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具体的国家内部,毒品案件具有全局性与地域性的特点。全局性是指,在特定时期一国的毒品问题、毒品案件并不会局限于某一地域,而是在国内形成越来越广阔的毒品市场或地下毒品市场。毒品案件必然带来国内刑事司法的明显变化。从全国毒品范围来讲,毒品犯罪案件数量已经在中国各类刑事案件中居于前列(位列第五,仅次于盗窃、故意伤害、危险驾驶、交通肇事);[4]从重罪率来看,根据2017年的统计数据,全国法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至死刑的毒品犯罪分子21 733人,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重刑率7.89个百分比,重刑率为21.93%。[5]
地域性是指,在特定时期每个国家内部的毒品案件除了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往往还存在一定的地域分工特点。以中国为例,这种地域性主要表现为特定时期的毒品案件存在发生数量、分工、人口的集中分布性。具体表现在:在总体毒品案件增长的同时,中国的毒品案件也存在一定的地区分布特点。如,云南等边境、沿海地区的毒品走私入境犯罪一直保持高位;在广东省制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等合成毒品犯罪较为突出;以往高发于广东、四川等省份的毒品合成、制造,开始向其他省份蔓延。从地域分布看,我国毒品犯罪已突破以往主要分布于边境、沿海地区的地域性特征,遍及全国所有省份,但案件高发地主要集中在西南、西北、华东和华中地区。云南是缅北毒品向我国渗透的主要通道,大宗毒品犯罪案件多发,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片剂的缴获量长期居于首位。广东的毒品制造案件数量近年来一直居全国首位。广西中越边境地区已成为“金三角”毒品走私入境的第二大通道。江苏、浙江、湖南、湖北等地受其他省份毒品渗透影响和本地毒品消费刺激,毒品犯罪数量居高不下。四川、重庆、福建、辽宁、海南、甘肃等省的毒品犯罪也呈多发态势,但是均有一些局部地区特点。如,甘肃省的毒品案件一般主要是鸦片和海洛因,在全国其他地区泛滥的甲基苯丙胺案件,在本省目前统计的案件数量和破获毒品数量都较少。这种地域性分布,存在几种可能:一种可能性是受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影响,各地非法毒品市场上的毒品种类并不相同。比如,西北城镇居民收入较低,一般难以接受甲基苯丙胺。另一种可能性是毒品犯罪组织存在一定“领地”划分,各自掌握一定的毒品流通渠道。如,不同流通渠道的毒品种类,可能也存在不同。上述两种可能是否单独存在,或者存在一定程度的相互作用,目前尚无具体的材料可以进行分析。按照笔者猜测,可能以后一种因素为主。这就意味着,毒品有组织犯罪的规模可能超出学者之前的预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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