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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3年南斯拉夫新宪法的通过及其影响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60年12月,成立了以爱德华·卡德尔为主任的宪法问题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1963年4月7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获得联邦议会通过,正式公布。1963年宪法通过后,它的某些条款又成为南斯拉夫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1963—1965年,南斯拉夫在分配方面和经济体制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宪法制度又需要进一步完善。

1963年南斯拉夫新宪法的通过及其影响

1959年起,南斯拉夫成立了几个委员会研究修改宪法问题,以适应业已发生的社会经济变化和进一步发展社会主义社会关系。1960年12月,成立了以爱德华·卡德尔为主任的宪法问题委员会,负责起草新宪法。

1963年4月7日,《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宪法》获得联邦议会通过,正式公布。这部宪法被称为“社会主义宪法”,以区别于前两部“人民民主宪法”。它的颁布,标志着南斯拉夫开始全面实行社会主义自治原则,故俗称“自治宪章”。宪法宣布社会自治和公民参加决定社会事务是不可变更的社会主义南斯拉夫的政治体制。宪法规定: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改名为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它的“一切管理形式,包括政权在内都是工人阶级和全体劳动人民为自己所创立的,目的在于组织一个作为生产者自由共同体的社会”。

新宪法产生于工人自治向社会自治的过程中,所以它给予市镇、共和国经济中的自治机构以更大的权力。它强调劳动人民自治、自由的联合劳动、社会所有制按劳分配是基本原则。宪法指出,任何人不得享有社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任何人不得通过剥削他人劳动直接地或间接地攫取物质利益和其他利益。宪法还规定保证南斯拉夫统一的市场和货币信贷制度,向不发达的共和国和自治省提供物质和其他援助,以加速它们的发展。

宪法承认和保护农业中的私有制。规定个体农民每户土地的最高限额为10公顷,保障农民的经济地位,鼓励他们自觉地同合作社进行合作。公民可以从事个体手工业和服务业的劳动,并可以在法定的限度内使用他人作为补充劳动。这是因为当时南斯拉夫还存在三种所有制,即社会所有制、个人所有制和私有制。

新宪法规定联邦议会既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又是社会自治机关,由5个院组成,即联邦院、经济院、社会福利院、教育文化院和组织政治院。共和国一级的议会也照这一模式建立。该宪法的设计师卡德尔设想,新增设4个专门的机构,让它们处理经济问题、教育和文化、福利和卫生以及机构政策。联邦的权力第一次被削弱,旨在有利于各共和国和自治地区。而且,宪法恢复了各共和国脱离联邦的权力,如果各共和国一致同意的话。

根据1963年宪法议会制度的组成

宪法规定联邦总统的职权同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即总理)的职能分开,总统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一届,但对铁托总统不加限制。联邦执委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行使联邦政府的职能。当时的联邦执行委员会主席是佩·斯坦鲍利奇,联邦议会主席是爱·卡德尔。

宪法实行限制各级领导干部再次当选的制度,规定定期轮换制为宪法原则。各级议会和政府成员及其主要政府官员的任期每届为4年,均不能连续两次以上担任同一职务。议会的一些议院曾实行过每两年改选一半成员的制度。议会议员不能担任政府官员。在南共联盟和其他社会政治组织及一些团体和联合体中,轮换制也被作为政治原则加以贯彻执行。(www.xing528.com)

尽管这部宪法规定任何选举产生的职位(包括共和国主席在内)都不得超过两次连任,但宪法委员会在解释这一规定时提出“有一个人例外”,这个人就是铁托。宪法委员会强调指出,铁托是南斯拉夫全体劳动人民和民族的功臣,社会主义社会需要他。所以,“任何选举规则对他没有约束力”。尽管铁托本人坚决反对这一规定,但宪法委员会没有采纳他的意见。从此,铁托便不自觉地接受了对他政治上的颂扬和生活上的特权,成了他亲手建立的制度和热爱他的人民的“牺牲品”。

南斯拉夫在联邦、共和国和自治省两级设有宪法法院。它们共同的职能是维护宪制和法制,关注、分析和监督宪法的贯彻,审查各种法令和规定是否符合宪法或与联邦法律相一致、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保护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等等。

宪法还规定公民不仅有选举权,而且也有撤换官员的权利。限制官员连任制有利于改革干部制度,使能干的人得到施展才能的机会,对加强集体领导和防止领导职务终身化有好处。它体现了政治制度民主化,为政治制度改革迈出了重要一步。

宪法问题委员会主席卡德尔4月7日在议会两院联席会议上作了关于新宪法的报告。他指出,宪法保证劳动组织支配从简单生产到扩大再生产的资金,确定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方向是发展大型的农场和发展农民同社会所有制劳动组织的合作。宪法的各项规定旨在减少产生官僚主义——集中主义、本位主义无政府主义的可能性。国家不仅是自治的工具,也是保卫革命成果的政权。分散和集中的职能对社会的发展都是必需的。卡德尔强调说,联邦和共和国关系有两个原则:联邦确定政治、经济制度的统一,共和国可独立和灵活地做出决定。

当然,任何一部宪法也只具备相对的稳定性。1963年宪法通过后,它的某些条款又成为南斯拉夫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障碍。1963—1965年,南斯拉夫在分配方面和经济体制等方面颁布了一系列改革措施,宪法制度又需要进一步完善。鉴于国内经济、政治状况的变化和发展,在1967年、1968年和1971年对1963年宪法提出三次修改,并通过了42项宪法修正案。

这些宪法修正案进一步确认了南斯拉夫社会政治经济的深刻变革,为新宪法的诞生打下了基础。南斯拉夫学者指出:“1971年对宪法的修改开始了南斯拉夫宪法制度发展的最后阶段,使社会主义自治发展进入了第三阶段。”这就是实行联合劳动和建立在联合劳动基础之上的代表团制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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