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
(1)工程物资主要包括建筑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建筑工程所使用的工程物资均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质量证明文件应反映工程物资的品种、规格、数量、性能指标等,并与实际进场物资相符。出厂质量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质量认证书,检验报告,产品生产许可证,特定产品核准证和进口物资商检证,中文版质量证明,安装、使用、维修说明书)由供应单位提供。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人员应在质量证明文件背面“标注章”内签字确认。“标注章”样式见表5-28。
表5-28 标注章
(2)质量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应与原件内容一致,加盖原件存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放处,并有经办人签字和时间。如果质量证明为传真件,则应转换成为复印件再保存。
(3)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构配件、器具、设备应进行现场验收,有进场检验记录;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物资应按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相关规定进行复试(试验单位应向委托单位提供电子版试验数据)或有见证取样送检,有相应试(检)验报告。
(4)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材料需要代换且改变了设计要求时,应有设计单位签署的认可文件。
(5)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物资应有相应资质等级检测单位的检测报告,如压力容器、消防设备、生活供水设备、卫生洁具等。
(6)凡使用的新材料、新产品,应由具备鉴定资格的单位或部门出具鉴定证书,同时具有产品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使用前应按其质量标准和试验要求进行试验或检验。新材料、新产品还应提供安装、维修、使用和工艺标准等相关技术文件。
(7)进口材料和设备等应有商检证明[国家认证委员会公布的强制性认证(CCC)产品除外],中文版的质量证明文件,性能检测报告以及中文版的安装、维修、使用、试验要求等技术文件。
(8)建筑电气产品中被列入《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必须经过“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认证,认证标志为“中国强制认证(CCC)”,并在认证有效期内,符合认证要求方可使用。
(9)施工物资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供应单位或加工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施工单位则需收集、整理和保存所供物资原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和进场后进行的试(检)验报告。各单位应对各自范围内工程资料的汇集、整理结果负责,并保证工程资料的可追溯性。
2.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www.xing528.com)
材料、构配件进场后,施工、供应单位应(必要时应有监理、建设单位参加)共同对其品种、规格、数量、外观质量及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验,填写《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主要检验内容包括:
(1)物资出厂质量证明文件检验(测)报告是否齐全。
(2)实际进场物资数量、规格和型号等是否满足设计和施工计划要求。
(3)物资外观质量是否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
(4)按规定需进行抽检的材料、构配件是否及时抽检,检验结果和结论是否齐全。
(5)按规定应进场复试的工程物资,必须在进场检查验收合格后取样复试。
3.材料试验报告(通用)
凡按规范要求须做进场复试的物资,且无专用复试表格的,应使用《材料试验报告(通用)》。需做进场试验的建筑材料、构配件或对其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取样或见证取样,填写《试样委托单》送检测单位试验。
4.设备开箱检验记录(机电通用)
设备进场后,由建设、监理、施工和供货单位共同开箱检验并做记录。
5.设备及管道附件试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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