得到了处理和解决。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共盟领导人鉴于在民族问题上“放任自流”和“软弱无力”相继辞职或被撤换。所以,这个时期的民族关系暂时趋于平静和稳定。但是,南共联盟中一些领导人由此便错误地认为,民族问题在南斯拉夫已经“彻底解决”,可以成为其他国家仿效的“榜样”。
1978年6月,南共联盟召开了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强调了民族问题。代表们在大会发言和讨论中都指出,各民族之间没有经济平等,自治是不充分的。无论中央集权主义的现象还是地方闭关自守的倾向,都不利于南斯拉夫各族人民的兄弟团结。因此,在南斯拉夫搞一元主义或分裂主义,支配主义或民族利己主义,都是违反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平等和民族自治制度的。
第四阶段,1980—1990年。1980年铁托总统逝世后,许多潜在的民族矛盾和问题全部暴露出来,因而20世纪80年代被称作南斯拉夫的“危机年代”。南斯拉夫经济遇到了严重的困难,引起了社会动荡和人民的不满,民族间的利害冲突日益尖锐,民族关系趋于紧张。各共和国的领导人在经济日益恶化的条件下,力图更多地为本共和国谋利益,以取得本民族的信任,赢得民心,而把联邦的共同利益放在次要地位。于是,民族主义、地方主义、本位主义泛滥起来。
但是,当我们讲到南斯拉夫的民族政策时,应该看到南共联盟和联邦政府为促进欠发达或不发达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发展做出了不懈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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