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机制是文化资源转让的基础,其科学合理的定价能够促进文化产权交易的顺利进行以及交易市场的稳定发展。分析现阶段我国不同交易定价机制优势和不足,有利于为文化产权交易机制创新和发展提供理论支持。
2.3.2.1 协议转让定价机制的交易效率
协议转让机制指的是交易双方通过洽谈、协商以达成协议转让的交易方式。协议转让交易机制是双方交替决策的转让方式,通过相互协商,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最终提高交易效率。协议转让交易机制对效率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协议转让能够使转让方进一步了解受让方的经济实力、风险厌恶程度、意愿以及产权转让后运转情况等,同时可以使受让方全面了解标的交易信息,能够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和不完全的问题。第二,有利于解决非价格因素对定价的影响。在文化产权转让的过程中,文化产权自身特殊性决定了在定价过程中会涉及非价格因素的影响,例如版权转让期限截止,版权收回后的后续收益问题,非价格因素决定了我们对产权定价不能仅以价格最优为唯一标准。协议转让能够通过私下磋商,以满足转让方非价格因素方面的目标,进而充分尊重个体选择与市场资源配置原则。第三,解决统一定价带来的反映僵化。协议转让机制在定价方面有充分的灵活性,其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因统一的出售标准带来的信息缺失、反应僵化等问题,有利于因地制宜地为产品进行定价。从这三方面来看,协议转让交易机制能够有效地为文化产权进行定价,提高文化产权交易效率。
显然,协议转让定价机制也有其自身的弊端,主要表现为交易是私下磋商进行,交易信息与交易过程处于封闭状态,容易滋生“暗箱操作”和内幕交易的现象,寻租和合谋等道德风险就无可避免。其次,如果外部制度环境较差,协议转让定价机制会产生高的交易成本,影响资源配置的效率。最后,协议转让定价可能通过设置不合理的门槛,征集到较少潜在受让方,容易产生价格竞争不足的情形。以上三个弊端则降低了协议转让交易机制的交易效率。
2.3.2.2 招投标定价机制的交易效率
招投标转让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大宗商品交易、工程承包等采取的一种招标与投标的交易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前者指的是邀请不特定的法人等组织投标,后者指的是邀请特定的法人等进行组织投标。[9]通过招标与投标,转让方能够通过评标的过程对投标方的资格预审,了解投标方的经济经营情况,确定招投标的具体转让条件以及转让价格有效区域,提高转让效率。招投标转让交易机制对效率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解决非价格因素对产权定价的影响。我们知道文化产权定价过程中存在非价格因素的影响,招投标转让定价机制能够通过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提前预设非价格因素目标,而投标方在标书的内容方面主要包含交易价格和非价格因素方面的许诺。通过评标,转让方可以清楚地了解交易价格区域以及非价格因素解决情况,因而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第二,有利于对估价困难的标的进行定价。我们定义估计困难的标的:一些文化资源可能在市场中没有成交案例,同时没有类似产品定价经验借鉴,这些产品的稀缺性使得发现其真实价格存在困难。在这种情况下,招投标交易机制能够发挥有效的定价功能,招标的时候要求投标标书包含交易价格以及价格依据,文化产权交易中心通过聘请专家组对标书进行评标,有利于发现该标的合理的价格区域,并最终形成真实价格。第三,能够扩大竞争范围。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出让人在明确转让条件的基础上,能够发掘有意向的潜在投资者,扩大了竞争范围,在满足转让条件下能够实现价格最高。以上三方面体现了招投标转让机制的优势,能够提高交易的定价效率。
同样,招投标定价机制存在着缺陷,例如设租寻租、腐败等问题,而这严重影响其对资源配置的效率。首先,贪腐寻租现象严重。现有法律体系存在弹性空间、现存体制为寻租创造机会以及交易产品自身属性能够充当寻租“载体”等,在这些影响下,招投标交易机制寻租贪腐现象严重。更有甚者,在招标入围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设租现象,这些行为的存在严重降低了交易效率。其次,人为操纵评标过程。招标方会通过设置不合理的评标属性来限制投标人,最后保证特定的投标人中标,除此之外,投标人通过与中间人寻租行为来获得招标人的偏好信息,提高中标概率,在此过程中,人为操纵评标严重影响着交易效率。最后,价格竞争不足。由于招投标转让方式信息透明度、信息扩散度以及投标方资格限制问题,严重影响潜在受让方的数量;如果通过邀请招标的话,其潜在受让方会更少,因而容易产生价格竞争不足的问题。以上三方面将制约着招投标交易机制的效率。(www.xing528.com)
2.3.2.3 拍卖定价机制的交易效率
根据《拍卖法》,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标的物以最高的竞拍价格转让给投资人。仅以价格为衡量标准的前提下,拍卖无疑是产权转让的有效方式,通过公开市场上竞价交易,以最高的转让价格成交,能够实现最大的溢价。拍卖转让定价机制对交易效率的影响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价格竞争充分。通过公开市场进行竞价,形成“价高者得”,拍卖机制能够体现价格充分竞争,从而实现最高的溢价。同时通过公开市场竞争,扩大潜在受让方范围,能够满足出让方的期望收入以及受让方的参与约束与激励相容约束,解决竞价不足的问题。第二,解决寻租与合谋等道德风险。拍卖交易定价机制通过市场公开竞争,有效抑制设租和寻租的行为;拍卖流程透明、拍卖信息直接传递有效解决私下合谋的问题,进而减少贪腐现象。第三,提高资源的整合效应。以国有产权转让为例,拍卖交易定价机制能将不同管理当局对拟转让国有产权的不同保留底价挖掘出来,进而使转让标的流转到善于经营的管理者中,最终实现买卖双方最佳的整合效应。以上三方面展现了拍卖交易定价机制能够提高产权交易效率。
当然,拍卖交易定价机制仅以价格最高为唯一评价标准,有其自身的缺陷。主要表现在其缺乏对非价格因素考量。拍卖定价只考虑价格因素,以“价高者得”为唯一衡量标准,不能满足转让方非价格因素目标。因而在文化产权定价的实践中不能得出真实价格,不能同时兼顾各方面因素对价格的影响,最终影响其交易效率。
2.3.2.4 竞价机制的交易效率
竞价交易机制指的是通过公开征集,以集合竞价或连续竞价的方式达成交易。通常在第三方的组织下,转让方与受让方通过竞价交易系统,经过对标的物信息披露、要约发布、受让方自主变动交易价格,首先按照“价格优先”原则达成交易合同,若出现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情形,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形成最终的交易合同。竞价交易机制通过扩大竞争范围、有效抑制合谋行为、实现价格充分竞争等方面能够提高文化产权交易效率,具体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第一,扩大交易对象范围。竞价转让机制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扩大了受让方的群体,受让方不需要到固定的交易场所进行交易,只需通过网络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受让方到固定交易所的时间成本和旅途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第二,信息传递时效性更高。竞价交易通过电子网络平台,对数据的精确性和时效性都有保证。公共市场上公开竞价能够展现参与者的投资意愿,同时在买卖过程中,交易指令、交易价格以及成交量几乎同步传递到市场中,供投资者分析使用。第三,解决信息不对称和私下合谋问题。竞价交易机制所有的交易行为都在互联网终端完成,避免了竞买者之间的见面串谋行为。同时基于透明信息,交易价格的发现是通过多次博弈而形成,有利于克服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然而,竞价交易机制也有其自身缺陷,主要表现在:其一,价格操纵行为,因为竞价交易通过互联网终端完成,存在投机者通过价格拉升,高位套利的操纵行为,文化产权交易市场中份额化交易与邮币卡业务暴涨暴跌就是由于严重的投机行为和价格操纵导致;其二,不能解决非价格因素对定价影响,竞价交易与拍卖交易较为相近,都是“唯价格论”的定价方式,同样存在定价标准单一的问题,影响其交易定价机制的效率。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