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现阶段,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四种: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和竞价,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协议转让和招投标定价方式有利于实现交易中的非价格因素,而拍卖和竞价定价方式则在纯价格竞争中具有优势,有利于获得一个高价,但难以满足交易中的非价格因素。
在现阶段,我国文化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主要有四种:协议转让、招投标、拍卖和竞价,它们都有各自的优缺点。协议转让和招投标定价方式有利于实现交易中的非价格因素,而拍卖和竞价定价方式则在纯价格竞争中具有优势,有利于获得一个高价,但难以满足交易中的非价格因素。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文化产权具有特殊性,一些交易标的(如文化企业国有产权、附加约束条件的版权等)不仅追求一个高的交易价格,还存在诸如企业职工安置就业、地方税收、买方实力以及转让后对标的物经营规划等非价格因素的满足。因此,一般意义上的“四选一”定价机制无法满足文化产权交易的非价格因素,或难以全部满足其他现实的需求,而通过这四种定价方式的创新组合与合理安排形成的“四位一体化”定价机制可以实现价格和非价格两方面的要求,该机制根据市场的竞争程度依次推进交易的环节,在交易的前期环节通过协议转让和(或)招投标方式满足文化产权交易中可能存在的各种非价格因素,保障非价格因素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同时,依据市场对文化产权的关注度和潜在需求程度推进交易环节,直至进入竞争性环节,选取拍卖和竞价机制的逐步引入吸引更多的潜在投资者在健全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和严密的组织制度与法律法规环境下,通过激烈竞争向机制设计者披露其对交易对象的真实估价,最终获得一个更高的交易价格,实现文化产权交易的有效进行。(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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