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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侦查员出庭限制及范围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6]在毒品案件中警方出庭存在以下现实必要性:第一,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办案警察有必要出庭证明“口供”提取过程。“口供”在毒品案件中相对比较重要,办案警察出庭有利于彻底揭示“口供”获取过程,在进行交叉询问程序后,足以保证被告人充分表露自己翻供的真实理由。

毒品案件侦查员出庭限制及范围

严格来讲,警察出庭作证的范围不应当局限于目前讨论范围,笔者认为,警察出庭最少应当包括以下四种情况:第一,警察作为普通证人出庭,证明案发时自己耳闻目睹的情况;第二,警察就强制性侦查行为出庭,证明证据提取过程或者对侦查行为合法性进行作证;第三,警察就一些重要的文书、笔录作为辅助证人出庭,证明文书内容的真实性;第四,警察作为专家证人或者辅助证人出庭,按照自己执业经历或经验,证明案情判断的依据和相关知识。对于其中第一点、第二点已经有较多的论述,不再赘述。警察作为笔录的辅助证人和警察作为专家出庭的必要性向来被学术界所忽略,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厘清。法院判决书依旧普遍将侦查案卷笔录作为判决的基础,案卷笔录中心主义的裁判方式依然存在着,并对整个刑事审判制度产生了越来越大的影响。[15]尽管大陆法系各国一般都未曾引进书证调查的“最佳证据规则”,但是鉴于中国司法实践中较为严重的“侦查笔录”情结,法律规定严格的或者必要的——这个需要随时间中的具体效果来定——辅助证人出庭制度,显然是必要的。一些学者明显已经关注到了“侦查中心主义”对于刑事审判的巨大不良影响,仍旧沉溺于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的程序中心问题而并未从证据方面进行论述,无形中削弱了论说的针对性。要求警察辅助证明笔录文书中的内容真实性,通过交叉询问方式进行证据的质证,显然可以保证庭审对于侦查证据的实质性审查程序,避免侦查证据直接成为定案依据。关于警察作为专家证人或者辅助人出庭,主要的考虑是毒品案件的侦办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性,一般的陪审员或者审判法官未必能够对案件进行有质量的裁判。警察作为专家证人出庭,可以帮助法庭扩展相关的案件办理经验,掌握一些内部的警方操作规程。从有利于控方的角度,警察专家出庭,可以增强法官对案件事实推定的信心;对于辩方,警察作为专家出庭,也有利于进一步揭示控方在证据收集中的违法情形、相关措施采用中的违法情形、相关案件事实推定的错误可能。

警察不向法庭作证的现象,被龙宗智教授总结为中国作证制度三大怪现状之一。“警察不作证的第一层意思,是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第二层意思是指,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某某刑警队、某某派出所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16]在毒品案件中警方出庭存在以下现实必要性:第一,被告人当庭翻供时,办案警察有必要出庭证明“口供”提取过程。“口供”在毒品案件中相对比较重要,办案警察出庭有利于彻底揭示“口供”获取过程,在进行交叉询问程序后,足以保证被告人充分表露自己翻供的真实理由。第二,控辩双方对于强制措施、强行性侦查措施的采用是否具有合法性发生争议时,警察有必要出庭。只有办案警察才能够说明当时特定的办案环节、办案情况。第三,技术侦查措施提取的证据,应当有警察出庭,证明侦查行为的合法性。第四,警察作为专家出庭说明特定的情况、特定的技术原理、特定的侦查经验。如缉毒犬、毒品赃款等。(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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