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军队分为禁兵、厢兵、乡兵和蕃兵四种。禁兵是“天子之卫兵”,主要负责驻守京城、戍防边疆要地以及出征作战。厢兵是“诸州之镇兵”,由军事素质相对较差的兵员组成,“虽或戍更,然罕教阅,类多给役而已”[42],主要职责是军事营建、后勤,维护地方治安,处理官衙吏务,等等。禁兵和厢兵是宋代军队的主体,都采用募兵制。乡兵和蕃兵由内地或边疆居民征籍而成,也有一部分采用招募制。
宋代募兵制的第一个特点是国家募兵。唐末五代,募兵由大小军阀主导,军队是他们割据称雄的工具。诚如苏辙所言:“昔唐季五代之乱,其乱果何在也?海内之兵,各隶其将,大者数十万人,而小者不下数万,抚循鞠养,美衣丰食,同其甘苦而顺其好恶,甚者养以为子,而授之以其姓。故当其时,军旅之士,各知其将,而不识天子之惠。君有所令不从,而听其将。而将之所为,虽有大奸不义,而无所违拒。故其乱也,奸臣擅命,拥兵而不可制。”[43]因此,宋代实行募兵制,最重要的就是矫正唐末五代将领专兵之弊,实行国家募兵,将募兵牢牢掌握在皇帝手中。
宋代募兵制,“凡召募、廪给、训练、屯戍、拣选补之政,皆枢密院掌之”。每有募兵,一般经由三衙将帅或朝臣提议,枢密院、中书商议决定,皇帝下旨,由地方长吏、都监等进行招募。遇有战事,则由朝廷派遣专员负责募兵。“凡召募兵者,所在设旗给赏,长吏、都监专视之,遣吏部送阙下,至则军头司覆验等第引对,使坐隶诸军。其自下军而升入上军者,自上军而入诸班直者,皆临轩亲阅。”[44]对于兵员的标准,朝廷也有统一规定。一开始是挑选强壮士卒,定为“兵样”,后来则以“等杖”代替。在严密的制度约束下,募兵不再是将领的私兵,而是天子亲兵。如李清臣所言:“举天下之卒,凡可以胜甲荷戟者,名之曰‘禁兵’,则皆天子之卫,非人臣所得而有也。……补一小校,汰一羸老,必奏籍于中而俟上命,以消杀四方之异志。故天下兵柄外不在藩镇,内不在强臣,不委宦臣,不倚近戚,利权重器在天子拱把之中。”[45]
宋代募兵制的第二个特点是养兵弭乱。募兵脱离农业生产,成为职业军人,具有兵民分离的性质。宋统治者最初并未意识到这有什么问题,反而有意利用这一特性。《宋史·兵志七》中说:“召募之制,起于府卫之废。……国初因之,或募土人就所在团立,或取营伍子弟听从本军,或募饥民以补本城,或以有罪配隶给役。取之虽非一途,而伉健者迁禁卫,短弱者为厢军,制以队伍,束以法令。当其无事时,虽不无爵赏衣廪之费,一有征讨,则以之力战斗,给漕挽,而天下犷悍失职之徒,皆为良民之卫矣。”[46]在土人、营伍子弟、饥民、罪隶等四个兵源群体中,饥民是宋代募兵制重点收编的对象。每遇灾荒之年,就会出现大量流离失所的饥民,“不收为兵,则恐为盗”,因此,“一遇凶岁,则州郡吏以尺度量民之长大而试其壮健者,招之去为禁兵,其次不及尺度而稍怯弱者,籍之以为厢兵。吏招人多者有赏,而民方穷时争投之”。[47]这类荒年募兵的例子不胜枚举,如,宋真宗时,潭州饥荒,官府“募兵置籍,强梁亡赖者悉拘于军”[48];宋仁宗皇祐年间,河北发生水灾,农民流入京东者三十余万,安抚使富弼募以为兵,“拔其尤壮者得九指挥”[49],等等。南宋时期,募饥民防盗仍然是一个重要思路。吴儆在《论募兵》一文中说:“饥岁莫急于防民之盗,而防盗莫先于募民为兵。盖饥困之民不能为盗,而或至于相率而蚁聚者,必有以倡之。闾里之间,桀黠强悍之人不事生业,而其智与力足以为暴者,皆盗之倡也。因其饥困之际,重其衣食之资,募以为兵,则其势宜乐从。桀黠强悍之人既已衣食于县官而驯制之,则饥民虽欲为盗,谁与倡之?是上可以足兵之用,下可以去民之盗,一举而两得之。”[50]饥民之外,其他失去生产资料的游民也是募兵的对象。如,江南初定之时,大力裁汰南唐李氏所度僧众,至于十减六七。胡旦建策:“彼无田庐可归,将聚而为盗。”[51]于是,将这些人悉数黥为募兵。(www.xing528.com)
将失业农民、流氓无产者、有罪配隶等失职犷悍之徒收入军队,一方面消除了社会动乱的隐患,另一方面可对这些人进行军事管理和训练,使之成为保卫国家的职业军人,可谓一石二鸟。宋太祖就曾宣称:“可以利百代者,惟养兵也。方凶年饥岁,有叛民而无叛兵;不幸乐岁而变生,则有叛兵而无叛民。”[52]在他看来,募兵制使兵和民两个集团的动乱无法联动,从而降低社会动乱风险,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宋神宗对募兵制的这一深意颇有领会,他说:“禁军无赖乃投募,非农民比,尽收无赖而厚养之,又重禄尊爵养其渠帅,乃所以弭乱。”[53]在元丰五年(1082)的一段论述中,他讲得更为明确:“前世为乱者,皆无赖不逞之人。艺祖平定天下,悉招聚四方无赖不逞之人以为兵,连营以居之,什伍相制,节以军法,厚禄其长,使自爱重,付以生杀,寓威于阶级之间,使不得动。无赖不逞之人既聚而为兵,有以制之,无敢为非,因取其力以卫养良民,各安田里,所以太平之业定,而无叛民,自古未有及者。”[54]
宋代募兵制的第三个特点是终身制。五代虽然实行募兵制,“为兵者不复知农耕之事,惟坐而待食,仰给县官”[55],但是,五代政权更迭频繁,募兵并无终身制问题。宋代则不然,终身制成为募兵制的重要特征。一般而言,青壮男子二十岁从军,至于六十一岁可减为剩员,至七十岁则停放为民(各时期各级别减为剩员及停放时间不同,此为大略)。
宋代募兵终身制有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军人多为失职犷悍之徒,只有将这些人管制在军队中,才能达到“弭乱”的目的。终身制是朝廷“养兵之利”的必然代价。二是募兵从军后一切“仰给于官”,如果放令为民,生计无法保障,会造成新的不安定因素。如苏轼所说:“夫既已募民而为兵,其妻子屋庐既已托于营伍之中,其姓名既已书于官府之籍,行不得为商,居不得为农,而仰食于官,至于衰老而无归,则其道诚不可以弃去,是故无用之卒,虽薄其资粮,而皆廪之终身。”[56]宋代因裁军造成兵变的情况并不少见,每次议论裁军,对兵变的顾虑都是一个重要的掣肘因素。三是宋代厢军承担着大量劳役,尽管其中相当一部分与用兵作战关系较为疏远,却为军队和官僚机构运转所必需,逐渐出现了专业化的趋势,无法裁撤不用。在这些因素的综合作用下,兵员易进难退,募兵终身制成为宋代兵制的一个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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