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地区毒品问题实际与国家立法重视不足有关,但在根源上也与当时公检法机关的职能运行缺陷存在明显联系。首先,毒品案件的巨大社会危害没有引起国家层面的重视,职能机关未及时制定相关的办案规则、规程;其次,公检法机关对于侦查、检察起诉的职能运行不畅,未能及时对于毒品案件实施压力,相关案件长期存在打击不力,甚至“以罚代刑”现象。[14]再次,即使在目前国家高度重视毒品问题的时代背景下,专门机关的毒品案件办理依旧严重依赖于“查封堵截”方式,对于吸毒人群、毒品洗钱等环节仍然缺乏有效的应对措施。总体来说,“条块分割、以块为主”的传统公安机构设置,不利于应对目前社会性、多元化、有组织的毒品犯罪现状。1990年11月23日,国务院第七十二次常务会议决定成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中国禁毒方面的重要政策和措施,属于中国最高禁毒领导机构。国家禁毒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国家禁毒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公安部,办公室负责执行禁毒委员会的各项决定和开展日常工作。1998年8月,根据《公安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在公安部内部机构设立禁毒局(第二十一局)。1999年4月在民政部注册登记成立“中国禁毒基金会”,其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业务主管是公安部。对应于国务院的机构设置,各级政府内部成立禁毒委员会,各级禁毒委员会设办公室于该级公安机关,同时各级公安机关内部成立缉毒大队(禁毒缉毒大队)。禁毒委员会主要负责部门之间的联系,以及管辖区域内部的禁毒政策建议等,不涉及毒品案件的侦破。毒品案件依赖于各级公安机关内设的缉毒部门,以及基层派出所。根据公安机关内部规定,毒品案件基本不受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制约,办案机关只要发现毒品犯罪线索,就可以立案办理。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条块分割”的机构设置所带来的弊端。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第19条规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关系全国统一市场规则和管理等作为中央事权;部分社会保障、跨区域重大项目建设维护等作为中央和地方共同事权,逐步理顺事权关系;区域性公共服务作为地方事权。既然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已经就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了划分,那么,作为政府职能部门的公安机关也自然应对公安机关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划分。[15]公安缉毒队伍,更应对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作出科学和清晰的划分,构建合理的技术手段、人员培训、情报收集系统。
总体上我们可以把各国的警察职能分为三个部分。第一,对于刑事犯罪的侦查和打击,保护良好社会秩序;第二,各种巡逻保护任务,保持公众场所的有序,防范突发事件、敏感事件以及敏感时间点的不特定人群安全;第三,对群众进行的各种管理服务,包括户籍、消防、特殊行业、出入境,警民共建等方面工作。其中第一个问题应该就是警察工作的最核心问题。尽管实际从事刑事犯罪侦查的人员在现代警察系统当中往往只占少数,但是这些警察的工作重心是针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侦查展开的,这与从事其他公安工作的警察具有明显不同的工作分工。侦查严重刑事犯罪的警察的职业风险、职业技能要求明显要高于从事其他分工的警察,诸如毒品、杀人、抢劫、强奸等恶性案件对于社会秩序的巨大破坏力,会使得公民人身安全表现出强烈的脆弱感和巨大的社会不安。这些恶性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办理的所有案件和社会管理服务工作中,往往只能占到极少的比重,但是这些案件的存在与发生,对于社会秩序的威胁却是巨大的。公安机关具有治安管理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双重身份,承担的首要社会职责却是社会秩序的维护。尤其应当对毒品、暴力性犯罪等严重刑事犯罪进行犯罪预防、制止以及刑事侦查。至于警察法所规定的其他任务实际上也应当围绕这些恶性案件向外扩展,随着距离重心越远,其重要性越低。因为第二和第三警务内容实际都是为第一个内容提供各方面的有力保障和条件,当然在中国现有公安制度体制下,警务工作并没有明确区分行政警察与刑事警察;在笔者看来,第二、第三方面的问题实际应当属于行政警务内容。行政警务并非完全与刑事警务隔离,相反,行政警务必须为刑事警务服务。其中,巡逻保护任务,可以包括证人保护、官员护卫等事项;警察社会管理也可以包括警民关系共建等问题,主要是为犯罪侦查提供线索,提高警民关系等内容,因此也可以包括110系统的工作。(www.xing528.com)
在一定范围内应当构建国家统一的缉毒刑事警察队伍,其主要目的是提升国家毒品案件侦破效能,按照专业化原则构建国家专门的刑事侦破机构,不再按照行政区划设置警察机构的人员编制和福利待遇。这样做有利于按照毒品案件的实际发生情况,在不同行政辖区内实现毒品禁政的统一执法;有利于提升目前毒品案件高发区侦破力量不足的现实问题;也有利于应对目前毒品案件往往在多地并发的实际现状,以及提升一线警察的实际待遇和公正考核。
我们认为,某个国家在一定时期内的毒品问题与当时国家的现实掌控力具有极大的关系,国家掌控力越强,毒品问题越弱。毒品问题的出现以及毒品问题的日益猖獗,意味着国家政权对于国民的有效管辖能力出现问题;毒品问题的有效控制,意味着国家的对内秩序良好;反之,则是国家实际管辖能力不足。公检法机关作为国家法定的刑事侦查、起诉、审判机关,不能及时发现、准确认定特定案件的社会危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好的判例,会指引群众遵守国家法纪;反之,会形成相反的结果,导致极坏的社会影响。未能侦破的毒品罪犯,通过毒品暴利会在群众中间形成“一夜暴富”的极坏示例,给贩毒分子以无声的鼓励。“历史上任何一个社会或权力的存在,都需要一种对公共产品的理想,或至少提出这样一种理想的要求,不可能仅仅通过实行暴力垄断和财政榨取来维持;腐败恰恰是对这样一种理想的否定,使合法性与道德产生危机;一方面腐败作为稳定的因素,通过党政机构间的寻租行为得以继续存在;另一方面作为政治合法性的不稳定因素,腐败威胁到了体制本身,必须予以打击。”[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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