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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方式的分类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目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实践中采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和竞价四种。特别地,对于文化产权交易中的协议转让定价方式,其用意是指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双方的充分协商和沟通,最后确定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涵盖价格条款、非价格条款等。

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方式的分类及优化方案

在不同的定价方式下,交易结果是不一样的。对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产权,市场的反映不一,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与定价机制,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定价机制的选择必将影响到交易效率及至影响资源最终的配置效率。目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实践中采用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和竞价四种。

6.4.1.1 协议转让

协议转让一般是在交易主体比较单一,而交易对象所关联的交易目标较为复杂,需要多方协商沟通进行的交易方式。纳什(Nash,1950)对协商谈判问题族B={(S,c)}提出了解的形式概念:

F:B→Rn

根据这一概念定义,对于任意一个(S,c)∈B,可以得到F(S,c)属于S中的元素之一,我们就可以推断出F构成了协议问题B的一个清晰解,如此认为F(S,c)成为特定协议问题(S,c)的一个明确解。因此,通过各种方式找到符合F的特征,使F拥有确定性是研究者始终关心的论题。纳什首先证明,如果形式解F满足:①帕累托最优性;②不相关选择独立性;③正线性变换独立性;④对称性,则称协议谈判问题族B的解F有唯一确定的形式且为纳什乘积的极大点。假设S=(u1,u2)为协议谈判双方的受益,则符合上述条件的解为帕累托最优曲线上满足max[(u1-d1)(u2-d2)]的效用。

特别地,对于文化产权交易中的协议转让定价方式,其用意是指通过文化产权交易双方的充分协商和沟通,最后确定交易条款,一般交易条款涵盖价格条款、非价格条款等。协议转让可以采取“一对一”的谈判形式,也可以采取“一对多”的形式,采用“一对多”的形式对产权出让方更有利,有利于充分调动更多的潜在买方。相对于其他定价方式,协议转让具有如下优点:一是可以满足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综合因素,如企业发展、收购后的就业提供情况等非价格因素;二是出让方通过小范围内搜寻可能的意向方,采取渐进性和协商性的谈判方式使得其提出的综合交易条件(价格条件和非价格条件)与潜在买方的分歧逐步降低,最后达成交易。当然,由于协商转让过程的不公开,可能导致潜在的受让方失去竞价的机会,极易出现“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王永恒,2011)。由此看来,协议转让对象必然存在一些比较复杂的非价格因素,并且它们难以货币化或价格化。

6.4.1.2 招投标

招投标转让是以招标、投标形式,它通过一定范围内公开购买信息,邀请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标书,而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事先设置的标准对所有参与竞标者的标书进行评标并转让产权的定价方式。如果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条件和要求,招投标方式在满足有效竞争的同时能够满足交易的特殊要求。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为了成功竞标展开竞争,竞相提供投标文件,提高了产权交易的效率(王永恒,2011;杨莉,2009)。当然,由于招投标转让方式信息透明度、信息扩散度以及投标方的资格限制问题,招投标交易给价格的有效形成带来不利(符邵强,2006)。由此看来,招投标交易机制的高效性表现在对估价困难的标的,在投标的过程中能发现市场真实与合理的价格。招投标涵盖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前者可以降低交易过程中人为因素的干扰。后者指产权出让方根据自己的需要,有选择地向社会或几个特定的投资者发出招标邀请的行为。显然,选择性招标由于出让方对预受让方选择拥有较大的主动权,竞争的程度会下降,它实质上是一种设置了门槛的招标转让方式。此外,招标方还可以通过对投标方的资格预审,了解投标方的经济经营情况,确定招投标的具体转让调节,增加转让交易的成功率。相对于仅采用单目标评价体系而言,招投标方式通过制定多元化的评价体系,多方面考虑交易目的,更能体现多目标评价的适用性。(www.xing528.com)

6.4.1.3 拍卖

拍卖是买卖双方通过特定交易所在公开公平的环境下,买方以价格竞争为主,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的一种交易方式。拍卖作为一种市场交易机制,能保证价格的公开性和交易的透明性,通过买卖双方的博弈,拍卖的结果大多都是有效的,要想使拍卖更好地在现实生活中应用,就必须对最优拍卖机制进行研究。在拍卖中拍卖规则都是公开的,因此拍卖分为拍卖者的拍卖规则制定阶段和竞拍者的竞拍阶段,这两阶段构成了最优拍卖机制的设计过程。最优拍卖机制设计的目的是从拍卖者角度出发,为拍卖者获得更多的收益。交易主体需求的不同就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机制,具体项目的博弈结果的基础来自具体的交易机制。因此,在对交易机制进行设计的时候必须考虑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按照市场原则,公平地体现交易主体的需求。

根据维克里的私人收益等价定理,在独立私人假设条件下,无论拍卖者采取英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还是采取荷式拍卖,最后的期望收益都是相同的。在这四种经典拍卖中,英式拍卖属于增价拍卖,竞标者的出价只准高不准低,到一段时间内无人出价则出价最高者胜出,所有竞拍者都知道最高出价的数额,出价信息是公开的。相反,荷式拍卖是一种减价拍卖,拍卖师在开场时喊出拍卖品潜在的最高价格,逐渐递减,直到有一个人出来应价,应价价格即为成交价格。当两个人同时喊价时,则这这两个竞标者进入增价拍卖,出价高者胜。第一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则和上两种拍卖不同,竞标者向拍卖师密封投递自己的竞价,竞标者只知道自己的价格却不知道其他竞标者的报价。在收集完报价后,拍卖师按照报价价格的高低次序,依次公布报价,并公布赢得拍品的竞标者。第一价格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的胜者都是报价最高的竞标者,但胜者支付的对价不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需要胜者支付最高报价即自己的报价,但第二价格只需要胜者支付次高的报价而不是自己的报价。

从竞标者的角度分析,英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虽然在过程中存在差别,但竞标者会选择相同的竞价策略。在英式拍卖中,只要竞标者对拍品的估价高于当前报价,那么竞拍者就会参与拍卖,最后竞标者或者是在拍价超过估价时退出,或者是在拍品低于或等于估价时获得拍品。类似的,第二价格密封拍卖中竞标者只能依据自己的估价函数进行估价,以理性人角度来看,他的出价不可能高于自己的估价,为了提高获胜概率,竞标者只能以自己的真实估价为限赢得拍卖。因此在英式拍卖和第二价格密封拍卖中,竞标者都会以自己的真实估价进行投标。对于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竞标者如若胜出,支付的价格就是自己的报价。因此竞标者在竞价过程中面临着抉择,如果报价过低,竞标者成功的概率便会下降但是竞拍成功给其带来的收益则会上升;如果报价过高,竞标者成功的概率便会增加但是收益会下降。无论规则如何,竞标者的最终目标都是期望收益的最大化,因为在这两种交易下竞标者的支付函数和得到的均衡结果是一样的,因此荷式拍卖和第一价格密封拍卖在实质上是相同的。

6.4.1.4 竞价

竞价交易通常指在第三方的组织下,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经过对标的物信息披露、要约发布、受让方自主变动交易价格,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合同。要判断这种交易机制是否有利于发现买主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原则,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是否尽可能的简单、快速、高效以及交易成本低廉。事实上,竞价转让在内容、结果、形式等范围内比较接近于拍卖方式。基于交易事项的复杂性、转让标的后续的持续发展,交易方式的选取以及不断创新是重要的一步。总体来说,竞价转让机制不受地域和空间的影响。相较于招投标、拍卖、协议转让交易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下受让方不需要到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通过网络电子竞价交易系统,省时省力,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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