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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侦查中的取证问题及优化方案

时间:2026-01-24 理论教育 晴浪 版权反馈
【摘要】:如果在这些侦查程序中存在特情引诱,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则应当在量刑中进行一定程度的酌定减轻处罚,但是目前这一判断基础,尚存在判断材料的缺失状态。

1.特情证据问题

在毒品案件中,公安机关往往在庭审中通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等说明材料来证明案件中的“特情”运用以及取证程序。由于公安机关一般不移送技术侦查的其他证据资料,法官判断特情侦查是否合法合规只能依据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进行,但是司法实践中所见的说明材料往往文字简略,对特情侦查的审批手续、介入范围、工作方式、所起作用等事项避而不谈。“控制下交付”“特情贴靠”“特情情报”等秘密侦查手段,以及“化装侦查”“技术性侦查措施”等技术侦查措施的具体实施过程性材料,一直掌握在公安机关的内部机构。对于秘密侦查、技术侦查过程的证据合法性问题,以及技术侦查所获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法庭难以得到足够的信息进行准确分析。如果在这些侦查程序中存在特情引诱,按照司法解释规定则应当在量刑中进行一定程度的酌定减轻处罚,但是目前这一判断基础,尚存在判断材料的缺失状态。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南宁会议纪要》)、《大连会议纪要》,都对特情引诱作出了详细明确的界定和量刑酌定规定。特情引诱是重要的法定情节,虽不会影响定罪,但是直接影响量刑,而且尤其影响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2]公安机关的破案经过、情况说明往往无法说明是否存在特情引诱,导致法院以及辩护律师无法有效地进行证据查证。

2.言词证据问题

一般来讲,毒品案件必须通过毒品来证实犯罪,防止无辜者被卷入毒品案件;但是也不能说证言就不能证实毒品案件,因为毒品极易毁损,对于毒品已经被损灭或使用的案件就必须依靠证言等证据来证实;另外一种就是对于既往制毒、贩毒行为的证明方面,法庭实际只能依赖于证人证言;第三种就是缉毒办案人员出庭,说明侦查行为所能够使用的证据形式也只能是证人证言;还有一种情况是,经验丰富的缉毒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出庭,说明与案件相关的稽查技术或者案件的相关判断,也会存在证人证言;最后一种是“污点证人”出庭,指控本案其他被告人只能认定为证人证言。

3.被告人口供问题(https://www.xing528.com)

与其他案件相比,毒品案件中的被告人一般不会认罪。因而毒品案件被告人较少存在“自白”“自首”问题。许多毒品案件的被告人对于指控进行各种荒唐的狡辩,既延误办案时间也难以体现法庭的郑重庄严,现有法律却不存在强有力的应对措施。可以说,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如实供述”义务,在毒品案件中对于被告人不存在有效约束。同时,法官习惯性无视毒品案件被告人供述又容易导致真正被无辜卷入的被告人的供述,实际得不到法庭的认真聆听。是否应当允许被告人承担“作证义务”,在毒品案件办理中应该认真地进行思考。另外,同案被告人的口供是否需要补强,也是一个重要问题。

4.毒品鉴定问题

毒品鉴定意见作为司法鉴定中的专门性问题,其作为独立证据的科学性、公正性越来越引起司法界的高度重视,毒品的种类、数量和纯度都需要借助鉴定人的专业水平和知识作出专业的判断和分析。在大部分毒品案件中,由于其隐蔽性,往往没有直接的被害人及证人证言,毒品鉴定意见的重要性就越发突出,其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起到了决定性作用,因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上述问题涉及毒品提取程序、鉴定程序、保存程序,也涉及鉴定人出庭、辅助人出庭,还应当包括毒品范围鉴定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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