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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中的证据运用要点及优化方法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9]基于某些侦查人员参与的原因,案卷中的证据之间的实质性矛盾已经被人为隐藏,案卷中不同来源的证据在某些细节中能够相互契合,甚至相互“印证”。如果单纯用“印证”证明的要点进行核实,案件本身的矛盾难以清晰表现。虽然案件最终得以纠正,但是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证据制度问题,却并未得到有力改善。

毒品案件中的证据运用要点及优化方法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经常会发现有些案件的局部证据甚至是全部证据都极为精准,几乎完全指向得出唯一的案件结论。在传统证据使用习惯或者书证调查方式下,难以发现案件的疑点,但是案件证据本身实际上却是被伪造的。如,“马进孝案”中,在不到半年的时间里,马进孝勾结个别警察联合疯狂制造三起假案,使得荆爱国、彭清、杨树喜等人被冤入狱。[29]基于某些侦查人员参与的原因,案卷中的证据之间的实质性矛盾已经被人为隐藏,案卷中不同来源的证据在某些细节中能够相互契合,甚至相互“印证”。如果单纯用“印证”证明的要点进行核实,案件本身的矛盾难以清晰表现。审判人员如果依赖于事实的第一层面来理解,那么单纯身体动静方面的证据难以发现证据之间的实质性矛盾。虽然案件最终得以纠正,但是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证据制度问题,却并未得到有力改善。基于偶然性原因,法官发现冤案线索是在综合三个案件的所有案卷之后出现的一个小“破绽”:三个辖区的基层侦查机关“共享”一个“线民”或者“特情”,最终使得这一系列冤案得以昭雪。如果马进孝在制造假案时,稍微不太“贪婪”,案卷中的细节处理得更加细致一些,或者三个案件间隔时间更长一些,案件的真相可能更加难以发现。从制度建设角度分析,本案办理中的经验教训实际并未得到有效汲取,本案所涉及的证据问题,实际至今尚不能彻底解决。

笔者认为,事实的多个层面往往会纠缠交错地出现在案件当中。有时候我们需要通过各种行为细节来进行案件分析,寻找不同来源的证据之间关于案件细节问题是否存在一致性;有时候却又不得不摆脱细节问题,进行全局性考虑,充分考虑案件的各种合理可能性。前者相当于景物的近景,我们应当仔细观察景物的各种细节,比如说猫的眼睛是否应当符合夏日中午的阳光下的细缝状;后者,则相当于景物的远景,我们不再苛求于诸多的细节,反而要把案件放在细节相对模糊的背景下运用本能判断事实真相。进一步来考虑,上述案件的证明方式实际将案件证据简单视为案卷证据,明显存在“卷宗主义”的操作,无视了辩护方的证据展示,以及被告人口供的合理性。整体上,这种印证模式缺乏高度规范化、充分程序化、多方参与化、外在理性化的操作机制加以支撑,司法主体的单方审查与“内审比对”似乎是这种证明模式的惯常运作形式。[30](www.xing528.com)

迄今为止,司法实践中对于法官证据裁判的实际操作经验缺乏有效的经验总结,案件事实是否真实存在“清楚”或者“不清”,未能有具体明细的操作规范指引。在这个问题方面,毒品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存在一致性。即使在案卷分析中,也存在案卷证据分析的片面性和对于证明责任制度的滥用。“一些基本事实明晰的案件被视为真伪不明,当事人不当地承担了败诉风险……法官通过简单适用证明责任规范分配败诉风险来规避自己的裁判责任。”[31]滥用证明责任无形中降低了证据在事实认定中的价值,助长了法官将裁判简单化的惰性思维,即法官不注重对证据本身和证据之争过程的考量,而倾向于直接依据证明责任制度作出裁判,这种惰性思维已经偏离了证明责任制度的初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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