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交易市场有广义和狭义两层含义。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是指人们从事产权交易活动的具体场所(例如产权交易所);广义的产权交易市场不仅包括产权交易所这样的有形产权交易市场,还包括除有形市场之外通过买卖双方谈判进行产权交易的无形市场,进行上市公司股权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市场,以及未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股权交易的柜台交易市场,它是指全部产权交易关系的总和,是在经济改革和经济发展过程中,围绕产权这一特殊商品的交易行为形成的特殊的经济关系(郭国庆、杨学成,2004)。[1]对于上市公司的股权交易,有一套较为完善和成熟的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因此不在我们讨论的范围。本书所指的产权交易市场是狭义的产权交易市场,即有形产权交易市场,它主要为非股票形式的企业产权流动,或者说以实物形态为基本特征的企业产权流动服务。
由于我们界定的企业产权交易是实物形态的企业产权交易或称狭义的企业产权交易,因此,本书所指产权交易市场具有如下基本特性:
第一,明晰的产权界定是企业产权交易市场的基本前提。根据科斯定理,在交易费用大于零时,只有权利界定清晰,市场机制才有可能使资源配置达到最优,这也是西方企业产权交易长期以来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向前发展的制度保证。同样,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交易也只有明晰产权,才可能使产权流动起来,从而达到资源的有效配置。
第二,规范的产权交易市场是交易顺利进行的保障,这是产权交易市场性的体现。所谓产权交易的市场性是指产权交易通过市场得以实现,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产权交易的价格由市场决定。产权交易是一种市场行为,应遵循市场的客观规律。也就是说,市场是左右企业产权交易价格的决定性因素。虽然产权交易的客体——企业(权利)要经过价值评估,但评估的价值并不是交易的实际价格,当产权的需求大于产权的供应,或者受让方认为以高于评估价格受让产权仍能给其带来较大收益时,交易的实际价格可以高于评估价格;当产权的需求小于产权的供应,或者受让方认为只有以低于评估价格受让产权才有可能给其带来经济收益时,交易的实际价格就会低于评估价格,否则,交易就不可能发生。这就是市场决定交易价格的原因。二是交易行为必须在有形市场——产权交易市场进行。产权交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可以快捷、便利、有效率地将资产重新组合,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源泉。
第三,从交易对象来看,产权交易市场上交易客体的用途都比较具体,除了厂房和土地外,一般都不能或很少能广泛使用,没有统一的度量尺度,质量也千差万别,难以进行计量,因此对中介机构的要求高,要求中介机构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交易经验以及客观公正的职业道德。
第四,从交易过程来看,产权交易市场的参与人比较少,换手率比较低;交易手续相对复杂,不但要经过资产评估、财务审计、实地勘察、协商定价或竞价,甚至还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等程序,因而要花费很长的时间,而股票形式的产权交易并不需要这些复杂程序。
第五,从交易方式来看,这种产权交易也不同于股票交易。一是它既有自愿交易,也有强制性交易,而股票交易是一种完全自愿的行为,不会有任何人强制任何一个股东进行买或卖;而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却不完全是自愿的,一旦法院宣告某个企业破产,那它就必须强制性地进入破产程序,企业就必须将其全部财产拍卖并以此来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是自愿进行的,但在个别场合,却又有强制性的可能。二是股票交易的价格确定采取的是竞价方式,即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而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则是协商与竞价并存,具体采取哪种,主要取决于买主的数量。三是股票的买卖一般都用现金支付,而实物形态的产权交易,其支付方式则多种多样,如出资购买式、承担债务式、吸收股份式等,具体采取哪种支付方式,要根据不同的企业状况和不同的交易动机来决定,不可一概而论。[2](www.xing528.com)
产权交易市场是中国资本市场一个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对于提高全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产权交易市场发挥着与证券市场同等重要的作用,甚至在一段时间内要发挥更大的作用。较之西方资本市场体系,中国的产权交易和产权交易市场更直接、具体地参与到了经济结构布局、产业结构调整、企业并购重组、国企规范改制等市场行为当中,形成了全球独特的直接以产权交易市场面孔出现的类似二、三、四板市场。中央明确指出,要完善市场体系,推动产权有序流转,更大程度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但随着中国经济改革,特别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国产权交易市场的现有定位与整个市场经济运行发展规则已经不相适应,同时也严重制约着产权交易市场的进一步发展、规范和开放。
3.1.1.2 文化产权交易市场
市场是人类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它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生产向前发展的反向助推器。一般认为,市场是商品交易的场所和资源要素重新分配的场所,它决定了商品交易的公平性和要素分配的合理性。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作为产权市场中的新生事物,是我国在制度创新方面的一项伟大创举。[3]但目前对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研究还处于起步阶段,学者们先期将分析的重点主要集中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形成的原因及功能。例如,何琦和高长春(2011)认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主要原因在于解决文化产权的融资约束,提高文化资源配置效率,健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王顺育、韩冰、王旭超(2012)在此基础上进行一些补充,认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最重要的功能在于为文化产权的交易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促进文化产权的流通转让。随着份额化交易的崛起,一些学者开始聚焦于探索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交易模式。魏鹏举、曹翼飞(2012)客观分析了份额化交易模式对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影响,其认为份额化交易是我国文化产权交易模式的一种创新,对于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但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着投机等一系列问题,监管者必须要从制度层面上对其进行规范。李彬、潘爱玲(2015)则结合当前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所出现的效率低下等问题,强调交易市场体系重设的重要性。
按照交易场所的类别,可以将市场划分为狭义的有形市场与广义的无形市场。按照市场的相关定义,廖继胜(2015)从交易场所的类别上,将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划分为一种狭义的有形市场,其认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指当前各省份以文化产权交易所命名的专业化交易市场。而从广义的无形市场类别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经济关系的总和,是指有效配置各种文化资源要素的交易场所(韩顺法,2017)。此外,中宣发〔2011〕49号文从交易市场的功能及业务方面进行定义,其中认为,文化产权交易所是为文化产权转让提供条件和综合配套服务的专业化市场平台,业务活动主要有政策咨询、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产权鉴证、资金结算交割等,是文化领域多层次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近年来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民事交易纠纷的频发,学者们开始逐步将研究重点集中于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上。王顺育(2011)认为当前文化产权交易市场还处于起步阶段,市场中存在较多问题,但其认为市场的主要问题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监管部门不到位、人才不足、文化企业规模小等,并为此提出要加强人才队伍的培育、加强市场监管等措施。廖继胜、刘志虹(2016)从交易制度层面剖析了文化产权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强调制度创新在完善文化产权交易中的重要性。与此不同的是,韩顺法(2017)从文化产权市场形成的内在经济逻辑角度肯定了交易市场在提升流动性方面的重要性,强调一个遵从市场规律、价值规律和金融规律的综合性交易市场的重要性。
从以上研究可以看出,现有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包括文化产权及其交易的内涵与意义、交易的品种、交易模式及其效率、交易市场存在的问题等方面,但没有探究该市场自身的特征及其可能对交易的影响。事实上,文化产权交易具有特殊性,相比于一般交易市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不完全性表现较为明显,这一特性会对交易过程和结果产生重要影响,有必要深入研究。结合当前学术界及官方机构对市场及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定义,本研究认为所谓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指为提升文化产权交易效率,满足人们对文化产品与要素有效流动、合理需求,推动文化产业发展而建立起来的有完善规章制度和监管体系的有形文化产权买卖交易场所。从本质上来看,文化产权交易市场是有效配置各种文化产品和要素的交易场所,是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社会化程度显著提高、竞争机制全面渗入经济过程的必然产物。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出现,使文化产业与资本市场实现灵活多样的结合,能够真正地实现文化产业与资本的对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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