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3.1 交易主体的特征
交易主体是指为获取商品、服务、资金等而进行交易活动的买卖双方。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上,一般认为交易主体主要由出让主体和受让主体两方所构成[4],其中受让主体作为产权的真实买方,主要目的在于出让货币资金,获取文化产权,实现自身效用或者利益最大化;产权的出让主体是指产权的现在所有者,通常是为了获取货币资金,解决自身资金短缺的问题,实现企业及项目等的长远发展。具体而言,二者分别具有以下特征:
(1)出让主体的特征
文化产权出让主体作为市场中的筹资者,将自己所拥有的涉及文化财产的所有权在文化产权交易所申请上市交易来获取货币资金投资于自身发展。从当前市场情况来看,文化产权出让主体主要由中小民营文化企业、国有文化企业以及个人所构成。产权出让主体作为文化产权的原始主体和文化产权的真实卖方,一般通过生产创作、历史继承等方式来获取最初的文化产权。相比于交易中的其他方而言,出让主体具有一定的信息优势,其对所出售的文化产权有着较为清晰的认识,更为了解文化产权的市场价值。一般而言,受产权交易种类不同的影响,文化产权出让方在交易后所承担的风险和义务会有所差别,当交易标的为文化企业股权、债权及文化项目产权时,出让方在交易后依然是企业或项目的经营管理者,需要根据交易承诺对受让方负责;当交易标的是其他文化产权时,出让方在完成交易后不需要承担后续经营的风险。
(2)受让主体的特征
文化产权受让主体出于投资或精神享受等目的,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上通过出让货币资金的方式来获取文化财产所有权。目前市场中的受让主体主要由个人投资者所构成。一般而言,个人投资者经常受到个人偏好、情感、机会主义和羊群效应等的影响,因而文化产权受让主体常常表现为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倾向。在信息获取上,受让主体一般处于劣势地位,只能通过外部获取的有限信息来评估文化产权的价值。文化产权受让主体作为文化产权的未来所有者,决定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繁荣程度。相较于数量单一的出让主体而言,文化产权受让主体的数量相对较多,但会因不同类型文化产权的属性不同而存在差异,如广告权由于具有专用性而只能被单一受让主体所购买,而文化艺术品由于份额化交易则可被众多受让主体所购买。
3.1.3.2 交易客体的特征
交易客体作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的交易对象或标的物,通常按照产品的类别可以将其划分为文化企业的股权、文化物权、文化知识产权以及文化项目产权[5],其中各类产品具有其不同的特征属性。
(1)文化企业股权的特征
文化企业股权交易是指文化企业为解决由于经营规模小、信用水平低、担保抵押物少而引起信贷资金不足的问题,利用文化产权交易所这一平台转让企业股权来筹集资金的行为。从现有市场中存在的交易方式来看,目前我国明令禁止文化产权进行份额化交易,同时公司法也有明确规定[6],这就决定了交易者只能有选择地通过协议转让、招投标等方式来进行文化企业股权的交易。同时目前我国非公开上市发行的股权通常没有可供自由交易的二级市场,交易者一般只能通过回购、协议转让等方式来实现退出,或将其长期持有。从交易规模来看,文化企业股权交易规模一般较小,类似于市场中的风险投资或私募股权投资,投资者一般不会参与其中的生产经营环节,只是将其作为一种投资品。从收益角度来看,文化企业股权的收益主要取决于文化企业在未来的经营利润。
(2)文化物权的特征
文化物权交易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出于个人喜好等原因,以艺术品收藏和投资等为主要目的,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文化艺术品的买卖活动。按照历史发展进程大致可以将文化艺术品交易划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1年1—11月以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开启的份额化交易模式,第二阶段是2011年12月,相关部门对文化产权份额化交易进行整改,各交易所陆续推出的协议、招投标及拍卖等交易模式。在上述两个不同的阶段中,文化物权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属性。
在第一阶段,为摆脱文化物权价格昂贵而引起的交易者数量较少的困境,交易所充分借鉴了资本市场中的股票交易模式,将贵重文化艺术品的产权进行分拆,在此基础上引入产权份额化的模式进行交易。虽然这种方式有效解决了参与者数量过少而引起了无法交易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交易参与者的投机炒作、扰乱正常交易秩序的问题,从而最终引致了该交易模式的瓦解。在第二阶段,文化物权回归原有市场交易模式,通过协议、招投标及拍卖的方式进行整体转让,交易数额较大,一般可达千万元以上,要求交易者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但总体而言,无论是第一阶段还是第二阶段,文化物权的本质特征没有发生变化,即文化物权所带来的收益主要取决于文化物权在未来市场上溢价转让所带来的增值。
(3)文化知识产权的特征
文化知识产权交易是指产权所有者将具有可辨认的著作权、广告权、出版发行权等各种产权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公开挂牌进行转让的活动,其中按照转让的方式可以分为协议转让、招投标和拍卖等。目前,文化知识产权交易规模较小,主要集中于广告权、影视节目冠名权等交易,其中以安徽文化产权交易所较为活跃。相较于其他文化产权而言,文化知识产权相对较为独特,其作为无形资产中的特许权,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和时间性,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和规定期限内受到法律保护,若超出一定的区域和时间将不会受到法律保护。而与其他文化产权相类似的地方在于,文化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文化性,即创作者在创作过程中将自身知识、地域文化等各方面都融入其中。此外,文化知识产权具有较强的实用性,交易者购买文化知识产权的主要目的在于将其投入使用并获取一定收益,如交易者购买演出节目冠名权的主要目的在于扩大自身影响力,增加与之相关联产品的销售数量。与实用性相联系,文化知识产权的交易价格也主要取决于其未来所能带来的收益。(www.xing528.com)
(4)文化项目产权的特征
类似于文化企业股权,文化项目产权交易是指项目发起者为解决项目筹资难题,将文化项目的产权在文化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进行转让的活动。其中湖南文化产权交易所率先开启文化项目产权交易的大门,于2011年推出我国第一个文化项目产权交易——张家界《魅力湘西》门票收益项目。但截至目前,文化项目产权交易一直处于不温不火的状态,其中率先开展此项交易的湖南文交所基本停止文化项目产权交易,而作为后起之秀的湖北华中文化产权交易所则在交易规模等方面超越其他交易所,并与之前相比有较大突破。目前文化项目主要与文化旅游或文化演绎节目相联系,交易金额一般较大,其中投资者主要以机构为主。一般而言,产权所有者会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将整体文化项目产权进行拆分或整体交易,投资者根据整个项目未来可带来的收益来确定其交易价格。通常与文化企业股权的投资收益相同,文化项目产权的投资收益也主要取决于文化项目在未来经营中所获取的利润。
3.1.3.3 交易市场的特征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与证券市场一样,都是当前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功能在于为投资者提供投融资服务、进行资源配置,以及为所交易的产权寻求一个相对较为合理的价格等。但相较于较为成熟的证券市场而言,较晚成立的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又有自身独特的一面,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第一,从交易主体来看,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上进行投融资交易的对象更为广泛。当前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对象主要是具有较大资产规模、达到上市规格的国有企业等,而资产规模小、制度不健全的中小企业一般无法达到在证券市场进行融资的条件。相反,文化产权交易所考虑到文化企业的独特属性,设立了相对较低的上市门槛,可以为不同规模、不同类型的文化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同时文化产权市场可以为文化项目融资,也可以为个人融资。因而从融资服务对象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服务对象更为广泛。
第二,从交易客体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可供交易的产品更为丰富。目前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产品主要是以上市公司的股权和债权为主,以及一些辅助性的金融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相反,当前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交易的产品主要可以分为四个大类:文化企业的股权、文化物权、文化知识产权和文化项目产权,同时各个大类又可分为众多的小类,因而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可供交易的产品更为丰富。
第三,从交易方式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更为多样。在证券市场上,企业的股权、债权以及衍生金融产品通常都被分割成等份额来进行交易,因而交易者主要采用公开集中竞价的交易方式。在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上,由于文化产权无法进行较多等份额化的分割,投资购买者只能进行整体性交易,因而交易者通常可以通过拍卖、招标以及协议转让等多种方式来达成交易。
第四,从市场规范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交易秩序更为混乱。按照组织形式划分,当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可以分为会员制和公司制,其中绝大多数的文化产权交易所采用了公司制。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属性来看,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所成分较为复杂,其中绝大部分为国有资本入股或者国有资本控股,但部分属于民营资本控股;从审批来看,大部分的文化产权交易所是由当地金融机构、地方文联批准成立或者仅在工商部门进行注册,同时交易制度也都由各个文化产权交易所自己制定,因而使得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公信力存在一定的质疑,交易秩序混乱。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建立至今不到十年的历史,国家关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健全,还未成立专门的部门进行监管,投资者还不够成熟。相反,中国现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都是由中央相关部门批准设立,还通过中央设立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进行专门监督,因而无论是法律法规,还是交易制度都相对比较健全。同时中国证券市场已经经历了二十七年的发展,无论是服务机构,还是投资者都较为成熟。
第五,从服务机构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介组织不够健全。中介组织是指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充当中间人的角色,为文化产权交易的达成起到一定推波助澜的功能。相较于证券市场而言,当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中介组织存在三大缺陷,一是数量少,二是功能不健全,三是缺乏权威性。由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尚处于成长阶段,无论是交易规模,还是投资者规模都较小,使得中介组织没有生存的空间,导致中介组织的数量过于稀少。同时中介组织不能适应市场发展需要,无法合理地引导投资者进入市场进行交易,存在功能缺失的问题。当前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中介组织大多附属于各个地区的文化产权交易所,属于民营性质,成立手续过于简单,缺乏权威部门的认证,从而导致文化产权的中介组织缺乏市场权威性。
3.1.3.4 交易定价机制的特征
价格信号的真实性决定了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因此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正常运转必须要以健全的定价机制为前提条件。从当前文化产权上市交易的流程来看,文化产权价格的确定一般要经历两大环节:由评估机构或转让者自身对所交易的文化产权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再将文化产权进场挂牌,由交易者选择协议转让、招投标或拍卖的形式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在这两大环节中,定价机制均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属性。
在文化产权的价值评估上,由于特征属性的不同,各类别文化产权被分别采用有差别的评估方法。具体而言,大致可以将其分为以下几大类:文化企业股权及文化项目产权在未来可以带来现金流量,因而可以选择适合的折现率来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同时文化企业股权和文化项目产权有相应的成本和市值,因而也可以采用成本法或市价法等进行评估;文化知识产权和文化物权有相应的生产成本以及历史成交数据等,因而可以采用成本法、市场比较法或实物期权法等进行价值评估,同时文化知识产权和文化物权也可以为产权所有者带来现金流量,因而也可以采用收益现值法等进行评估。
从最终成交价格的确定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会针对投资交易者的多寡及交易产权的特性来选择协商转让、招投标或拍卖的形式来确定最终交易价格。当市场上投资者的数量比较少时,如只存在一个有意向的投资购买者时,则只能通过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如果在交易中,融资者出于某些特殊考虑,要求投资者必须满足相应的条件,并提出以后的发展战略规划时,则只能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确定最终的成交价格。若市场上有大量的投资购买者,融资者不存在其他任何要求时,则出于公平竞争的原则,通过拍卖来获取最高的成交价格将是最好的交易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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