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件培养”问题
案件培养,实际就是侦查人员所说的“养案子”,因为违背目前的政策规定而不被允许。案件培养可能导致毒品流入社会,因此存在较大的法律风险,但也可能会带来较大的侦查方式突破。案件培养主要的实践风险,就是警察可能会为了获取案件毒品数量,而一定程度上放任较少数量的毒品案件,所以案件培养的主要目的不能是“抓大放小”,谋求案件毒品数量的“养大”。案件培养的主要目的应该是侧重毒品案件的准确打击,不满足于案件侦查中毒品数量的诱惑,更加侧重对于毒品售卖案件背后毒品组织力量、毒品来源线索的准确分析和掌控。案件培养是对有组织犯罪侦破更加有力的一种侦查方案选择。案件培养需要对于当地毒品犯罪组织有较深入的了解,也需要对于有组织犯罪更加耐心。是否允许对毒品案件进行案件培养,以及对案件培养可能存在的法律冲突问题,应该进行更多的分析、调研。案件培养的主要目的是,打击毒品犯罪中社会危害更大的犯罪分子。案件培养的风险以及可能的防范程序,目前只处于理论论证阶段,调研尚未涉及。
2.“污点证人”问题
污点证人是指犯罪活动的参与者为减轻或免除自己的刑事责任,与国家追诉机关合作,作为控方证人,指证其他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人。污点证人是较为特殊的一种证人,他是犯罪活动的参与者,其行为已具有刑法上犯罪的构成要件。针对毒品案件中的“集团犯罪”特点,污点证人可以把打击的矛头更多指向犯罪的组织者、主犯,但是这与当前刑事法律的规定存在冲突。云南省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联合发布的《云南省毒品案件证据参考》已经规定可以进行污点证人操作。污点证人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有哪些,如何进行调整规范,需要进一步的研究。(www.xing528.com)
3.主办侦查员出庭问题
我国目前刑事司法中侦查人员出庭只是局限于调查“刑讯逼供”是否存在和证据取证程序问题,但是侦查人员出庭可能有助于更好查明案件侦办过程中证据的收集以及证据的判断。在证据收集方面可能有助于法庭更好地认识到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不再受限于起诉材料中的“案情说明”“情况说明”。另外,侦查人员出庭,有助于告知法庭以其经验对于某一证据的判断及其理由。侦查人员长期从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自有其经验和判断依据,可能更好地防范冤案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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