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中,产权交易有效进行的前提条件是要有明晰的产权界定。在这方面,新制度经济学派(尤其是产权经济学派)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以科斯为代表的产权学派指出,在市场运行中,产权的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据极其重要的地位。合法权利的初始界定会对经济制度的运行效率产生影响,当交易费用不为零时,财产权的初始分配将影响资源配置(Coase,1960)。德姆塞茨(1994)从外部性角度论证了产权界定的重要性,通过明确界定产权,进一步完成制度的规定和权利的分配,建立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这样外部性问题就会趋于内部化。此处的外部性是指在相互作用的经济当事人中,一个当事人的行为对其他当事人产生影响,而该当事人没有根据这种后果给予其他当事人相应的赔偿。外部性产生的原因正是由于经济主体的“活动空间”不明确(没有界定清晰),于是使得侵犯他人不用赔偿而给自身带来收益成为可能。
要将外部成本内部化,一是要产权界定清晰,二是要允许协商和谈判,允许权利或产权的转让与流动,也就是允许产权的可交易性。德姆塞茨(1994)在“关于产权的理论”中就权利调整和外部性的关系进行了如下阐述:在皮革贸易未产生时,狩猎主要是为了满足食物和衣着消费所需的一定数量的肉类和皮毛。由于自身消费有限,因此即使是发生在共同的狩猎过程中的外部性行为也并不显眼,因此不必承担损失。然而,随着皮革贸易对皮毛乃至动物的需求增加,狩猎所造成的外部性变得显眼起来。也就是说,在一个共享的土地或狩猎权利下,人们之所以全力去追求自身权利的行使,是因为自身效益的社会成本不是由本人全部承担,而是由外部效应连带其他当事人共同承担。此时若产权界定仍然不清楚,使得狩猎行为缺少有效约束,那么就会发生掠夺式捕杀,并将社会成本加于其他狩猎者身上,而没人会对增加或维持动物数量的投资有兴趣。反之,如果明确界定产权,并建立排他性的占有和使用,这样在没有界定产权条件下的外部性问题就趋于内部化。这一内部化过程实际上是对权利者进行约束,使得狩猎人都能通过自身能力对成本和收益进行核算从而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加强动物的驯化管理。但这也仅是一个局部内部化过程,还存在更大范围的外部性问题。为此,人们并不简单地用法律方式设置禁令,而是必须对生产资源拥有可靠的、可让渡的私有产权,并在可信赖的契约交易谈判中进行产品交换,这一体制协调和发散信息的能力使得价值更高物品的可得性增加,并使生产它们的成本变得越来越低(阿尔钦,1994)。这表明产权界定清晰虽然是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必要条件,但还不是充分条件。另一方面,为了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也不仅要使初始产权界定明确,还要允许产权者之间进行协商和谈判,进行自由交易,这是更好地协调不同产权之间权利、实现不同产权者最大利益的需要,也是社会资源最优配置的需要。(www.xing528.com)
由此看出,产权界定理论的核心,是研究如何通过产权界定、变更和安排,来最大可能地降低或消除市场运行的交易费用,力图有效的交易能够发生。因此可以说,清晰地产权界定是文化产权交易有效进行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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