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
(1)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与组卷规定。
1)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应由建设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2)监理资料应由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3)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与组卷。
4)竣工图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也可委托其他单位组织。
(2)工程资料的组卷除应执行上述第(1)条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资料组卷应遵循自然形成规律,保持卷内文件、资料内在联系。工程资料可根据数量多少组成一卷或多卷。
2)工程准备阶段文件和工程竣工文件可按建设项目或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3)监理资料应按单位工程进行组卷。
4)施工资料应按单位工程组卷,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专业承包工程形成的施工资料应由专业承包单位负责,并应单独组卷。
②电梯应按不同型号每台电梯单独组卷。
④当施工资料中部分内容不能按一个单位工程分类组卷时,可按建设项目组卷。
⑤施工资料目录应与其对应的施工资料一起组卷。
5)竣工图应按专业分类组卷。(www.xing528.com)
6)工程资料组卷内容可参考《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JGJ/T 185—2009)的规定,地方有具体要求时应按地方规定执行。
7)工程资料组卷应编制封面、卷内目录及备考表,其格式及填写要求可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2014)的有关规定执行。
2.工程资料移交与归档
(1)工程资料移交归档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应按合同约定移交归档。
(2)工程资料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各专业承包单位应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移交施工资料。
3)监理单位应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资料。
4)工程资料移交时应及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填写工程资料移交书、移交目录。
5)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有条件时,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的工程档案应为原件。
(3)工程资料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参建各方可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附录A中表A.2.1规定的内容将工程资料归档保存。
2)归档保存的工程资料,其保存期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当无规定时,不宜少于5年。
②建设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维护、修缮、改造、加固的需要。
③施工单位工程资料归档保存期限应满足工程质量保修及质量追溯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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