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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证与事实推定在我国法律中的作用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客观背景下,在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中确定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过程。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辅助证据”或者“辅助事实”,这实际上并不科学。但是也可能存在一种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可以辅助证明特定证据的可信度,这种证据就可以被称之为“辅助证据”。

旁证与事实推定在我国法律中的作用

庭审证据被分为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区分标准是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方式。平等看待各种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对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具有重要作用。不能说直接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更加准确或者更不准确,至少现在没有类似的科学调查可以证实这种认识,相反有一些统计认为旁证的可靠性绝对高于证人指认的准确率,也远高于自白的可靠性。[34]

实践当中,法官对于间接证据证明中的主要疑虑往往不是旁证的可靠性问题,而是对于旁证证明过程和原理的不解。直接证据的使用依赖于法官对证据是否信任,结论只能是全信或者全不信。间接证据则往往会出现同时具有信与不信的判断,旁证的使用规律就是证据内容是否可靠与事实推定(推理)是否可靠会同时出现在同一个证据的使用中。所以,旁证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旁证对于法官会形成一种心理上的压力。按照直接证据所判定的案件,如果未来一旦出现错案,法官往往不会将其归因于自己——因为证人做了伪证或者证人、被害人的错误指认所以才出现的错判,要比法官自己直接进行推理出现的错案,对于法官来讲压力可能更小一些。因为旁证使用必须依赖于法官的个人判断,一旦出现错案,只能归因于法官个人。这种潜在的压力会使法官一般不会轻易使用旁证。

旁证最大的优势是数量优势。在每一个案件中,或许只存在数量极为有限的直接证据,但绝对会存在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使得我们惯常认为一些“证据不足”的案件,其实还存在大量的旁证。另外,旁证的使用规律更符合法庭的事实发现能力。法庭的事实发现与侦查机关具有很大的不同——有些案件中,比如毒品案件,几乎没办法进行庭外证据调查或者调查的效果并不如其他案件——旁证的调查则相对比较适合法庭的“时空”特点。比如,案件发生时的证据不好收集也极易灭失,但是案发前、案发后的证据则就比较容易收集。这些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案件的发生过程,但是可以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比如,可以用来证明罪过、目的等犯罪构成要件的存在。

边沁曾言,证据就是“一种关系”,这种关系只有在一个证据与其他证据之间的联系中才能得以体现,单独的一个证据是无法体现出自身价值的。割裂证据之间的关系,孤立地对每个证据进行考察,也无法获得所谓的案件事实。对每一个证据的证明力的判断离不开对所有证据的通盘考虑,每个证据只有在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中才能显示其意义,没有脱离具体的案件背景以及证据关系孤立存在的证据。我国法律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根据。查证属实的过程就是在具体的案件事实发生、发展的客观背景下,在证据与其他证据的关系中确定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过程。离开特定的背景和其他证据,“查证属实”是无法实现的。比如,对于构成直接证据的证人证言,法官在采纳这些证据之前会详细了解证人的作证资格、与案件是否存在利害关系、证人形成认识过程中的外界环境以及证人的品格等多方面的问题。这样做的意义并不仅仅在于确定证人的资格或者证言的可信性,更在于帮助法官理解证人证言的内容,从而更准确地认定事实。《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47条规定,法院作出判决时,应当斟酌口头辩论的全部意旨和调查证据的结果,依据自由心证判断对于事实的主张是否应认定为真实。(www.xing528.com)

另一方面,直接证据能够“单独”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意味着一个直接证据就可以成为认识的充分条件,即使存在其他的证据也不会对结论产生影响。但事实是,直接证据与证明结果之间的必然联系必须以一定的预设条件为前提。比如,直接证言“甲用刀刺乙数次,乙倒地死亡”之所以可以成为“甲杀害了乙”这一结论的直接证据,是因为存在下列预设前提:①甲是在自己意志的控制下实施该行为的;②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③甲不是基于正当防卫等原因实施该行为的。离开这些预设的前提,证言是无法与结论建立联系的。同时,这些预设的前提发生变化也将直接导致证明的结论发生变化。比如,如果乙的死亡不是由甲的行为导致的,此时就不能认定甲实施了杀害乙的行为。

目前的司法实践中一般不承认“辅助证据”或者“辅助事实”,这实际上并不科学。在现有证据中,有些证据能够直接证明案件,我们称之为“直接证据”;有些虽然不能直接证明案件,但是可以间接证明案情,我们称之为“间接证据”。但是也可能存在一种证据,无法证明案件事实,但是可以辅助证明特定证据的可信度,这种证据就可以被称之为“辅助证据”。“辅助证据”并未直接证明案情,所以不属于直接证据,但是,作为对证据可靠性的证明,可以认为属于间接证据的一种。主要包括品格证据、先前行为等种类。我们认为,当然应该优先考虑直接证据,但是并不表示间接证据无足轻重。《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事实上,许多毒品案件在侦查审判中,往往难以获取到直接证据或者难以确定直接证据的可靠性。这时候,间接证据对于证明案件真相就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即使是“辅助证据”,也往往可以证明犯罪的动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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