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的重要性及影响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的重要性及影响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身搜查主要涉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并不局限于身体健康内容,由于搜查发生的场所、搜查发生的侵入程度不同,搜查还涉及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内容。“与人身搜查联系在一起的是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与人的身体有着密切关系的权利,特别是当人身搜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时,搜查行为对个体的人身自由、人格、隐私等权利的限制和侵犯表现得特别明显。”

保护公民身体健康权的重要性及影响

人身搜查,是指为了从公民的身体或贴身隐秘部位、隐秘空间内获取有关证据或物件,而实施的搜查措施。人身搜查的目的,一般包括获取公民的生物样本、私密部位、私密空间藏匿的物品等。人身搜查主要涉及公民的身体健康权,但是并不局限于身体健康内容,由于搜查发生的场所、搜查发生的侵入程度不同,搜查还涉及公民的人格权隐私权等内容。“与人身搜查联系在一起的是个体的人身自由权、人格权、隐私权、健康权等与人的身体有着密切关系的权利,特别是当人身搜查是在公共场所进行时,搜查行为对个体的人身自由、人格、隐私等权利的限制和侵犯表现得特别明显。”[37]人在诉讼中应当受到有尊严的对待,即使在紧急情况下国家出于公共利益需要,执法人员在采取强制侦查措施时,也应当保证公民身体健康和基本的人格尊严。正因为人身搜查具有侵入性、伤害性的可能,国家需要对于侦查机关的执法程序进行规定,不能仅仅因为其主体身份就直接推定执法过程具有合法性;正因为如此,才需要国家建立严格的司法事后审查程序,纠正错误的执法程序,使被执法对象能够有最基本的权利救济途径。

“健康权是指各人都有使自己身体各器官系统发育良好、功能正常,并使自己体质健壮、精力充沛的权利。”“人身自由权是指行为主体自主决定支配自身起居、行动自由的权利。”[38]对权利人来说,人身健康、自由是仅次于生命权的重要权利,如果这些权利都得不到国家的及时、有力救济,财产权就更难以得到国家的基本保障。我国刑法对于普通主体侵犯人身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性的不可侵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名誉权、住宅不受侵犯权以及婚姻家庭权等都作出了明确详细的规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至今依然保留了死刑刑罚,不可谓刑罚不重。但是在法定主体执法程序方面,没有道理不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定,以防范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事实上,这种权力滥用所能导致的伤害结果,其危害性远远大于所谓普通主体的犯罪行为。从根源上说,普通主体伤害的是国家公民的人身自由,破坏的是国家的法律秩序;而执法主体的滥用权力,伤害的不仅是国家公民的人身权利,更是国家统治的根基(国家掌控力)。如果普通犯罪分子猖獗,国家只要任命一两名公务员就可以及时治理,但是如果国家掌控力丧失,政权就有丧失执政资格的可能。相比普通刑事犯罪,国家更应当防范那种无视公民保护、滥用国家暴力的行为,严惩利用国家权力谋取个人利益的不法行为。基于此,国家刑事执法程序、刑事执法过程,需要进行更加完善、具体的立法。(www.xing528.com)

刑事搜查程序和行政检查程序在这个时代,越来越难以区分各自法律边界、使用目的、具体手段。这种混同现象应该不属于中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的独有问题,很可能是各国所普遍面临的执法问题。其原因大概有如下几个:第一,立法与执法存在一定脱离环节。行政检查与刑事搜查原本在立法上具有各自明确的针对对象,行政检查只适用于行政执法问题,刑事搜查只能针对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但是在警察执法时却具有一定执法选择权,立法者难以具体规范警察执法中的不规范行为。第二,警察的执法选择权具有一定合理性。刑事案件的发生往往难以事先预计,警察在长期的执法中会形成一定的执法经验,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也可能发现刑事案件的线索,这种执法环境的变化具有一定合理性,不能一概禁止警察的侦查手段变化,即使在行政执法中也应当保留一定的机动权力。第三,刑事搜查的司法事前审查程序可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为了避免警察无理搜查,司法事前审查往往会设置搜查批准的一定证据标准,但是警察往往会通过行政检查绕过事先审查的手续。这种警方操作未必一定不能接受,如情况紧急时候,应当允许警察无证搜查,只是需要增设对于无证搜查的事后审查程序即可。“在犯罪控制压力较大的情况下,为了满足侦查实践的需要,从近期来看,消除无证搜查的制度性障碍,一方面可以使法定的无证搜查措施具有现实的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也可以消除侦查人员规避无证搜查程序的外部因素。”[39]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