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灌(满)水试验记录
(1)非承压管道系统和设备,包括开式水箱,卫生器具,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暗装、直埋或有隔热层的室内外排水管道进行隐蔽前,均应进行灌(满)水试验,并做记录。
(2)隐蔽或埋地的排水管道在隐蔽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其灌水高度不应低于底层卫生器具的上边缘或底层地面高度。满水15min水面下降后,再灌满观察5min,液面不降,管道及接口无渗漏为合格。
(3)安装在室内的雨水管道安装后应做灌水试验,灌水高度必须到每根立管上部的雨水斗。灌水试验应持续1h,不渗不漏。
(4)开式水箱应在管道、附件开口均完成后,将甩口临时封闭,满水试验静置24h观察,不渗不漏为合格。
(5)卫生器具交工前应做满水试验。满水后各连接件应不渗不漏。
(6)室外排水管道埋设前必须做灌水试验,应按排水检查井分段进行,试验水头应以试验段上游管顶加1m,试验时间不少于30min,逐段观察,管接口无渗漏。
2.强度、严密性试验记录
(1)项目的划分。
一般按规范和设计要求分部位、分系统进行。
(2)试验的内容。
1)室内外输送各种介质的承压管道、设备、阀门、密闭水箱(罐)、成组散热器及其他散热设备等应进行强度、严密性试验并做记录。
2)阀门试验。
阀门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数量中抽查10%,并且不少于一个。对于安装在主干管上起切断作用的闭路阀门,应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强度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为公称压力的1.1倍;试验压力在试验时间内应保持不变,且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无渗漏。
在阀门抽检压力试验中,如发现有压力降及有渗漏现象,即判定为该批(同牌号、同型号、同规格)阀门为不合格;对于逐个进行强度和严密性试验的阀门,如发现有不合格的情况出现,并不代表其他的阀门也不可使用。但如在同规格、同型号的阀门第二次试验时还有不合格的情况出现,建议做全部退货处理。
在对闸阀进行水压试验时,先将闸板紧闭,从阀的一端引入压力,在另一端检查其严密性;在压力逐渐消除后,再从阀的另一端引入压力,反方向的一端检查其严密性;封堵一端口,全部打开闸板,从一端引入压力再升压至试验压力进行观察,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应无渗漏。
对截止阀、角阀进行压力试验时,阀杆应处于水平位置,阀瓣紧闭,压力从阀孔低的一端引入,在阀的另一端检查其严密性。然后封闭该端口,打开阀瓣,再升压至试验压力,观察壳体填料及阀瓣密封面应无渗漏。
试验直通旋塞时,将塞子调到全关状态,压力介质从一端引入,从另一端检查其严密性;试验三通旋塞时,应将塞子调到各个关闭位置,引入压力后在另一端检查其各关闭位置的严密性;最后封闭各检查端口,打开旋塞,再升压至试验压力,观察其严密性。
试验止回阀时,压力介质从出口一端引入,在进口一端检查其严密性。
阀门安装不可能全部同时进行,阀门的进场应该按照不同的子分部施工部位进度来安排进场时间,也就是说,阀门试验是分批进行的,不同的子分部管道系统,要求的阀门公称压力可能会不一样。所以,阀门试验记录应按不同的子分部分别编号,从05-C6-001开始,顺序编号。
3)喷洒头试验。
试验数量宜从每批中抽查1%,但不得少于5只,试验压力应为3.0MPa;保压时间不得少于3min。当2只及2只以上不合格时,不得使用该批喷头。当仅有1只不合格时,应再抽查2%,但不得少于10只;重新进行密封性能试验,当仍有不合格时,亦不得使用该批喷头。
4)地板辐射采暖集水器、分水器试验。
分水器、集水器组件安装前,应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试验应在每批数量中抽查10%,且不得少于一个。对安装在分水器进口、集水器出口及旁通管上的旁通阀门,应逐个做强度和严密性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强度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严密性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1.1倍,试验时间2min,其间压力应保持不变,应无渗漏。
5)室内给水系统水压试验。
室内给水系统分为室内生活给水系统、消火栓给水系统。
①室内生活给水系统水压试验。
室内给水管道系统的水压试验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压力表的设置应在系统的最低处。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
水压试验时应将系统充满水,并在系统的最高点设置临时排气阀,进行排气。试压时,当系统较小时应采用手动试压泵,升压应缓慢,达到工作压力时应停止升压,检查系统渗漏情况,然后再升至试验压力。
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管道系统在试验压力下观测10min,压力降不应大于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得超过0.05MPa,然后在工作压力的1.15倍状态下稳压2h,压力降不得超过0.03MPa,同时检查各连接处不得渗漏。
对于混合的给水管道系统,在系统试验前应分别对不同的材质系统按照不同的要求分别进行预压力试验,试验合格后再进行全系统水压试验,试验按塑料给水系统的压力试验要求进行。
给水管道单项试压只是对局部的管道强度进行压力试验,试验压力同上;当设计未注明时,各种材质的给水管道系统试验压力均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金属及复合管给水系统在试验压力表下观测10min,塑料管给水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稳压1h,均不得有压降,并且管道不渗不漏。
②室内消火栓系统水压试验。
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表应设置在系统的最低处。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等于或小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工作压力的1.5倍,并不低于1.4MPa,当系统设计工作压力大于1.0MPa时,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为该工作压力加0.4MPa;在强度试验压力下稳压30min,目测管网应无泄漏和变形,且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
消防管道的单项试压,在试验压力下,无压降为合格。
消火栓的严密性试验应在强度试验合格的基础上降至工作压力后,稳压24h,应无渗漏现象。
6)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的水压试验。
热水供应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所有室内热水供应系统的试压记录单独编号,从05-C6-001开始,顺序编号。
7)散热器,密闭箱、罐水压试验。
散热器组对后,以及整组出厂的散热器还有密闭箱、罐在安装之前应逐个做水压试验,试验记录要分别填写,分别顺序编号。试验压力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散热器试验时间为2~3min,密闭箱、罐的水压试验时间为10min,压力不降且不渗漏为合格。在散热器试验时,可以分批进行试验,要注明试验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每批试验多少组,记录要合理。
8)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水压试验。
地面下敷设的盘管隐蔽前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小于0.6MPa。稳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且不渗不漏。为确保工程质量,在浇捣混凝土填充层之前和混凝土填充层养护期满之后应分别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或在混凝土填充层浇捣和养护期间保持管道内压力不变,也就是带压隐蔽。同样,对于集中采暖分户计量散热器采暖的管道系统,采暖支管采用塑料管道或复合管道暗埋在混凝土垫层内,在隐蔽时也应进行带压隐蔽。低温热水地板辐射采暖系统的所有水压试验记录要纳入采暖系统水压试验记录编号当中。
采暖盘管的单项试压,在试验压力下,无压降为合格。
9)集中采暖系统的水压试验。
采暖系统安装完毕,管道保温之前应进行水压试验。
①系统压力试验时,应拆去压力表,打开疏水器、减压器旁通阀,关闭进口阀,不使压力表、减压器、疏水器参与系统水压试验。
②检查系统上的阀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检查集气罐、排气阀或自动排气阀的控制阀是否全部打开。
③暂时不与外网连接。在回水干管上安装试压泵和临时给水管道,试验压力表需经过校验后安装使用。
④从回水干管内向系统内注水,边排气边向系统注水。水注满后,排气阀不再排气,关闭排气阀,逐层检查系统是否漏水。
⑤起动试压泵开始升压,升压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没有渗漏和跑水现象再升压至试验压力。升压过程应缓慢,并且严密检查和监视系统各组成部分,防止出现漏水、变形、破裂等。
⑥试验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未注明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蒸汽、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1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3MPa;高温热水采暖系统,试验压力应为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4MPa;使用塑料管及复合管的热水采暖系统,应以系统顶点工作压力加0.2MPa做水压试验,同时在系统顶点的试验压力不小于0.4MPa。
检验方法:使用钢管及复合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大于0.02MPa,降至工作压力后检查,不渗、不漏;使用塑料管的采暖系统应在试验压力下1h内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压至工作压力的1.15倍,稳压2h,压力降不大于0.03MPa,同时各连接处不渗、不漏。
⑦混合管路的采暖系统水压试验程序参照给水系统的有关要求,对于不同材质的系统按所对应的要求进行预压力试验,合格后按照最严格的水压试验及严密性试验要求进行综合试验。
10)室外给水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管材为钢管、铸铁管时,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管材为塑料管时,试验压力下稳压1h压力降不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11)消防水泵接合器及室外消火栓系统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应保持不变,不渗不漏。
12)室外供热管网必须进行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工作压力的1.5倍,但不得小于0.6MPa。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应大于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应不渗不漏。
13)锅炉的汽、水系统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水压试验。
①水压试验的压力应符合表5-61的规定。
②检验方法: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2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压力不降,不渗、不漏;观察检查,不得有残余变形,受压元件金属壁和焊缝上不得有水珠和水雾。
表5-61 水压试验压力规定
注:1.工作压力p对蒸汽锅炉指锅筒工作压力,对热水锅炉指锅炉额定出水压力。
2.铸铁锅炉水压试验同热水锅炉。
3.非承压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0.2MPa,试验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
14)连接锅炉及辅助设备的工艺管道安装完毕后,必须进行系统的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系统中最大工作压力的1.5倍。在试验压力下10min内压力降不超过0.05MPa,然后降至工作压力进行检查,不渗不漏。
3.通水试验记录
室内外给水(冷、热)、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卫生器具,地漏,地面清扫口及室内外排水系统应分部位、分系统进行通水试验,并做记录。通水试验应在工程设备、管道安装完成后进行。
各系统通水试验的具体要求和内容如下。
(1)给水系统的通水试验。给水系统的通水试验主要是检查水嘴和阀门开启、关闭是否灵活,其他附件(如减压阀)工作是否正常,水流是否畅通,管路有无异常现象,管道接口有无渗漏。检查配水点的水压情况是否满足设计要求。给水系统通水试验:多层建筑可以按楼门单元进行,高层建筑可以按不同的区域分别进行。
(2)排水管道系统的通水试验。排水管道系统的通水试验主要是检验排水管道的通水能力以及管道是否畅通,每个卫生间或厨房内都要进行通水,应逐层从下往上进行试验;检查各管道接口不漏水后再按给水系统的1/3配水点同时开放,以检验排水系统的通水能力。如果是初装修,不安装卫生器具,虽然不能具备同时开放1/3配水点由卫生器具放水的条件,排水管道的通水试验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但必须要做通水试验。用什么容器(或临时胶皮管)往排水管道灌水(要达到1/3配水点开放的水量)都要表述清楚,检查管道是否畅通,管道接口是否渗漏。根据系统情况分系统或分层、分区域进行。
(3)室内雨水管道通水试验。试验时往屋面放水,使排水管满流排放,检查雨水管道排水是否及时、流畅,屋面不能有积水。按段进行填写。
(4)卫生器具的通水试验。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应给水、排水畅通。卫生器具通水试验如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流量时必须进行100%满水排泄试验,满水试验水量必须达到器具溢水口处,再进行排放。并检查器具的溢水口通畅能力及排水点的通畅情况,管路设备无堵塞及渗漏现象为合格。分单元、层、段,应单独进行记录。
(5)地漏及地面的清扫口的排水试验。地漏及地面的清扫口的排水试验要单独记录。检查地漏的排水能力和功能的情况,是不是在房间最低处,排水是否通畅,周边是否有渗漏现象。对于初装修的情况,地漏应高出地面15mm,做试验时应往地漏里面灌水,检查其通水情况。分单元、段、层填写记录。
4.吹(冲)洗(脱脂)试验记录
(1)室内外给水(冷、热)、中水及游泳池水系统,采暖、空调、消防管道及设计有要求的管道应在使用前做冲洗试验;介质为气体的管道系统应按有关设计要求及规范规定做吹洗试验。设计有要求时还应做脱脂处理。
(2)给水管道系统冲洗试验。
1)冲洗应先从底部干管开始,然后冲洗水平干管、立管、支管。由给水(供水)入口的总阀门前接上临时水源,向系统供水,关闭其他立、支管阀门,只开启干管末端最底层的阀门;起动增压水泵向系统加压,观察出水水质情况(出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与入口处水的颜色、透明度应基本一致)。
2)出水口处管径截面不得小于被冲洗管截面的60%,即出水口管径只能比冲洗管的管径小一号,流速太小冲洗无力,流速大不便观察。
3)出水口流速,如设计无要求时,应不小于1.5m/s。底层干管冲洗完毕后依次冲洗其他干管、立管、支管,直至系统管道冲洗完毕。立管的冲洗加压泵及临时供水装置应设在立管的顶部,往下冲洗;给水系统支管冲洗应在干管和立管冲洗完毕后进行,临时供水装置和加压泵可设在系统的进户或主立管部位,每个支路末端分别进行放水冲洗。
(3)生活饮用水管道冲洗、消毒后须经有关部门取样检验并出具检测报告,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方可使用。
(4)采暖管道冲洗前,应将管道上安装的流量孔板、过滤网、温度计等阻碍污物通过的设施临时拆除,待冲洗合格后再按原样安装好。其冲洗方法和步骤参照给水管道,先进行供水干管和供水主立管的冲洗,然后按照供暖的热水循环水流方向进行系统的冲洗。
(5)蒸汽系统宜用蒸汽吹洗,吹洗前应缓慢升温暖管,恒温1h后再进行吹洗。吹洗后降至环境温度。一般应进行不少于3次的吹扫,直到管内无铁锈、无污物为合格。
5.通球试验记录
(1)排水水平干管、主立管应进行100%通球试验,并做记录。
(2)通球试验后必须填写《通球试验记录》。凡需进行通球试验而未进行试验的,该分项工程为不合格。
(3)通球试验应在室内排水及卫生器具等安装全部完毕、通水检查合格后进行。
(4)管道试球直径应不小于排水管道管径的2/3,应采用体轻、易击碎的空心球体进行,通球率必须达到100%。
(5)主要试验方法。
1)排水立管应自立管顶部将试球投入,在立管底部引出管的出口处进行检查,通水将试球从出口冲出。
2)横干管及引出管应将试球在检查管管段的始端投入,通水冲至引出管末端排出。室外检查井(结合井)处需加临时网罩,以便将试球截住取出。
(6)通球试验以试球通畅无阻为合格。若试球不通的,要及时清理管道的堵塞物并重新试验,直到合格为止。
6.补偿器安装记录表
各类补偿器安装时,应按要求进行补偿器安装记录。
(1)设计压力:按设计说明中要求的压力值进行填写。
(2)安装部位:说明补偿器所安装的管道编号,所在楼层及建筑功能房间/区域名称。
(3)规格型号:按补偿器的铭牌及说明书中的型号规格填写。(www.xing528.com)
(4)材质:说明补偿器的形式及材质,如:轴向内压式不锈钢波纹补偿器、轴向外压式不锈钢波纹补偿器等。
(5)固定支架间距:两个固定支架的间距,即为需进行补偿的管道总长度。
(6)管内介质温度:填写管道介质最低温度和管道介质最高温度。
(7)预拉伸(或预压缩)的计算方法:
ΔX=X[1/2-(T-TD)/(TC-TD)]
式中 ΔX——预拉伸(或预压缩)量(mm);ΔX>0表示预拉伸,
ΔX<0表示预压缩;
X——最大轴向补偿量(mm);
T——安装时的环境温度(℃);
TD——管道最低温度(℃);
TC——管道最高温度(℃)。
(8)实际预拉伸值:按厂家提供的预拉伸证明书中的数值填写,补偿器必须要求厂家在出厂前对补偿器按计算预拉伸值完成预拉伸,并出具预拉伸证明书。
(9)安装记录及说明栏:应包括安装部位、固定支架间距、预拉伸实测值记录、介质情况、安装时的环境温度、是否需要预压或预拉及安装情况等。
(10)试验结论:应明确补偿器安装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规定,是否合格。
7.消火栓试射记录
(1)室内消火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按设计要求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及《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等规定进行消火栓试射试验,并做记录。
(2)室内消火栓试射试验为检验其使用效果,不能逐个试射,故选取有代表性的三处:屋顶层(或水箱间内)试验消火栓和首层取两处消火栓做试射试验,达到设计要求为合格。屋顶试验消火栓试射可测出流量和压力(充实水柱);首层两处消火栓试射可检验两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消火栓应到达的最远点的能力。
(3)消火栓系统的栓口静压、动压及试验要求必须满足《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5年版)(GB 50045—1995)中相关规定。
1)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应通过水力计算确定,且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0m,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不应小于13m。
2)消火栓的栓口的静水压力不应大于0.80MPa,消火栓的栓口的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
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07MPa;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高层建筑最不利点消火栓静水压力不应低于0.15MPa。
4)对于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①首层的消火栓的试验要求为:消火栓的启泵按钮应灵活有效;消火栓栓口的静压不应大于0.80MPa,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②屋顶消火栓的试验要求为:消火栓的启泵按钮应灵活有效;消火栓栓口的静压不应低于0.07MPa,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0m。
5)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
①首层的消火栓的试验要求为:消火栓的启泵按钮应灵活有效;消火栓栓口的静压不应大于0.80MPa,出水压力不应大于0.50MPa,消火栓的间距应保证同层任何部位有两个消火栓的水枪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②屋顶消火栓的试验要求为:消火栓的启泵按钮应灵活有效;消火栓栓口的静压不应低于0.15MPa,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4)试射消火栓位置:按实际试射部位填写,如屋顶层、首层。
(5)试验前应对“启泵按钮、消火栓组件、栓口安装、栓口水枪型号、卷盘间距,组件”各个项目进行检查,当检查合格时在“合格”方框内画“√”,否则在“不合格”方框内画“√”。
(6)试验记录:应按试验要求,对现场的试验过程进行详细描述。
(7)试验结论:应明确消火栓试射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施工规范规定,是否合格。
8.安全附件安装检查记录
(1)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5-62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
表5-62 安全阀定压规定
(2)压力表的刻度极限值,应大于或等于工作压力的1.5倍,表盘直径不得小于100mm。
(3)安装水位表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位表应有指示最高、最低安全水位的明显标志,玻璃板(管)的最低可见边缘应比最低安全水位低25mm;最高可见边缘应比最高安全水位高25mm。
2)玻璃管式水位表应有防护装置。
3)电接点式水位表的零点应与锅筒正常水位重合。
4)采用双色水位表时,每台锅炉只能装设一个,另一个装设普通水位表。
5)水位表应有放水旋塞(或阀门)和接到安全地点的放水管。
(4)锅炉的高、低水位报警器和超温、超压报警器及联锁保护装置必须按设计要求安装齐全和有效,并进行起动、联动试验并做好试验记录。
(5)蒸汽锅炉安全阀应安装通向室外的排气管。热水锅炉安全阀泄水管应接到安全地点。在排气管和泄水管上不得装设阀门。
(6)检查项目主要包括压力表、安全阀、水位计(液位计)、报警装置等附件的安装、校验和工作情况。
(7)安装检查及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及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8)安全附件安装检查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9)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锅炉型号、工作介质、设计(额定)压力、最大工作压力、各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必要的说明及结论等。
(10)对于选择框,符合的在选择框处画“√”,不符合的可空着,不必画“×”。
9.锅炉烘炉(烘干)记录
(1)锅炉安装完成后,在试运行前,应进行封闭和烘炉试验(非砌筑和浇注保温材料保温的锅炉可不做烘炉),并做记录。
(2)烘炉前,应制订烘炉方案,并应具备下列条件。
1)锅炉及其水处理、汽水、排污、输煤、除渣、送风、除尘、照明、循环冷却水等系统均应安装完毕,并经试运转合格。
2)炉体砌筑和绝热工程应结束,并经炉体漏风试验合格。
3)水位表、压力表、测温仪表等烘炉需用的热工和电气仪表均应安装和试验完毕。
4)锅炉给水应符合《工业锅炉水质》(GB/T1576—2008)的规定。
5)锅筒和集箱上的膨胀指示器应安装完毕,在冷状态下应调整到零位。
6)炉墙上的测温点或灰浆取样点应设置完毕。
7)应有烘炉升温曲线图。
8)管道、风道、烟道、灰道、阀门及挡板均应标明介质流向、开启方向和开度指示。
9)炉内外及各通道应全部清理完毕。
(3)锅炉火焰烘炉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火焰应在炉膛中央燃烧,不应直接烧烤炉墙及炉拱。烘炉初期宜采用文火烘焙,初期以后的火势应均匀,并逐日缓慢加大。
2)烘炉时间应根据锅炉类型、砌体湿度和自然通风干燥程度确定,一般不少于4d,升温应缓慢,后期炉温不应高于160℃,且持续时间不应少于24h。
3)当炉墙特别潮湿时,应适当减慢升温速度,延长烘炉时间。
4)链条炉排在烘炉过程中应定期转动。
5)烘炉的中、后期应根据锅炉水水质情况排污。
(4)烘炉结束后应符合下列规定。
1)炉墙经烘烤后没有变形、裂纹及塌落现象。
2)炉墙砌筑砂浆含水率达到7%以下。
(5)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应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试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
(6)烘炉试验及记录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及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7)试验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8)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锅炉型号、位号、封闭前观察的情况、封闭方法、烘干方法、烘炉时间、温度变化情况、烘炉(烘干)曲线图及结论等。
(9)试验记录应根据试验的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准确,结论应明确。各项内容的填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签字应齐全。
10.锅炉煮炉试验记录
(1)锅炉安装完成后,在烘炉末期,应进行煮炉试验,并做记录。非砌筑或浇注保温材料的锅炉,安装后可直接进行煮炉。
(2)煮炉时间一般应为2~3d。煮炉的最后24h宜使压力保持在额定工作压力的75%。如蒸汽压力较低,可适当延长煮炉时间。
(3)一般采用碱性溶液煮炉,加药量根据锅炉锈蚀、油污情况及锅炉水容量而定。如锅炉出厂说明未做规定时,可按表5-63确定加药量。
表5-63 每吨炉水加药量
注:表中药品用量按100%纯度计算;无磷酸三钠时,可用碳酸钠(Na2CO3)代替,用量为磷酸三钠的1.5倍。
(4)药品应溶解成溶液后方可加入炉内。
(5)加药时,炉水应在低水位。
(6)煮炉期间,应定期取水样进行水质分析。当炉水碱度低于45mol/L时,应补充加药。
(7)煮炉结束后,锅筒和集箱内壁应无油垢,擦去附着物后金属表面应无锈斑。
(8)记录的内容应包括锅炉型号、位号、煮炉的药量及成分、加药程序、升降温控制、煮炉时间、煮后的清洗、除垢等试验内容及结论等。
(9)煮炉试验及记录除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章的要求以外,尚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BFGH 15—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BFGH 16—1997)、《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2009)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及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10)试验应由施工单位报请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
(11)试验记录应根据试验的项目,按照实际情况及时、认真填写,不得漏项,填写内容要齐全、清楚、准确,结论应明确。各项内容的填写应符合设计及规范的要求,签字应齐全。
(12)表格中凡需要填空的地方,且实际已发生的,应如实填写;未发生的,则应在空白处画“/”。
11.锅炉试运行记录
(1)锅炉在烘炉、煮炉合格后,必须进行48h的带负荷连续运行,同时应进行安全阀的热状态定压检验和调整,并做记录,以运行正常为合格。
(2)锅炉和省煤器安全阀的定压和调整应符合表5-62的规定。锅炉上装有两个安全阀时,其中的一个按表中较高值定压,另一个按较低值定压。装有一个安全阀时,应按较低值定压。调整后安全阀应立即加锁或铅封。
(3)锅炉试运行及记录除应按《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2002)第13章的要求以外,尚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BFGH 15—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ZBFGH 16—1997)、《锅炉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3—2009)等现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标准的规定及产品样本、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4)试验应由施工单位组织,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管理单位共同进行验收。
(5)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试运行时间、参加人员、运行情况及结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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