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交易信息不完全相对应,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是指经济交易双方对有关交易活动信息了解和掌握的程度存在一定的差距。导致这一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交易双方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交易者通常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可能会隐瞒一些不利于自己的相关信息。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与受让方存在着不同的利益诉求,转让方希望获取更多的收益来实现其利益最大化,而受让方则希望提供较少的资金,这就使得在文化产权交易中,交易双方会故意隐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从而出现交易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体展开如下。
4.2.2.1 文化企业股权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在文化企业股权的交易过程中,企业股权的价值通常取决于企业在未来的发展及收益状况。然而未来是无法预知的,交易者只能通过相关历史信息及企业当前的状况来进行预测,从而进行文化企业股权的价值评估,进而判断是否值得投资。在获取相关历史信息及企业当前发展状况的信息时,融资者出于获取更多资金的目的,通常会故意隐瞒不利于本企业的相关信息,使得投资者对企业做出较高的估值。同时,投资者也会根据自己的认知对文化企业做出一个客观的判断,但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也不会主动向融资者交代自己所掌握的所有信息。但总体而言,在这一交易过程中融资者相较于投资者拥有更多关于企业的历史信息及企业当前发展状况的信息,使得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
4.2.2.2 文化物权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在文化物权交易中,先由鉴定评估方评估文化物权的价值,在此基础上转让方以及受让方共同商定文化物权的交易价格。在此过程中,转让方对其所转让的文化物权有较为清楚的认识,而受让方所能获取关于文化物权的信息主要来源于转让方以及鉴定评估方。由于交易者之间利益的诉求不同,转让方不可能向受让方传递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同时当鉴定评估方收取的信息费用超过转让方所能接受的范围时,受让方便放弃接受鉴定评估方所提供的有价信息,从而转让方拥有比受让方更多的信息,使得交易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信息不对称性。(www.xing528.com)
4.2.2.3 文化知识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作为一种价值难以认定的文化产权,文化知识产权的转让方一般掌握着关于文化知识产权的独特信息,同样受让方也会有自己的判断,但交易者之间的利益依然存在着不一致性,二者之间不会相互告诉各自所掌握的全部信息,从而使交易者之间出现信息不对称。
4.2.2.4 文化项目产权交易信息的不对称
在文化项目产权交易中,评估方对文化项目产权的价值做出判断,转让方和受让方共同商定成交价格。在评估方进行价值评估时,转让方会故意隐瞒那些无法观察而又不利于自己的信息,使得评估者对文化项目产权做出较高的评价。同时转让方也会向受让方提供有利于自己的信息,隐瞒那些不利于自身的信息,使得受让方对文化项目产权做出较高的评价,从而以较高的价格来达成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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