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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与选择产权交易定价机制的优化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该机制通过公开产权出让信息,广泛招募自然人或法人,形成潜在受让方之间的竞争,经过比较分析最终选择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并与之签订交易合同。

比较与选择产权交易定价机制的优化

在不同交易机制下,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交易的效率是不一样的。当市场上交易标的价值较小时,通常的交易就能够解决问题,但当交易标的价值较高或者交易标的附有特殊转让条件时,就需要特殊的交易机制,才能提高交易的效率。特别地,对于不同类型的文化产权,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与定价机制,会产生不同的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定价机制的选择必将影响到交易效率甚至影响资源最终的配置效率。

2.4.2.1 协议转让

该种机制是最为普遍的一种方式,指产权交易主体通过选择共同协商谈判的方式来最后确定标的物的交易价格、交易条款、交易的支付款时间和方式等,并签订产权买卖的转让协议,最终顺利完成该项产权交易的定价方式(周茂清,2009)。协议转让作为一种重要的交易机制,在其转让过程中,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谈判,充分了解交易信息,对于一些存在特殊条件的交易标的,尤其具有优势。当交易标的价值较大,并附带有特殊的转让条件,通常会选择协议转让交易机制。协议转让交易机制在我国国有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曾发挥过重要的作用,是国有产权交易定价的重要模式(熊广勤、刘庆玉,2010)。例如,国有产权交易过程中涉及的职工安置等特殊问题,协议转让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与受让人签署特殊的受让条件,解决职工在国有产权转让之后工作安置问题以及产权转让后续问题。相比于拍卖机制可以提高转让方的期望收益而言,协议转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统一的出售标准带来的信息缺失、反应僵化等问题(田银华、陈建伟,2012)。在文化产权交易过程中,也存在某些非价格因素,如对于文化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需要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来满足产权转让的特定要求。双方通过协议转让,特殊的条件加快了合同的执行效率,同时也可以避免以“价格”作为唯一转让标准,增加了各自效用。当然,由于协商转让过程的不公开,可能导致潜在的受让方失去竞价的机会,极容易出现“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王永恒,2011)。这些问题的存在,就敦促我们在进行协议转让的同时,要正确认识协议转让机制的优势与不足,深入思考该定价机制的适用范围与条件。

2.4.2.2 招投标交易机制

招投标是一种有组织的购买商品、服务或工程的交易方式。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该机制通过公开产权出让信息,广泛招募自然人或法人,形成潜在受让方之间的竞争,经过比较分析最终选择最优惠条件的投标人并与之签订交易合同。在该机制下,出让人可以明确自己转让的条件,发掘有意向的潜在投资者;通过投标,事先进行资格审核,确定标的有效价格区域。这样扩大了竞争范围,确定合理的转让价格。正如杨莉(2009)指出,招投标转让方式通过公开竞价,可以实现对一些难以定价的标的产生真实价格。就招投标转让机制而言,韩伟(2011)分析了招投标转让方式作为国有产权重要的一种转让方式,其目的在于引导产权转让方正确理解产权交易的目的,规避仅以价格为评价因素的片面性。王永恒(2011)指出,如果交易标的具有特殊条件和要求,招投标方式在满足有效竞争的同时能够满足交易的特殊要求。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条件下,各投标人为了成功竞标展开竞争,竞相提供投标文件,提高了产权交易的效率(杨莉,2009)。当然,由于招投标转让方式信息透明度、信息扩散度以及投标方的资格限制问题,招投标交易给价格的有效形成带来不利(符邵强,2006)。由此看来,招投标交易机制的高效性表现在对估价困难的标的,在投标的过程中能发现市场真实与合理的价格。此外,招投标能够有效抑制腐败寻租等行为。我国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处于发展初期,市场秩序有待完善,法律还不健全,交易人员和管理人员容易合谋操纵导致损公肥私的现象普遍存在,招投标转让机制能够通过割裂权与钱的联系、形成真实价格两个环节遏制腐败。最后,招投标转让机制规避了仅以价格为“唯一受让条件”的原则,在文化资源配置的过程中能够兼顾其他目标。

2.4.2.3 拍卖交易机制(www.xing528.com)

拍卖理论作为价格形成机制最古老的一种方式,其能明显展现标的物的价格。该交易机制具有价格公开化和透明化的特征,通过不完全信息条件下买卖双方的博弈过程,拍卖可以得到有效稳健的结果。拍卖中竞标者的竞价策略以拍卖规则公开为基础,进一步将博弈范围扩大,将拍卖者制定拍卖过程纳入考虑中,为了获得自身收益的最大化,拍卖者如何制定利己的拍卖规则,这两阶段共同构成了最优拍卖机制的设计过程。最优拍卖机制设计旨在让拍卖者在交易中实现的期望收益最大化。不同的交易机制反映交易主体的不同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博弈结果必须依赖于具体交易机制的发生。因此,交易机制的设计必须将不同交易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加以考虑,公平地体现交易主体的需求,使版权交易按照市场的原则进行。

Vickrey(1961)的研究对拍卖理论的发展作出了开创性的贡献,提出了英式拍卖、荷式拍卖、第一价格密封投标和第二价格密封投标四种拍卖方式,得到了收益等价定理的结论。英式拍卖是最普通的拍卖方式,即增价拍卖,简单的价高者得;荷式拍卖则相反,给出最高的期望价格,实行降价拍卖,第一位出价人所得;第一价格密封投标则是竞标者把出价写在纸条上,密封以后交给拍卖人,最终出价最高的人得标;第二价格密封投标也称为维克里拍卖,出价最高的人会以次高的价格获得竞拍物。之后拍卖理论又演化出差别价格拍卖理论和估价不对称理论,前者主张针对一些特殊的交易标的和情形,对不同的竞买者采取不同的价格策略,后者认为在出现价格不对称的情况下,投标战略在不同的拍卖方式下有所差异,对最终价格发现有不同的影响。就拍卖转让机制而言,以公开的竞价形式,将标的物以最高的竞拍价格转让给投资人。田银华、陈建伟(2012)认为拍卖转让交易机制是一种充分竞争的定价方式,在转让过程中能够解决“竞价努力不足”的道德风险,表现在拍卖的公开性原则能够消除交易过程中的信息不对称,公平性原则能够保证转让价格的充分竞争,公正性原则保证交易结果受市场的监督。同样,汪海等(2007)指出拍卖是最优理论的典型应用,拍卖理论在发展的过程中具有明显的价格发现功能,拍卖相比于协议转让能够使资源得到更有效的配置,并且有效的拍卖机制能够规避寻租行为,减少贪腐现象。因此,拍卖交易由于机制设计涵盖了公平、机会均等、信息透明,能够有效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由此看来,拍卖转让机制既充分体现了价格搜寻构成的公开和公正,又保证了竞争的存在。在产权转让方式中有很多可选择的具体拍卖形式,应按照不同的具体情况进行机制设计,依据产权交易需要重点实现的转让目标的不同和市场环境的差异而定。

2.4.2.4 竞价交易机制

竞价交易通常指在第三方的组织下,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经过对标的物信息披露、要约发布、受让方自主变动交易价格,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合同。要判断这种交易机制是否有利于发现买主和发现价格的功能,是否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和公正的交易原则,在满足前两个条件的基础上是否尽可能地简单、快速、高效以及交易成本低廉。产权交易市场的发展目的是挖掘我国数千年的文化,我国文化产业体量巨大,有效配置资源讲的不仅是简单盘活文化产业,更重要的是让这些交易标的在今后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配置资源盘活存量是手段、方法,最后创造更多的社会价值才是最终目标。其次,解决了受让方之间私下串通、合谋操纵的可能性,竞价交易机制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在互联网终端完成,避免了竞买者之间的见面串谋,降低监管成本,同样也就减少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最后,电子竞价方独有的集中竞价和动态报价的网络竞价体系特征,一方面通过网络发布公告,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扩大了竞买者的群体,有利于发现价格;另一方面,扩大转让标的物的范围,能够容纳单一价值的标的物和受复杂因素影响的标的,适用范围广泛,业务流程简便。因此,竞价交易机制的不断发展与创新,有利于规避大量组织拍卖会或开标会耗时耗力的交易成本。

在文化产权交易中,如何使交易对象的价值得到最大发现,既可以实现出让方的收益最大化又能提高整个社会资源的配置效率。从信息经济学对称角度考虑文化产权转让的竞价行为,存在以下特点:第一,出让方转让产权时,往往不把转让价格作为唯一因素,设置了许多附加条件,增加了信息不对称。第二,文化产权的非份额化奠定了其较差的流通性,很多中小投资者由于缺少资金而无法参与交易,从而导致购买人数量降低,无形中也为不受卖方青睐的协议转让方式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任胜利,2006)。[10]因此,全面认识文化产权客体自身的特征、交易市场的不完全性等种种问题,健全产权交易市场,强化文化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降低交易参与者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存在的诸如信息搜寻费用、信息不对称损失、谈判、签约费等交易成本,是文化产权交易定价机制选择与设计不可忽视的因素。本书认为,合理的定价机制一方面应使潜在受让人能真实披露其对标的物的估值,使文化产权能卖得一个更高价,另一方面不同交易方式的合约安排有利于避免交易过度资本化带来的价格激烈波动、投机与价格操纵等行为导致的金融风险,保护投资主体(买方)的合法权益与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环境,使文化产权出让方的利益相关者选择自己认为能反映该项资产的合约,使他们满意,这两个方面是决定产权交易定价机制选择的关键因素,可以最大可能地降低交易费用,提高交易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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