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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主体不完备的问题与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交易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双方展开的,只有交易双方就文化产权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时,文化产权交易才能顺利进行。除了文化产权交易所外,另一个市场主体中介机构也没有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因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不完全性是导致不完全市场的另一原因。

交易主体不完备的问题与优化

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主体主要由四方构成:文化产权交易所、文化产权买卖双方、文化产权经纪机构以及文化产权评估机构和法律咨询机构等组成的中介服务机构,成熟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应该是在四个主体共同参与、相互作用下进行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是文化产权托管、挂牌、上市和交易的场所,同时也是向投资者展示文化产权的平台,连接资本与艺术桥梁,文化产权交易所为文化产权交易的发生提供了更多的机会。转让方和受让方是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最重要的两个主体,交易中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双方展开的,只有交易双方就文化产权的质量、价格达成一致时,文化产权交易才能顺利进行。中介机构对推动文化产权交易也有积极的影响,中介机构提供的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能让市场信息更加公开透明,降低文化产权的交易风险,帮助交易双方更清楚地认识到文化产权的品质与价值。每个主体在交易中各司其职、各尽所能时,文化产权交易就能圆满完成,交易频率越来越高,市场越来越繁荣。

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全性,其中一个表现就是交易主体不完全。当下,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自身的功能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部分文交所没有积极地开展工作,交易平台上的文化产权少之又少,成交数量也屈指可数,一些文化产权交易所甚至沦为一个展示文化产权的“柜台”;有的文交所采用的交易方式不合理,风险防范机制又不够健全,导致文化产权的价格被炒得过高,吸引投资者进行交易的不是文化产权的价值,而是高额的利润,最终泡沫破碎,大多数投资人出现亏损,从此以后文化产权交易所的交易数量一落千丈。(www.xing528.com)

除了文化产权交易所外,另一个市场主体中介机构也没有起到很好的辅助作用。一方面,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内的中介服务机构数量不足,即使有中介服务机构,其专业性和权威性并不高,提供金融、法律、保险财务等服务的中介工作人员在文化产权方面的知识水平有限。因此,在处理与文化产权交易相关的问题时,不能直接照搬照抄之前的经验和模式,大部分中介服务机构能为交易双方提供的帮助十分有限。另一方面,人们并没有形成中介服务机构也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之一的观念,许多个体投资人在进行文化产权交易前根本没有找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咨询的意识,甚至完全不知道还有中介机构的存在,只凭自己的个人经验对文化产权进行鉴定和评估,这难免会因为自身经验不足而错误估计了文化产权的价格,最终发生损失。因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主体不完全性是导致不完全市场的另一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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