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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词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毒品案件一般需要现实查获的毒品才能证明毒品犯罪的客观存在,这就奠定了毒品物证在毒品类案件办理过程的中心地位,但是毒品物证的中心地位并不意味着办理毒品类案件可以轻视言词证据的实际作用。警方如果能够抓捕到毒品案件中的核心人物或者掌握毒品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言词证据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自然会因此上升。

言词证据在毒品案件中的重要性及作用

毒品案件一般需要现实查获的毒品才能证明毒品犯罪的客观存在,这就奠定了毒品物证在毒品类案件办理过程的中心地位,但是毒品物证的中心地位并不意味着办理毒品类案件可以轻视言词证据的实际作用。一方面,若干毒品案件办理过程中并不一定存在真正的毒品。以“控制下支付”为例,联合国禁毒署鼓励最好是进行替代品的控制下交付。[1]如果警方使用毒品的替代品进行“控制下交付”,意味着本案中可能并没有出现真实毒品,但是案件的“交易”过程却是真实存在的,因此可以通过一系列的证言证实毒品犯罪存在。另一方面,毒品案件侦查中出现的若干案件侦破方式,尤其是“线人”“隐秘探话”等方式,最终都转化为证人证言形式,这些证言的查实对案件公正办理具有重要意义。即使2012年《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技术侦查证据的合法性,这种证据转化形式依旧顽固存在,说明建立相应言词证据调查程序具有现实必要性。

长期以来形成的办案经验是毒品案件完全围绕毒品物证的搜集、提取、鉴定而展开,毒品几乎成为毒品案件中的唯一证据形式,言词证据能够起到的实际作用比较有限。传统办案经验中常见的言词证据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的供述与辩解(口供)、证人证言、同案其他被告人的口供、毒品检验鉴定意见等。在具体案件中,上述言词证据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基本以推诿、抵赖内容为主;证人证言基本以“线人”的情报转化为主;毒品鉴定意见的出示、质证在法庭上一般不受重视。这些言词证据被轻视的主要原因是,言词证据对案件证明只能起到次要辅助证明作用;传统办案程序中言词证据收集范围较小;言词证据的查证难度过大。

言词证据的次要辅助证明作用,不是证据形式决定的,而是由于警方掌握情报不足。实践中言词证据对案件证明只能起到次要辅助证明作用,是因为“查封堵截”办案方式下难以抓获案件的核心人物,警方无法掌握与毒品制造、运输、贩卖直接相关联的言词证据,只能掌握与毒品案件核心问题距离较远的证人证言。如,毒品交货人、接货人、毒品犯罪集团中知情不多的底层、外线等。这些证人的证言当然只能起到次要或者辅助作用,但是这种次要辅助作用不是证据形式的原因导致的,而是警方侦查能力不足导致的。警方如果能够抓捕到毒品案件中的核心人物或者掌握毒品案件中的核心证据,言词证据对于案件的证明作用自然会因此上升。(www.xing528.com)

“口供”在毒品案件中不被重视,既是刑事司法进步的表现,同时也说明法庭的事实发现能力尚待提升。一般在涉案毒品数量较少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非常轻易认罪;而在涉案毒品数量较多的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会拒绝认罪。法律并没有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交“口供”不实,负担怎样的法律后果,这使得办案机关基本对于被告人“口供”缺乏足够的耐心,一般予以直接采信或者不予采信,不再进行仔细分析。在实际调研中,曾经发现过一起实际案例,现举例说明“口供”实际证明作用的可疑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唐某某,无业,在本案起诉前曾多次参与少量毒品贩卖。控方指控的事实包括:2017年9月12日至2017年9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电话、微信等联系方式,采取线上收款、线下将毒品藏匿在隐蔽空间,然后通知取货的手法,先后4次联系买家,分别出售毒品海洛因0.14克、0.13克、0.18克、0.21克。2017年9月15日10时,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在住宅内抓获,在裤子口袋内查获毒品海洛因0.06克,以及本案作案工具手机1部、踏板摩托车1辆。本案在证据方面存在的主要困难在于,被告人交货场所变换频繁,监控只能证实被告人在每次特定的毒品交易现场外出现或在毒品交易前离开,但是监控录像并不能证实毒品的放置行为。虽然特定位置放置的毒品全部被查获,但是4包毒品包装袋上均未检出指纹等个人信息。微信截图只能证实毒品交易的联系过程,微信绑定银行卡却未能查获,所以微信交易只掌握部分资金流转。被告人不承认犯罪,不承认吸毒,认为复方甘草口服液导致自己的尿检阳性,对于微信现金交易辩称是朋友之间的债务往来,对于监控录像辩称是恰好路过。被告人在自我辩解时,完全不理会案件发展经过,甚至对于法律和法庭毫无尊敬之意,这实际导致了“口供”证据形式在实际诉讼中的次要地位。这种次要地位既说明司法文明的进步,被告人诉讼地位的上升;同时也说明法庭事实认定方面存在规定不足问题,尚需要进一步提升庭审事实发现能力。如《刑事诉讼法》“如实供述”的要求,应该体现在事实认定方面,不能只体现在最终酌定量刑情节方面。一定案件事实是否可以在被告人谎言被证实情况下,进行一定范围的司法事实推定,在严格限制推定范围和推定事项后,应该可以保障法庭的基本尊严

随着新型毒品犯罪形式的出现,网络贩毒、人货分离等犯罪手段使传统毒品办案面临一系列难题。一方面,毒品案件越来越难以实现“人赃并获”。由于人货分离,毒品与贩毒者之间的联系难以用证据证明,因而“由物到人”的办案思路受到有力撼动,以毒品收集为中心的传统证据收集方式遭遇困难。这种困难主要表现在,控诉证据急需得到法官推理、事实推定的支持,或者也可以表现为侦控方希望毒品案件降低证明标准的要求。另一方面,毒品案件越来越需要对案件线索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组合侦查。“全链条”毒品案件侦破方式实际意味着综合运用各种案件侦查方式、平等对待各种证据形式,毒品案件不再局限于对毒品的追索、查堵,而是持续深入进行毒品来源、毒资去向等延伸线索调查。“全链条”实际是将分割于公安机关内部不同部门的侦查权力、侦查方式又重新组合起来,进行案件线索的全方位调查。因此,毒品案件中的各种证据形式在案件中的证明作用,就需要全面梳理。如,在既往毒品犯罪行为证明、贩毒财产来源证明方面,言词证据、交易流水的证明作用是毒品物证难以取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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