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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稳定团结与争议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74年2月21日,南斯拉夫第四部宪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应运而生。联邦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主席团是根据1971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总统的继承问题,确保铁托之后国家的稳定和团结。1974年宪法规定,由每个共和国及自治省议会各选出1名代表和南共联盟主席共9人组成。新宪法出来后,在南斯拉夫引起激烈的争论。

1974年南斯拉夫宪法:稳定团结与争议

1974年2月21日,南斯拉夫第四部宪法《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应运而生。宪法规定,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是各民族自愿联合的联邦国家,是建立在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者的权利和自治基础上的国家。

宪法包括联合劳动、社会契约、自治协议等实行全面社会自治的原则,规定代表团制作为宪法规范。这部新宪法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以自治为基础的宪法。概括起来,新宪法阐明了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自治制度的基本原则,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和政治决策中心,各项重大的政策和法令都由它制定和通过,政府各机构的主要领导人由它选举或任命。联邦议会由两院组成,即联邦院,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在两院中,各共和国和自治省都有平等的代表权。联邦院由220人组成,即每一共和国各选出30名代表,每一自治省各选出20名代表;共和国和自治省院则由每个共和国推选出12名代表,每个自治省推选出8名代表,共计88名代表组成。两院根据各自的权力进行活动,传统上采用的两院共同决策的制度已被摒弃。联邦议会每4年选举一次。共和国议会和自治省议会都设3个院,即联合劳动院、区院和社会政治院。

第二,联邦主席团是国家的集体元首,主席团主席即共和国总统。主席团是根据1971年宪法修正案设立的,目的在于解决总统的继承问题,确保铁托之后国家的稳定和团结。起初由每个共和国3名、自治省2名成员,共22人组成。1974年宪法规定,由每个共和国及自治省议会各选出1名代表和南共联盟主席共9人组成。主席团设主席、副主席各1人。铁托在世时一直担任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委员轮流担任,任期1年。联邦主席团成员任期5年,连选连任不得超过两届。主席团每年从自己的成员中按共和国和自治省间的字母顺序轮换,选举主席和副主席各1人。

根据宪法规定,联邦主席团的权限是:在国内外代表国家;统帅武装力量和管理国防方面的事务;考虑国内外政策,建议联邦议会确定内外政策和通过法律法令;有权要求联邦执委会采取措施保证政策法令的贯彻执行;有权制止执委会通过的某些措施的实施并提交联邦议会决定,必要时可以召集执委会会议,并有权向议会提出对执委会的不信任动议;等等。

第三,联邦执行委员会的执行机关行使联邦政府的职能。执委会主席(即总理)和委员由联邦议会选举产生,任期4年,以连任两届为限。在执委会中,每个共和国至少要有3名代表,每个自治省2名代表,并照顾民族的代表性。

第四,新宪法再次强调,在南斯拉夫还存在三种所有制: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自然财富、生产资料和联合劳动的收入都是社会财产;属于私有财产的有:直接从事农业劳动者可以有不超过10公顷的农业土地,手工业和其他劳务中使用的小工具和生产资料、住宅等。(www.xing528.com)

第五,在“二战”后第一次将南共联盟和军队的地位与作用写进了国家的根本大法。南共联盟的主席被指定为联邦主席团的当然成员。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情况也是这样。军队进入议会和共盟领导机关的人数有所增加。除联邦宪法外,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均有权制定自己的宪法,但是各共和国或自治省的宪法的基本原则不能与联邦宪法相抵触。

南斯拉夫每个共和国都有自己的领土疆界,自己的国徽国旗;各共和国按宪法有权制定自己的法律、计划和预算,选举自己的政权机关;等等。每个共和国都是拥有民族主权的实体。各民族在政治上、经济上、在发展本民族的文化语言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

与此同时,各共和国的权限和独立性得以无限膨胀。自1950年实行工人自治后几十年里,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不断扩大,联邦大权全部下放,实际上仅剩下外交和国防权力。这部宪法规定共和国具有国家性,规定在联邦议会中讨论涉及南斯拉夫利益的问题时,实行“协商一致”的原则,只要有一个共和国的代表投反对票,决议就不能通过。实际上,宪法同时还提高了自治省的地位,基本上与共和国平起平坐。

新宪法出来后,在南斯拉夫引起激烈的争论。各共和国和自治省因为获得了更大的权力而高兴,但塞尔维亚却感到对它不公平。它同伏伊伏丁那和科索沃两个自治省的关系很难处理。其结果是,塞尔维亚等于“失去了自治省”,它的有关国防、安全、国际合作等重大决议无法在自己的土地上实行。两个自治省名义上位于塞尔维亚,而实际上常常同塞尔维亚对立。所以,塞尔维亚有的学者认为,“联邦利用自治省在秘密进行分裂塞尔维亚”。毫无疑问,这一现象影响了塞尔维亚和联邦的关系和稳定,为而后南斯拉夫联邦解体埋下了隐患。

根据新宪法,南斯拉夫联邦在行政上实行四级管理。最低的一级叫作地方共同体,它是按居民的住宅划分的;地方共同体之上是区一级,全国共有400多个区;第三级是共和国和自治省一级,即6个共和国和2个自治省;第四级是南斯拉夫联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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