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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安石变法与兵制改革:重塑朝纲的助推力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安石对募兵之弊有着充分认识。王安石兵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是发展民兵制。对宋仁宗以来发展乡兵的做法,王安石给予肯定和支持。陈升之、吕公弼、文彦博等抱有疑虑,王安石强力辩驳,他对神宗说:“陛下若欲变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不然,无补也。”[124]保甲法的失败标志着北宋募兵制改革的失败。

王安石变法与兵制改革:重塑朝纲的助推力

王安石对募兵之弊有着充分认识。他认为,募兵制是“五代乱亡之遗法”[109],“恃募兵以为国,终非所以安宗庙、社稷。今五代之弊根实未能除”[110]宋神宗对此也颇为认同。《续资治通鉴长编》记载了熙宁四年(1071)朝议的一段对话:“上言:‘久远须至什伍百姓为用,募兵不可恃。’安石曰:‘欲公私财用不匮,为宗庙社稷久长计,募兵之法诚当变革,不可独恃。’”[111]在熙宁年间推行变法中,王安石将兵制改革置于优先地位。他说:“天下困敝,惟兵为患,若措置得兵,即中国可以富强,余皆不足议也。”[112]反之,“倘不能理兵,稍复古制,则中国无富强之理”[113]

王安石兵制改革的主要措施就是发展民兵制。一方面加强陕西、河东、河北等地乡兵建设,另一方面大力推行保甲法。

对宋仁宗以来发展乡兵的做法,王安石给予肯定和支持。熙宁初,朝廷就义勇上番问题展开讨论。陈升之、吕公弼、文彦博等抱有疑虑,王安石强力辩驳,他对神宗说:“陛下若欲变数百年募兵之弊,则宜果断,详立法制。不然,无补也。”熙宁三年(1070),蔡挺奏请按照府兵遗法,以义勇番戍[114],王安石因进呈蔡挺奏议,向神宗进言:“募兵未可全罢,民兵可渐复,虽府界亦可为。至于广南,尤不可缓。”[115]在王安石的支持下,蔡挺的建议得到批准,陕西泾、渭、仪、原四州义勇分番教阅,随后行之诸路。其时,三路义勇共计四十二万三千五百人。元丰四年(1081),开封府和五路义勇并改为保甲。[116]

保甲法是王安石兵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推行保甲法最初是为了维护京畿治安,但王安石的深层用意却是“宿兵而藏诸用”[117],使保甲与募兵相互补充,强兵节财。他曾对神宗说:“今所以为保甲,足以除盗,然非特除盗也,固可渐习其为兵。既人人能射,又为旗鼓变其耳目,渐与约免税,上番代巡检下兵士,又令都、副保正能捕贼者奖之,或使为官,则人竞劝,然后使与募兵相参,则可以消募兵骄志,省养兵财费,事渐可以复古。此宗庙长久计,非小事也。”[118]

熙宁三年(1070)十二月,宋廷颁布《畿县保甲条制》:“凡十家为一保,选主户有材干、心力者一人为保长;五十家为一大保,选主户最有心力及物产最高者一人为大保长;十大保为一都保,仍选主户有行止、材勇为众所伏者二人为都、副保正。”[119]后来,保甲的编制陆续有所变化,改为五户为一保,二十五户为一大保,二百五十户为一都保。在开封府、河北、河东、陕西等地,保丁农闲时分番教阅,历时一月至四月不等。熙宁五年(1072),保甲开始在各地巡检司上番,在巡检管辖下“教习武艺”,“出入巡警”[120]。熙宁七年(1074),“诏义勇、保甲令三路提举官详定教阅武艺阵队法”[121]。元丰二年(1079),行“府界集教大保长法”[122]。大保长教成之后,转充教头,对保丁进行“团教”。据元丰四年(1081)统计,开封与五路教阅的保甲人数达六十九万人之多。[123]

保甲法的施行一直受到保守派官僚的抵制,宋神宗去世后,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上台,主张罢废保甲。保甲虽未完全废止,但组织训练日渐松弛。宋哲宗、徽宗时努力恢复保甲制,实际效果并不理想。如李纲所言:“十余年来,降指挥以免教阅,其法遂废,而保甲不知兵,徒有其名而已。”[124]

保甲法的失败标志着北宋募兵制改革的失败。那么,是不是说民兵制劣于募兵制,或者说募兵制是历史必然,民兵制是开历史倒车呢?在保甲法实施之前,宋神宗曾“与执政反覆相论难义勇、弓社、民兵等事者数矣”[125]。在保甲法推行的过程中,也不断有反对意见和辩难之声。《宋史·兵志六》存录了关于保甲法的主要争论,从这些争论中,我们可以探知保甲法思想和实践的脉络,进而理解募兵制变革的利弊得失。

各方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保甲法是否妨农。

从兵农相分到兵农合一,宋神宗担心民兵制影响农业生产。熙宁三年(1070),他与王安石就此做过讨论:“上曰:‘民兵虽善,止是妨农事,如何?’安石曰:‘先王以农为兵,因乡遂寓军旅。方其在田,什伍已定,须有事乃发之以战守,其妨农之时少。’”[126]王安石虽然否定了民兵“妨农”之说,但事实上,保甲法给百姓造成的负担还是很重的。熙宁七年(1074),司马光上书,批评朝政六大阙失,其中第五点就是“团结保甲,教习凶器以疲扰农民[127]。元丰八年(1085),司马光上书乞罢保甲,首要理由就是保甲妨农,“农民半为兵也”,“三路耕耘收获稼穑之业,几尽废也”。他还指出,推行保甲法的过程中,各级官吏的侵渔也加剧了保丁的负担,“事既草创,调发无法,比户骚扰,不遗一家。又巡检、指使,按行乡村,往来如织;保正、保长,依倚弄权,坐索供给,多责赂遗,少不副意,妄加鞭挞,蚕食行伍,不知纪极。中下之民,罄家所有,侵肌削骨,无以供亿,愁苦困弊,靡所投诉,流移四方,襁属盈路”[128]。司马光所言或许有过当之处,但从当时史料记载及臣僚奏议反映的情况来看,保甲法对百姓生活和生产造成的影响是很大的。

究其根本,宋代民兵制与府兵制有很大不同,府兵制与均田制租庸调制相须为用,均田制被破坏后,府兵制也难以为继,宋代实行民兵制则以不改变土地和赋役制度为前提。关于新兵制是否需要依托租庸调制,宋神宗曾与王安石有过讨论:“帝谓府兵与租庸调法相须,安石则曰:‘今义勇、土军上番供役,既有廪给,则无贫富皆可以入卫出戍,虽无租庸调法,亦自可为。’”[129]王安石认为,义勇、土兵等的粮食、军资都由国家供应,并不需要依托租庸调制。此说看似有道理,实际上却势必加重百姓负担。正如苏辙所言:“三代之民,受田于官,官之所以养之者厚,故出身为兵而无怨。今民买田以耕,而后得食,官之所以养之者薄,而欲责其为兵,其势不可得矣。盖自唐以来,民以租庸调与官,而免于为兵。今租庸调变而为两税,则两税之中兵费具矣。且又有甚者,民之纳钱免役也,以为终身不复为役矣。今也既已免役,而于捕盗则用为耆长、壮丁,于催税则用为户长、里正,于巡防则用为巡兵、弓手,一人而三役具焉,民将何以堪之。”[130]

王安石对保甲法的巨大阻力并非没有认识,他说:“大抵保甲法,上自执政大臣,中则两制,下则盗贼及停藏之人,皆所不欲。”但是,他固执地认为,普通百姓是支持保甲法的,即便有斩断手指以躲避为保丁的人,也是个别现象。[131]王安石认为,既然要变法,大利之中就不能没有小害,因而,他对保甲法给民众造成的负担不以为意,认为只要“以势驱之,人不得已,久之自听服,习以为常尔”[132]。这就使得保甲法建立在民情汹涌的基础上,很难取得成功。(www.xing528.com)

二是保甲法是否可恃为战守。

实行保甲法,能否达到强兵的目的,是宋神宗考量的重点。他曾有所疑虑,认为“民兵未可恃以战守”,王安石的回答是:“唐以前未有黥兵,然可以战守。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尔。”[133]王安石的意见并非没有道理,无论是募兵还是民兵,并非军队战斗力强弱的唯一决定因素,然而,保甲等民兵要形成战斗力,也并非只需选用优秀将帅即可,而是牵涉选练教阅、军纪军法、后勤保障等一系列的问题。王安石对此有清醒的认识,因此,他主张“详立法制,令本末备具”。宋神宗也认为,当“预立条制,以渐推行”[134]。从熙宁三年(1070)开始,保甲法逐渐推行,法制不断调整完善,但遗憾的是,终北宋之世,保甲一直没能作为正规军使用,充其量承担“守城”“馈运”等差使。《文献通考》说保甲法“徒足以困百姓,而实无益于军实”[135],也是较为客观的评价。

三是保甲法能否节财。

北宋实行保甲法的目的之一是减兵节财,如王安石所说:“精训练募兵而鼓舞三路之民习兵,则兵可省。”[136]他为宋神宗算过一笔账,减正兵六千人,可募保甲十万余人,每年还能节省十万贯的钱粮。[137]熙宁六年(1073),宋神宗再次提出财用问题,王安石说:“保甲、义勇,乃须计置减募兵,以其粮米供之,如府界罢四千兵,所供保甲之费,才养兵所费之十三。”[138]

武装保甲等民兵的费用自然比募兵低得多,但是,以民兵取代正兵需要一个过程,而在这个过程中,原有的正兵不能裁减,民兵又需不菲的花费,国家总的军费支出是增加的。因此,宋哲宗初年,司马光这样批评道:“朝廷时遣使者遍行按阅,所至犒设赏赉,靡费金帛,以巨万计。此皆鞭挞平民铢两丈尺而敛之,一旦用之如粪土。”[139]南宋叶適的评论更为切要,他说:“至于绍圣以后,则又甚矣。保甲复治,正兵自若,内外俱耗,本末并弱。大观、政和中,保甲之数至六七十万,二法皆弊,名具实亡,故军制大坏,而士卒不能被甲荷戈,平民相挺,化为盗贼。”[140]

四是民皆习兵的风险。

民兵制与募兵制的根本差异在于寓兵于民,普通民众皆可习兵。对于这一点,封建君主和臣僚有着不同认识。司马光认为:“夫兵者凶器,圣人不得已而用之。国家承平百有余年,四夷顺服,戴白之老不识兵革,一旦畎亩之人,忽皆戎服执兵,奔驱满野,见者孰不惊骇?耆旧叹息,以为不祥。”[141]他以百姓习兵为不祥,主要是担心百姓有能力反叛。王安石则认为,应该使民“尽习兵”[142]。他说:“民所以多僻,以散故也。……保甲立,则亦所以使民不散,不散,则奸宄固宜少。”[143]“民散则多事,什伍之则无事。”[144]“保甲须渐令严密,纵使其间有浮浪凶恶人,不胜良民之众,即不能为害。”[145]官僚士人中也有人持这种意见,如苏轼就主张“平民皆习于兵”[146]

从理论上讲,保甲法的功用之一即为防奸除盗、维护统治秩序,但是,在政权稳定的时候,这套制度尚能维持,一旦社会失序,民皆习兵的保甲制很可能从维护统治的工具变为覆亡王朝的利剑。宋神宗末年,保甲变乱的情况时有发生,就部分印证了这一点。司马光在乞罢保甲法的奏疏中说:“设保甲、保马本欲除盗,乃更资盗也。”“夫夺其衣食,使无以为生,是驱民为盗也;使比屋习战,劝以官赏,是教民为盗也;又撤去捕盗之人,是纵民为盗也。”[147]

再者,民兵制使“百姓习兵”,意味着消解募兵制兵民分离的“百代之利”,这与宋代祖宗之法的立意是相背离的。王安石变法失败后,史书这样评价他主导的兵制改革:“太祖皇帝惩唐末、五代之乱,始为军制,联营厚禄,以收才武之士。宿重兵于京师,以消四方不轨之气,番休互迁,使不得久而生变,故百余年天下无事。虽汉、唐盛时,不可以为比。养兵之费,一出于民,而御戎捍寇,民不知有金革之事。安石曾不深究,而轻议变易,苟欲以三代之法行之于今,盖不思本末不相称,而利害异也。世议不以为然,后卒改焉。”[148]“本末不相称”“利害异”,指的就是“百姓习兵”这把双刃剑可能威胁统治秩序的一面。

从以上几点来看,保甲法存在诸多问题,客观上也并没有达到强兵节财的目的,但是,这些也并不能说明募兵制优于民兵制。因为一种制度的好坏,不能单从理论上讲,还要看它是否有合理的制度设计,能否很好地贯彻实施。宋仁宗庆历二年(1042),河东、河北征籍义勇,苏舜钦评论道:“议者纷揉,莫可适从。欲蠲其租役,则国用不充;给之利器,恐因而生变。告令不一,措置乖方,条教虽下,而莫能循守。始令自卫疆土,既而驱之向敌矣;始令农隙以讲[武],既而黥墨之矣。人情不聊,远近骚动。”[149]保甲法较征籍义勇范围更广、难度更大,面临的问题也更为复杂。正如王安石所说,保甲法关系“大利害”,“得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利,非其人而行之则为大害。缓而图之则为大利,急而成之则为大害”,“苟不得其人而行之,则搔之以追呼,骇之以调发,而民心摇矣”。[150]保甲法的失败确实有“非其人”的问题。一方面,政局变化,王安石下台,宋神宗去世,以司马光为首的保守派全面否定变法。另一方面,保甲法推行过程中,各层官吏、保长、保正等对保丁过度劳扰,苛酷盘剥,也招致保丁不满。

保甲法之所以最终失败,与宋神宗的态度也有直接关系。作为兵制变革的主导者,宋神宗曾认为,“以耒耜养生,以弧矢防患,生民之道如此而已”[151],这是他支持民兵制的思想基础。但是,他又肯定募兵制维护统治秩序的作用,称赞募兵制是“弭乱”之法[152],使“无赖不逞之人既聚而为兵,有以制之,无敢为非,因取其力以卫养良民,各安田里,所以太平之业定,而无叛民,自古未有及者”[153]。这又使他不能彻底地推行民兵制。因此,在王安石去位后,在何种程度上实行民兵制,民兵制如何与募兵制相参为用,成为随各方政治力量博弈而不断变化的问题。尤其在元丰年间,保甲法推行中暴露出一些问题,民间小规模起义此起彼伏,苏辙甚至认为土崩之势已成[154],在这种情况下,民兵制已经缺少从容发展的土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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