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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毒品案件中涉及的行为跨度较大,各种行为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毒品运输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证明犯罪真实发生的证据与证明犯罪行为确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证明目的混同的情况。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可能倾向于在特定的毒品运输案件中,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也就完成了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的证据。警方当场应当追寻毒品的来源,主要是包裹的有效控制状态和包裹与被告人存在的联系。

毒品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

刑法规定的毒品犯罪的范围,包括下述9种情形: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法》第347条);②非法持有毒品罪(《刑法》第348条);③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刑法》第349条);④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刑法》第349条);⑤走私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⑥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罪(《刑法》第350条);⑦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刑法》第351条);⑧与吸毒有关的犯罪,包括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3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刑法》第354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刑法》第355条);⑨毒品法定情节,包括毒品犯罪的再犯(《刑法》第356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刑法》第357条)。

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毒品犯罪的主要事实局限于上述行为范围之内,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也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上述犯罪行为是否真实发生过;第二,被告人是否真实实施了上述犯罪行为。毒品案件中涉及的行为跨度较大,各种行为之间也存在较大差异。如,毒品运输类案件的主要特点是,证明犯罪真实发生的证据与证明犯罪行为确系被告人实施的证据,在实践中往往出现证明目的混同的情况。也就是说,侦查人员可能倾向于在特定的毒品运输案件中,证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也就完成了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发生过的证据。这种证据证明目的的重合性,容易出现证据证明中的“犹疑心理”:被指控行为的真实发生与被告人实施行为的可能在证明过程中会存在相互干扰。有的案件证据只能证明被指控行为发生过,但是无法证明系被告人实施,这就需要控方在被告人行为方面进行进一步的证据证明。然而,运输毒品犯罪多数是当场抓获,如果证据收集当时就已经出现证据缺损,事后往往也难以补充收集。举个例子,如果乘警在行驶的列车上发现可疑包裹,经检查包裹内有若干毒品。如果仅仅只有这个包裹以及检查发现的毒品,能够证明有人在实施毒品运输,但并不能有效证明这些毒品具体是哪个人实施的。警方当场应当追寻毒品的来源,主要是包裹的有效控制状态和包裹与被告人存在的联系。必要时应当迅速进行指纹提取、周围人群的调查等侦查行为,主要需要查明的是包裹在车上的位置变动、包裹的有效控制、包裹的开合状态等方面的证据。后续的这些取证行为,实际指向的是提取被告人实施行为方面的证据。综合上述内容,需要在运输毒品案件中既注意毒品犯罪行为的证据,也注意毒品实物与被告人之间联系的证据,具体包括下述方面:①应当具备有明确抓获时间、抓获地点、抓获方式的到案经过;②人赃俱获的案件,应当具有从犯罪嫌疑人身上、体内或随身携带物品中起获毒品的搜查笔录、详细记录起获位置的起获经过;③毒品在特定地点单独起获的案件,应当具有毒品地址的租住证明,调取特定地点所有人、管理人或同住人的证言,并要求上述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④对涉案物品、文件全面、及时地予以扣押,对起获毒品、毒品外包装物等物证拍摄照片;⑤对有犯罪线索的物证及时查阅、送检;⑥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民警的证人证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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