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斯拉夫在建立人民共和国后,一手抓政权建设,另一手抓经济建设,其注意力开始从政治领域转向恢复和发展经济方面,全面实行恢复遭到战争破坏的经济、进行土地改革和有组织的五年计划。
“二战”后,南斯拉夫是在非常困难的条件下进行建设的,重建国家的任务十分艰巨。针对这一情况,南斯拉夫共产党提出战后头两年社会经济改造的主要任务是:
(1) 最广泛地动员人民群众,尽快地完成恢复经济的工作。
(2) 剥夺占领者帮凶们的财产,以作为国营经济的基础。
(3) 实行土地改革,消灭封建残余和限制农村的资本主义因素,以巩固工农联盟。(www.xing528.com)
(4) 国家政权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和排挤资本主义因素。
南斯拉夫还在人民解放战争结束之前就开始实施没收人民公敌和卖国贼财产的法令,扩大了新南斯拉夫经济中的国营成分,成了社会经济改造的最早行动。正如南斯拉夫著名经济学家鲍里斯·基德里奇指出的:“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出现,并不是实行正常的国有化的结果,而是没收人民公敌财产的结果。”同时,没收人民公敌和卖国贼的财产,也是“剥夺剥夺者的一种特殊形式,是在卫国战争中最广泛的爱国主义基础上进行的一种剥夺”。这正是南斯拉夫革命和国有化的一个特点。
1945年下半年起,新南斯拉夫就开始改革货币制度,取缔投机倒把等经济犯罪活动,取消了农民欠国家的债务,特别是通过了土地改革和实施农垦法。这样,通过采取没收政策,实行土地改革,以及采取国家管制等办法,国家控制了银行、工业企业和对外贸易,外国资本家的企业也收归了国有。于是,有学者认为,到1946年年底,整个工业的55%已掌握在国家手中。
国家为了确立人民民主经济制度,还必须把私营经济企业收归国有。1946年通过的有关国民经济的主要法令就有7个,主要涉及建立计划经济和对私营经济实行国有化问题。1946年12月5日,颁布了关于私人经济企业国有化的法令,其在第1条中列举了要实行国有化的42个经济部门和工业部门,所有的主要生产资料、银行和其他信贷机构都成了国家所有制。结果,“使42个经济部门的所有较大的企业(即联邦和共和国一级的企业)和70%的地方工业收归国有,同时给这些厂主以最低限度的补偿费。这项法令使全部银行、批发商业、交通运输工具、90%的零售商业都成为国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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