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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交易的估价与转让期限约束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事实上,无论使用哪一种方法对版权进行估值,其价格都会与版权的转让期限有关。事实上,剖析版权权益之争的背后可以发现,这一争论与影视作品版权拍摄制作的不确定性以及版权转让合同期限设置的不合理性有着极大的联系。不仅如此,版权转让的期限问题还会影响到转让期内投资者的风险承担问题。因此,版权的定价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并不能仅仅只关注价格,还应该将转让期限作为一个重要的限制因素以保证各方利益。

版权交易的估价与转让期限约束

由于版权交易的客体为无形资产,因此对其价值的评估通常采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即成本法、收益法和市场法三种。使用成本法对版权进行估值需要投资者对作品从开始创作到最终形成以及进行转让期间产生的成本总和进行评估,即开发或重置该版权所需的全部费用。在得到历史成本后,将其以一定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即可得到该版权的重置成本。版权作为一种无形资产,市场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因此其历史成本很难准确计量,使用成本法进行价值评估具有一定的难度。收益法则是以版权的经济价值作为评价对象,来计算其未来收益总和的现值。该方法的评估结果除了会受到买卖双方收益分配方式影响外,由于版权的经济寿命很难进行预判,因此仅通过收益法进行估值的风险不确定性较高。而通过市场法所得到的交易价格相对来说会最为贴近真实价格,市场法的交易方式主要分为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和多方竞价三种,而这三种方式的买卖双方分别是一对一、一对多和多对多。多方竞价还处于缓慢发展的阶段,典型代表是近年各地所建立的版权交易平台,这种竞价方式的前提是市场上有足够多同类或同质的替代品进行对比,然而版权的客体却通常具有独创性。协议转让虽然可以给投资者提供更详细的信息作为参考,但是由于交易过程非公开,交易结果往往取决于交易双方的谈判地位和信息的对称性。比较而言,拍卖方式能够提供一个公开化的交易平台,竞价过程和结果也维持了较为公平的竞争环境,可以更合理地保护买卖双方的利益。

事实上,无论使用哪一种方法对版权进行估值,其价格都会与版权的转让期限有关。对于创作者来说,若版权拍卖成功,其所衍生出的产品价值会给自身带来极大的“软效益”。[1]从长期来看,若这种“软效益”对创作者有着很强的吸引力,则期限越长越好;若创作者并不在意“软效益”,更期望通过竞价获取收益则转让期限约束并不能发挥太大作用。对于版权拍卖的竞标者来说,签约版权期限的长短则意味着风险的大小,经验丰富者在谈判过程中会利用所购版权的期限来控制风险,但期限过长,创作者的出价也会更高。

有学者曾表明,版权是一种发展中的权利。从18世纪的复制翻印权到现在多样化的版权权利形式可知,若版权以不附加期限的方式一次性卖出,则显然是不公平的买卖行为:投资者支付对价过低,则创作者无法享受未来新权利可能产生的收益;支付对价过高,那么在保护期内版权可能不会衍生出新权利使投资者获取额外收益,总而言之,卖绝版权的方式会限制版权未来的可能性,是不合理的。例如,很多网络文学版权在被制作成影视音像作品时经常发生转让权利纷争情况,给版权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制作者带来负面冲击。事实上,剖析版权权益之争的背后可以发现,这一争论与影视作品版权拍摄制作的不确定性以及版权转让合同期限设置的不合理性有着极大的联系。(www.xing528.com)

不仅如此,版权转让的期限问题还会影响到转让期内投资者的风险承担问题。对于创作者而言,作品的诞生极其不易,其价值是难以准确计量的,尤其对于优秀作品来说,创作者会对其后续的衍生价值抱有极高的期待。若将版权所拥有的权利一次性卖断转让,则在信息传播如此迅速的今天,即使版权衍生出的新权利或者版权以其他的方式实现了巨额收益,原始创作者也无法得到应该享有的报酬。因此,版权的定价交易不同于普通商品,并不能仅仅只关注价格,还应该将转让期限作为一个重要的限制因素以保证各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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