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况证据(circumstantial evidence也翻译为“间接证据”“旁证”,在英美法系也会与indirect evidence同义)在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中,是与直接证据相对存在的概念。情况证据是指不能够直接证明案件事实,必须要经过设定、推理,才能证实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情况证据可以被定义为法官和陪审团据以通过该证据所证明事实来推断诉讼争议事实是否存在的那一类证据。情况证据能够直接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争议事实(案件争议事实有时称为principal fact或factum probandum),它所证明的事实只是据以推断案件争议事实的依据事实,称为evidentiary fact或factum probans或fact relevant to the issue,大陆翻译为“间接事实”。[40]
间接证据的典型例子是在一个指控谋杀案件中,一位证人作证说自己看到被告人手持一把沾血的刀站在一个房子的门前,这个房子就是发现被害人被伤害的房间。检察官通过该证据向法官证实:第一,证人所说的证言是真实的;第二,提示法官应当推断是被告人手持沾血的刀伤害了被害人。间接证据事实可以通过证人证言、法律允许的传闻、文书证据、物证等证据形式加以证实。比如说有个证人作证说自己看到在被告人所有的刀具被发现的夹克衫口袋里面有血迹。陪审团会被法官指导说,首先,假定证人说的是真的;其次,假定站在夹克衫口袋里的血迹来自于那把刀;再次,刀上有血是因为被告人用这把刀刺伤了被害人。这种推理过程可以一直这样进行下去,但是经过的推理次数越多,就距离推理依据越远。因为这种推理中的每一步都只是上一环节中的一个可能性。间接证据只有在被严格限制解释范围的情况下才可以被视为证据,这种证据应当被谨慎地检验,只有这种证据被其他怀疑所恰当加重时,这种证据才是可信的。
间接证据主要包括:倾向性证据、附随证据、事后证据。倾向性证据是指证据指向具体的个体愿意或不愿意去进行某个行为。可能会包括性格、精神或肉体的能力、性格习惯、动机、计划以及规划等。在司法实践中下列证据可能会被允许通过间接事实证明诉讼事实。第一,持续状态中我们可以通过案件发生前的某一时间点的汽车速度来证实案件发生时的开车速度,如果这一段时间内车速一直保持不变的话;第二,正常的交易习惯或业务惯例,惯常的操作中,本案中的行为并未变现出不同特点,就应当视为相应结果发生;第三,习惯,如果没有表现出相反证据,以往的习惯做法可以推定他的相应行为存在;第四,动机或者计划;第五,知识或技能,如果某一犯罪必须以某一能力或技能的存在或不存在为前提,那么这种知识或技能就是与犯罪相关的证据。(www.xing528.com)
附随证据是用来证实被告人确实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一种证据,这些证据证明的事实尽管不是争议事实本身,但是往往伴随着特定犯罪行为而产生,从而可以通过这些证据的存在证明特定犯罪行为发生过。第一,时机和机会,犯罪的时间、地点是控方必须证明的,而辩方的不在场证据也必须是庭审慎重对待的问题;第二,可信的间接证言[41](传闻排除的例外证言部分),主要包括有助于推断诉讼事实的发生时间、地点、环境等;第三,当时可选择的行为方式,在刑事指控中需要客观评价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指控中就不能带有主观偏见。可以使用其他人在相似境地中的行为来证实被告人的罪过评价问题。
事后证据(retrospectant evidence)是发生于诉讼中的犯罪行为之后的证据,它可以据此推断犯罪行为的特征及存在。比如,发生了一起盗窃案,特定的货物被偷但是没找到犯罪嫌疑人,这时如果有人在案件发生后占有这些被盗的货物,就可以据此推断这个占有人可能与盗窃有关。再比如,我们在一起交通事故发生四小时之后才找到犯罪嫌疑人,并在其血液中检出酒精,一般而言,可以推断事发当时他酒驾了。事后证据包括以下几种:第一,正当性推定,[42]除非有足够的证据推翻,一般应当推定已经做出的国家行为是得当的;第二,正常运作推定,[43]除非有足够证据推翻,一般应当推定案件中的机器设备运作正常;第三,占有推定所有,除非有足够证据推翻;第四,沉默也是证据,面对对自己不利的指控不进行解释、也不提交证据、不寻找证人;第五,指纹、身体样本、警犬追踪;第六,犯罪是否发生。[44]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回答两个问题,即犯罪是否发生以及被告人是否实施犯罪,其中前一个问题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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