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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与武汉会议纪要》对搜获毒品规定存在冲突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文字含义,如果吸毒者已经贩卖毒品20克,同时又在其住处查获了9.9克。从量刑的角度来观察,《大连会议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显然要比《武汉会议纪要》轻得多。《大连会议纪要》似乎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

《大连与武汉会议纪要》对搜获毒品规定存在冲突

第一,按照《大连会议纪要》的文字含义,如果吸毒者已经贩卖毒品20克,同时又在其住处查获了9.9克,那么吸毒者因为在其住处只持有的9.9克,达不到《刑法》第348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10克),因而只构成实施贩卖毒品的一罪,并且该罪认定的数量为已经查获的数量,即20克,不包含住处的9.9克。而根据《武汉会议纪要》的文字含义,如果吸毒者已经贩卖毒品20克,同时又在其住处查获了9.9克。由于没有统一的标准酌情考虑其吸食毒品的情节,故为了严惩毒品犯罪,只有将贩卖毒品罪数量累加,量刑时认定为29.9克。

第二,《武汉会议纪要》出台于2015年,而《大连会议纪要》出台于2008年,但是新的司法解释并没有否定旧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这就为法官选择性适用提供了机会。从量刑的角度来观察,《大连会议纪要》对犯罪嫌疑人的判刑显然要比《武汉会议纪要》轻得多。《大连会议纪要》似乎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www.xing528.com)

第三,《武汉会议纪要》一味地将住处查获的毒品计算贩卖的数量,没有考虑到犯罪形态。身边搜查查获的贩卖部分可能构成既遂,而住处查获的毒品犯罪嫌疑人还没有实施对住处毒品卖的实行行为,最多只能认定为犯罪预备,连犯罪未遂都算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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