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中国现有在册吸毒人数255.3万,2017年各级侦查机关实际缴获各类毒品89.2吨。从逻辑上讲,这两个数字存在一定矛盾:如果按照现有吸毒人数,2017年毒品吸食的数量应该远远超出89.2吨;如果按照实际缴获毒品数量,中国实际吸毒人数应该远低于255.3万。按照一般的计算方法,255.3万人,每年吸食3次,每次0.1克,中国当年的毒品吸食总数应该是765.9吨毒品,这个数量远超出目前89.2吨的缉拿数量。另外,考虑到潜在的吸毒人数可能存在遗漏登记,以及地下毒品市场流通数量应该略高于实际吸食数量的一般情况来估计,当年中国警方实际缉拿到的毒品数量,可能仅占到地下毒品市场流通总数的1/10左右。这种数字之间的矛盾性,说明中国毒品案件侦查能力,尚无法应对日益严重的毒品问题。
“所有的关于毒品市场的证据,知识和最常见的假想都是在一种偏见的引导下开展的。这些理念侧重于强调:谋求利润是毒品销售的主要动机;有组织犯罪是毒品市场操控的主要机制;暴力和恐吓是进行毒品交易和解决纠纷主要工具;领地战争(团伙之间争夺领地的暴力)的存在;与毒品市场相伴而生的是一系列其他不道德的活动。”[3]实际上,由于毒品犯罪的隐匿性,目前并没有非常客观的毒品犯罪图景描述,许多关于毒品犯罪的数据也缺乏可靠的验证方法。目前并不存在对于参与毒品犯罪人员的全景式分析,尤其是关于毒品从制作到运输、贩卖、吸食的各个具体环节的实际运行情况。库柏针对不同毒品种类所存在的制毒、贩毒形态并没有明确的数据支持。如果说“软毒品”的毒性、成瘾性弱于阿片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制作、贩卖、运输“软毒品”的制毒贩毒组织是否一定在社会危害性方面弱于“阿片剂”毒品组织,这是难以定论,也难以具有说服力的。
从现有缉拿到的参与毒品犯罪人员来看,既存在个人带毒、运毒、制毒,也存在非法组织甚至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制毒、运毒、贩毒。从受理毒品案件来看,绝大多数贩卖毒品的人员也是吸毒人员,贩卖毒品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毒资,在数量上以“零包”贩卖为主,在经济利益上通过贩卖赚取中间差价,吸毒者与贩毒者相互刺激,在长期进行的毒品犯罪活动中,形成了一个个由稳定的贩毒者、吸毒人员相互组成的恶性循环的消费网络。[4]尽管没有确切的证据,能够证实这些个人和组织的实际参与数量和参与程度;但是,可以估计到的情况是,个人是难以实现从制毒到贩卖的整个毒品犯罪环节的运作。无论是毒品制作所需要的技术、设备,还是毒品运输、贩卖环节的可能损耗,个人都是难以单独承担的。所谓“最常见的假想”,应该具有合理性。也就是说,整个毒品犯罪的主要支撑主体,应该是有组织犯罪,个人毒品犯罪只存在于毒品犯罪最底层或者获取利润最低、风险最大的层面。“零包贩卖”和“以贩养吸”不可能构成目前复杂多变的毒品生产运输路线,也不可能给大规模的毒品吸食市场提供足够的毒品。在个人毒品犯罪之上,应该存在大量的有组织毒品犯罪。这些一定规模的有组织犯罪集团,构成目前毒品犯罪的主要成员。在一定意义上说,目前所缉拿到的许多“个人”犯罪,实际只是有组织犯罪中的某个环节,被“壁虎断尾”后,形成毒品来源不明的毒品犯罪。
按照目前的毒品市场规模,我们进行了如下毒品犯罪结构假想图示:(www.xing528.com)
图2-1
很明显,这种假想图并没有实际依据。在想象图中,有组织犯罪居于毒品犯罪的主干部位,个人毒品犯罪居于毒品犯罪的底层,属于可以被轻易舍弃的层面。在有组织毒品犯罪之上,也许还存在毒品巨头,负责各地毒品组织的协同。
按照目前的吸毒人员规模,应该存在有组织毒品犯罪,但是在目前破获的毒品案件中,却少见毒品犯罪的组织性。即使被称为中国最大毒枭的“刘招华案”,[5]也只是认定了刘招华、陈炳锡、陈文印等个人毒品犯罪。试问对于已经缴获的12吨甲基苯丙胺,被告人在案发前,应该如何预计销售途径,以及对于已经销售的300千克甲基苯丙胺,被告人个人又是如何实现毒品销售,本案背后是否存在巨大的毒品贩卖、运输网络?在最高人民法院同期公布的其他3起毒品案件中,制毒数量分别为白色粉末状氯胺酮43.24千克、氯胺酮25.567千克、氯胺酮166.45千克。如果没有一定的资金基础、市场销售途径,上述毒品犯罪的数量不会如此之高。但是在案件破获之后,并未能截获相应的毒品销售渠道,这可能是不存在固定的毒品销售渠道,但也可能是上述有组织毒品犯罪存在的一种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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