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技术侦查所获证据必须接受法庭调查
技术侦查所获证据在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就已经取得了证据资格,依法可以进入法庭作为证据使用,不再需要公安机关进行证据转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所有的证据如果要作为定案的依据,就必须接受法庭证据调查。技术侦查证据、技术侦查卷宗应该如同其他证据、案卷一样,根据侦查原样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移送法院进行证据调查。这种证据移送不应该包括证据的法定形式转化,以及证据内容方面的变化。《刑事诉讼法》第245条第2款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按照字面理解,证据移送的原则是应该移送原物、原始书证、原始记录,只有原物不便移送才将其制作成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2.毒品案件大量使用技术侦查措施
根据有关数据,技术侦查手段被大量使用于毒品案件侦查,特情手段基本成为毒品案件办理的首选侦查方式。[4]司法机关需要对于证据提取过程以及证据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即使是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规定这种需要也是完全合理的:特情侦查中需要查清技术侦查过程,才能决定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刑罚减轻处罚。按照证据裁判主义,所有证据必须经过法庭质证才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按照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要求,法院必须如实调查证据取证过程中是否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如果毒品案件中的证据不能如实移交法院,法院无法查清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这些证据也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www.xing528.com)
3.如何保证公安部门如实移送证据
在长期的技术侦查实践中,我国公安机关已经习惯于对技术侦查证据进行证据转化,而且由于法律没有规定证据转化的审查程序,如特情证据在习惯中往往是公安机关重新制作“虚假”的证人证言或者“虚假”的书证移交给司法机关。[5]如果根据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150条的规定,大量毒品案件的线人使用可能属于违法侦查;进一步设想,如果按照2018年《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这些技术侦查证据是否能够如实移送至法院,接受法庭证据调查。一方面,对未成年人、极少量毒品交易进行的技术侦查,已经使用犯意引诱、数量引诱、“双套引诱”侦破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会原样移送证据接受法庭调查,令人质疑;另一方面,被告人未必知道自己被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即使存在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也难以得到证据的信息。一般认为,鉴于技术侦查证据的适用可能涉及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的暴露问题,区别于一般证据适用,司法实践中一般均遵循技术侦查证据的最后适用原则,即不提供技术侦查证据则不足以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才予以适用。[6]所以对于公安机关移送技术侦查证据是否全面、是否如实、是否详尽,并没有足够的程序保证。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