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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管理资料填写指导手册

时间:2023-07-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在进场后、开工前填写,通常每个单位工程只填写一次,但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以及所获得的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具体的审批意见,并予以签认。

施工管理资料填写指导手册

1.工程概况表

施工单位填写的《工程概况表》应一式四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

《工程概况表》是对工程基本情况的简要描述,应包括单位工程的一般情况、构造特征、机电系统等。

(1)“一般情况”栏应填写工程名称、建设用途、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面积、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结构类型、建筑层数、人防等级、抗震等级等。

1)“工程名称”栏要填写全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中图签的名称应一致。

2)“建设地点”栏应填写邮政地址,写明区(县)、街道门牌号。

3)“单位名称”栏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均用法人单位的名称。

(2)“构造特征”栏应结合工程设计要求,简要描述地基与基础,柱、内外墙,梁、板、楼盖,内、外墙装饰,楼地面装饰,屋面构造,防火设备等涵盖的主要项目及内容,应做到重点突出,描述全面扼要。

(3)“机电系统”栏应简要描述工程所含的机电各系统名称及主要设备的参数、机电承受的容量和电压等级等。

(4)“其他”栏中可填写一个具体工程独自具有的某些特征或特殊需要说明的内容,还可以填写采用的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等。

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符合《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有关规定;施工单位填写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建筑工程项目经理部应按规定填写《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报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检查,并作出检查结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应在进场后、开工前填写,通常每个单位工程只填写一次,但当项目管理有重大变化调整时,应重新检查填写。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对质量管理制度检查中,应注意两点:①了解有关人员对各项制度的熟悉程度;②在施工过程中需要检查督促各项制度的落实。

(1)“一般情况”栏内,工程名称应填写全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施工图纸中的工程名称一致。

(2)“构造特征”栏内,应结合工程设计要求,做到重点突出。

(3)“机电系统”栏内,应简要描述工程机电各系统名称及主要设备参数、容量、电压等级等。

(4)“其他”栏内,可填写工程的独特特征,或采用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等。

3.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

《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应符合《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有关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填报的《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应一式三份,并应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各保存一份。

(1)资料归档。

本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过程保存,监理单位归档保存。

(2)填写要点。

1)承包单位填写。

①根据工程分包的具体情况,可在“附”栏中的“分包单位资质材料、分包单位业绩材料、中标通知书”相应的选择框处画“√”,并将所附资料随本表一同报验。

②在“分包工程名称(部位)”栏中填写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工程名称(部位)及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和其他说明。

2)监理单位填写。

①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分包单位的营业执照、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资格(岗位)证书以及所获得的业绩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审查合格后,在“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意见”栏中填写审查意见,并予以签认。

②总监理工程师审核后在“总监理工程师审批意见”栏中填写具体的审批意见,并予以签认。

(3)相关要求。

1)项目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或提出进一步补充有关资料的审批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和建设单位认为必要时,可会同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进行实地考察,以验证分包单位有关资料的真实性。若分包单位的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并满足工程需要,则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分包单位资质报审表》予以确认。

2)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其余分包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的分包,是指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将其总承包的工程项目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再发包给其他的承包人,与其签订总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此时,总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即成为分包合同的发包人。转包与分包的根本区别在于: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工程全部倒手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而在分包行为中,总承包人仍然就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包括分包工作部分)的履行向发包单位负责。

①建筑工程的分包应遵守以下规定。

a.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分包出去的是法律所允许的工程,不能是主体工程。

b.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工程,可以不经建设单位同意;没有约定的,则必须经建设单位同意。

c.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②分包工程的责任承担。

《建筑法》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该规定加重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责任,保护了建设单位的利益。

③以下行为属于违法分包。

a.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b.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c.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d.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④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违法分包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62条、《建筑法》第67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其分包行为无效。

4.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

调查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勘)查记录》应一式五份,并应由调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城建档案馆各保存一份。

(1)填写该表时应写明工程名称,调(勘)查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及所在单位、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2)“调(勘)查笔录”栏应填写工程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具体部位,造成质量事故的原因,现场观察的现象,并初步估计造成的经济损失。

(3)当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应采用影像的形式真实记录现场的情况,以作为事故原因分析的依据,当留有现场证物照片或事故证据资料时,应在“有”“无”选择框处画“√”并标注数量。

5.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书

(1)质量事故发生后,填写质量事故报告时,应写明质量事故发生的时间、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

(2)“经济损失”是指因质量事故导致的返工、加固等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管理费。

(3)事故情况,包括倒塌情况(整体倒塌或局部倒塌的部位)、损失情况(伤亡人数、损失程度、倒塌面积等);事故原因包括设计原因(计算错误、构造不合理等)、施工原因(施工粗制滥造,材科、构配件或设备质量低劣等)、设计与施工的共同问题、不可抗力等。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栏应写明质量事故发生后采取的具体措施和对事故的控制情况及预防措施。

(5)处理意见包括现场处理情况、设计和施工的技术措施、主要责任者及处理结果。

6.见证记录

(1)资料归档。本表一式三份,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归档保存。

(2)提交时限。随时完成,按周或月提交。

(3)相关要求。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试验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进行取样,并送至具备相应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活动。

1)下列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应100%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

①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②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③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④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⑤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⑥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合料和外加剂。

防水材料

预应力钢绞线、锚夹具

沥青、沥青混合料。

⑩道路工程用无机结合料稳定材料。

(11)建筑外窗。

(12)建筑节能工程用保温材料、绝热材料、粘结材料、增强网、幕墙玻璃、隔热型材、散热器风机盘管机组,低压配电系统选择的电缆电线等。(www.xing528.com)

(13)钢结构工程用钢材及焊接材料、高强度螺栓预拉力、扭矩系数、摩擦面抗滑移系数和网架节点承载力试验。

(14)国家及地方标准、规范规定的其他见证检验项目。

2)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订检测试验计划,配备试验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做好材料取样记录以及试块和试件的制作、养护记录等。

3)监理单位应按规定配备足够的见证人员,负责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现场见证工作。不需要强制监理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

4)见证人员应由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见证人员更换时,应在见证取样和送检前将更换后的见证人员信息告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

5)见证取样方法、抽样检验方法应严格按相关工程建设标准执行。

6)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试验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至少标明试件编号、取样日期等信息,并由见证人员和试验人员签字。见证人员填写见证记录,由施工单位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共同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样、送检等全过程工作。

7)施工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监理单位负监理责任。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8)检测机构应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对存在下列问题的样品应当拒收。

①见证记录无见证人员签字,或签字的见证人员未告知检测机构。

②检测试样的数量、规格等不符合检测标准要求。

③封样标识和封志信息不全。

④封样标识和封志上无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签字。

9)检测机构应设专人负责试样留置工作。对规范和标准明确要求需留置的试样,应按规范和标准的规定留置;规范和标准没有规定的,应在样品检测完成后留置24h。

10)检测机构对出现的不合格检测结果应在当日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并应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1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检测报告应加盖检测机构“有见证试验”专用章,由施工单位汇总后纳入工程施工技术档案。

12)因见证取样和送检增加的检测试验费用计入工程造价;增加的监理人工费用在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中予以调整。

13)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工程参建各方见证取样和送检行为的监督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并按照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予以处理。

14)试验人员和见证人员对见证取样和送检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因玩忽职守或弄虚作假使样品失去代表性和真实性造成质量事故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5)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责令改正。

①未按有关规定接收检测样品。

②未按规定留置检测试样。

③未按规定将不合格检测结果告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④未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台账。

16)市、区县建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②发现违法行为不予制止或查处。

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其他好处。

④明示、暗示、推荐或指定检测机构。

7.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

施工单位填写的《见证试验检测汇总表》应一式两份,并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各保存一份。

(1)此表由施工单位汇总填写,与其他施工资料一起纳入工程档案,作为评定工程质量的依据。

1)“试验项目”指规范规定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的某一试验项目。

2)“应试验组/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照设计、有关标准及施工试验计划应送试的总次数。

3)“见证试验组/次数”指该试验项目按见证试验要求的实际试验次数。

(2)有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验结果若达不到规定标准,实验室应向承担工程质量监督的机构报告。当试验不合格但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取样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也应按规定实施。

(3)各种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规定。对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的行为,应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施工日志

《施工日志》应由项目经理部确定专人负责填写,记录从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的全部技术质量管理和生产经营活动。

(1)《施工日志》是施工活动的原始记录,是编制施工文件、积累资料、总结施工经验的重要依据,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具体负责。

(2)《施工日志》应以单位工程为记载对象,从工程开工起至工程竣工止,按专业指定专人负责逐日记载,并保证内容真实、连续和完整。

(3)《施工日志》可采用计算机录入、打印,也可按规定式样(印制的施工日志)用手工填写方式记录,并装订成册,必须保证字迹清楚、内容齐全。《施工日志》填写须及时、准确、具体、不潦草,不能随意撕毁,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

(4)当对工程资料进行核查,或工程出现某些问题时,往往需要检查施工日志中的记录,以了解当时的施工情况。借助对某些施工资料中作业时间、作业条件、材料进场、试块养护等方面的横向检查对比,能够有效地核查资料的真实性与可靠性

(5)《施工日志》填写内容,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有以下内容。

1)当日生产情况记录(施工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当日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2)每个工程项目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施工勘测资料、工程进度及上级有关指示,实际管网拆迁、地质及水文地质情况。

3)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如变更设计、施工与设计图不符情况、变更施工方法、工程质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等。

4)建筑与结构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屋面)、机电安装工程等的生产情况记录(具体施工项目、部位、施工内容、机械作业、班组工作、生产存在问题等),技术质量安全工作记录(技术质量安全活动、检查评定验收、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等)。

(6)施工日志中,除记录生产情况和技术质量安全工作外,若施工中出现其他问题,也要反映在日志中。

(7)工程施工期间有间断,应在日志中加以说明,可以在停工最后一天或复工第一天日志中描述。

9.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

对施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可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整改,并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整改的,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在《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中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1)资料归档。

本表一式两份,由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单位过程保存,监理单位归档保存。

(2)填写要点。

1)承包单位填写。

①“已按要求完成了____工作”栏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中相对应的内容。

②“详细内容”栏应写明对监理通知中所提问题的发生原因分析、整改经过和结果及预防措施等。

2)监理单位填写。

“复查意见”一般应由《监理工程师通知》的签发人进行复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当监理工程师不在现场或与总监理工程师意见不一致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生效。

(3)相关要求。

1)进度计划的实施监督。应按月检查月实际进度,并对其与月计划进度比较的结果进行分析、评价,发现偏离应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及时采取措施,实现计划进度目标。

2)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①应对施工现场有目的地进行巡视和旁站。

②对所发现的问题可先口头通知承包单位改正,然后应及时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

③承包单位应将整改结果填写《监理工程师通知回复单》,报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

3)工程竣工验收。

当工程达到基本交验条件时,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使用功能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影响竣工验收的问题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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