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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交易方式的创新组合与安排:设计四位一体化定价机制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该阶段只征集到一个有意向的潜在受让方,则选用协议转让方式完成该产权的交易。此时,由文化产权的出让方与这个唯一的潜在受让方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协商最后的交易价格与其他非价格条款,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交易。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第三阶段,若通过第二阶段的招投标仍然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潜在受让方达到及格线,则进入公开市场的拍卖和竞价交易阶段。

产权交易方式的创新组合与安排:设计四位一体化定价机制

上一节我们对文化产权交易常用的四种定价方式进行了分析,那么,这四种定价方式哪一种更符合文化产权交易的现实要求,或者说一个科学合理的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机制应该是如何的呢?不少研究者认为,协议转让、招投标定价方式由于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很容易出现低估贱卖、暗箱操作等问题,而拍卖、竞价方式由于在相对公开和透明的场景下进行,并遵循价高者得的市场竞争原则,充分发挥了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据此推断认为,拍卖方式与竞价方式比其他两种定价方式更具优势,应该成为文化产权交易定价过程的首选(宋林等,2006)。[10]然而,这一论断要成立的话,至少需要如下两个假定成立:①文化产权交易的所有主体都仅追求转让收益,转让的唯一目的是获得一个最高的经济效益,而不考虑其他社会目标;②文化产权交易涉及的因素均可以货币化,产权的价值都可以用当下的货币度量,因此在研究交易的收益分析时,只考虑交易价格就可以了。然而,本书第4.3.3节分析的有关文化版权艺术品交易以及文化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等大多存在或多或少的非价格因素,对交易结果产生了重要影响,这表明上述某些假定存在质疑。也就是说,仅追求收益目标的文化产权转让,难免过于理想化。对于实践中大量的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其转让的目标除了要获得经济收益外,还需考虑交易后企业所能提供的就业税收等非价格因素,这些都会影响交易的定价效率,前文已经部分给出了这个答案。

合理的定价机制既要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基础性作用,同时还要借助“看得见的手”规范市场,治理市场失灵问题。由此看来,对于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我们不能简单地回答哪种定价模式更适合。通过协议转让或招投标定价方式可以满足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的非价格因素索求,但由于交易的非公开、不透明性,交易过程很容易产生暗箱操作,滋生交易的投机与价格操纵。而选择拍卖或竞价方式虽然可以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参与交易,从而产生一个交易高价,但却又可能由于未征集到足够的投资者,导致交易市场缺乏竞争,由此难以保障非价格因素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四选一”定价机制(或四者必选其一的定价机制)显然无法同时满足文化产权交易的多元化需求。基于文化产权交易的特征、交易市场的不完全性以及交易中的投机与价格操纵等现实情况,文化产权交易具有创新性的机制设计在于,将这四种定价方式进行创新组合,根据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竞争结构,以此推进产权交易的过程并选择各个阶段合适的定价,从而融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四位一体化”的定价机制。该机制既充分利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通过机制设计安排,尽可能增强卖方对交易标的多维度的市场竞争,保护产权所有人的多维合法权益,探寻文化产权的真正价值。在该机制下,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以及竞价四种定价方式本质上是一个交易标的在不同阶段选择的定价方式,交易能推进到哪个阶段取决于投资者对交易标的多维竞争结果,具体来说:

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第一阶段,根据财政部关于中央文化企业国有产权必须进场交易的规定[11],拟转让的国有文化产权必须首先向交易所提出委托申请挂牌,同时公开披露该文化产权的基本情况,包括资产评估报告、鉴定报告、当年产权交易对象的各项财务指标以及对潜在受让人的基本要求,文交所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进场披露信息的目的是向社会征集潜在受让方。如果该阶段只征集到一个有意向的潜在受让方,则选用协议转让方式完成该产权的交易。此时,由文化产权的出让方与这个唯一的潜在受让方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协商最后的交易价格与其他非价格条款,并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完成交易。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说资产评估是文化产权交易定价的起点的话,那么协商谈判则构成了文化产权交易必不可少的第一环,因为通过该环节多方、双向的充分协商和沟通,可以大大降低之前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information asymmetry),也为可能的后续竞价环节提供了基础。(www.xing528.com)

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第二阶段,若通过第一阶段的广泛征集,产生了多个潜在受让方,则潜在受让方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交易,潜在受让方提供的标书核心内容应该包括交易价格以及其他诸如对出让方要求的非价格索求的满足指标(例如文化产权转让后对社会产生的影响、文化产权后期的经营、处置与保存等因素),由文交所聘请的专家根据各指标权重打分。产权交易的价格因素和非价格因素指标的权重由转让方的利益主体根据各自利益协商形成并设置一个及格线,参与招投标的受让方只有过了这个及格线才有可能入围后续环节。当然,如果专家的评审结果只有一个潜在意向人达到及格线,则此意向人中标,并按照标书的各项条款成交。如果评审结果显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向人达到及格线,则进入后续的第三阶段。

在文化产权交易的第三阶段,若通过第二阶段的招投标仍然产生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潜在受让方达到及格线,则进入公开市场的拍卖和竞价交易阶段。显然,此时进入了纯价格竞争,而事实上,这其实是在通过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的综合竞争(覆盖价格和非价格因素的竞争)难分胜负的情况,将文化产权交易的价格因素单独拿出来竞价,采用“价高者得”的原则确定最后真正的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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