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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优化方案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刑事诉讼法针对毒品案件主要规定了特殊侦查方式,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实施条件和程序。相对于刑法,毒品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毒品案件的管辖、证据、推定等问题缺乏可行的规定。关于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刑法、刑事诉讼法与司法解释的相关优化方案

刑法关于毒品案件的规定,主要集中于刑法分则第6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7节之中。条文包括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本条包括法人犯罪)、第348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第349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第350条“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第351条“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第352条“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第353条“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和“强迫他人吸毒罪”、第354条“容留他人吸毒罪”、第355条“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罪”、第356条“毒品犯罪的再犯”、第357条“毒品的范围及毒品数量的计算原则”。可见刑法作为实体法规范,对于毒品案件规定了最严厉的打击幅度,毒品类案件是所有刑法罪名中适用死刑的刑罚措施最多的。刑罚规范的范围包括了制造、贩卖、运输毒品行为,也包括了种植毒品、买卖运输持有毒品原植物、容留引诱吸毒、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等各个方面的行为。除了吸毒问题没有入刑以外,几乎囊括了毒品案件的所有方面的问题。但是从实体法规范来讲,现有刑法中并没有涉及毒品案件办理中的具体问题的处理依据方面的规定。比如,对于小毒贩做“污点证人”能否进行刑罚减轻或者免除、毒品案件是否可以进行“案件经营”、利用毒资进行的金融犯罪、对毒资进行的“洗钱”犯罪行为等缺乏刑罚依据规范。

刑事诉讼法针对毒品案件主要规定了特殊侦查方式,包括技术侦查、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实施条件和程序。针对所有案件,包括毒品案件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具体程序。相对于刑法,毒品案件的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法中针对毒品案件的管辖、证据、推定等问题缺乏可行的规定。关于毒品案件的司法解释对刑法、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进行了具体解释。这些司法解释,主要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大连会议纪要》)、《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武汉会议纪要》)以及《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文件,它们对于毒品案件的办理进行了更加明确的指导。例如,在案件管辖中,形成了特殊的案件管辖解释。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在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基础上,实际扩大了“犯罪地”的范围。毒品“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这就使得几乎所有的侦查机关都有权力对于毒品案件进行侦查。这些解释还形成了一些证据推定规定。比如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主观故意中的“明知”,是指行为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所实施的行为是走私、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行为,具有特定情形之一,并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其“应当知道”,但有证据证明确属被蒙骗的除外。这些司法解释最大的问题是,并不是全部按照“法释”文件规范下发,而是大部分使用“法发”,也就是内部规范,在法院内部进行适用。这对于毒品案件的规范统一,形成了不好的示例,导致随后各地公检法机关制作的办案规范性文件全部被规定为内部文件,不对外公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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