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休培特尝试提出公私合作的一般性法律框架,其以公私伙伴关系为第一层级的概念,由此推出责任分配、担保国家和合作原则等三项第二层级的概念。担保国家的核心是担保责任,基于此责任,国家应履行基本权保障的责任。因此,框架立法需要通过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来加以补充和具体化。[17]下面,就框架立法的脉络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的衔接方面进行叙述。
休培特尝试提出公私合作的一般性法律框架,其以公私伙伴关系为第一层级的概念,由此推出责任分配、担保国家和合作原则等三项第二层级的概念。责任分配的构想是指在国家和私部门之间分配责任,借此在各自所受的约束、行为取向和行为合理性的要求下,使得双方的行为最终有利于公益目标的实现。确保公益目标的要件有三:保持距离、透明与公开和控制。担保国家的核心是担保责任,基于此责任,国家应履行基本权保障的责任。在对私部门提出资格、组织与程序等要求的方式中,以此形式补偿其对具体决定内容的支配权限的缺失。作为调控模式的合作原则的构成要素有:科层式调控技术的可取代性,较缓和的调控手段仍能发挥相当的功能、必须推进担保性的监督。合作需要规整的方面有:合作关系的成立、形塑和正当化。[16]框架立法具有下列特性:其一,就中央与地方关系而言,框架立法是在两个不同立法者间作分配的机制;其二,框架立法属于法律层次,但不要求详尽规定,仅要求规定相关原则性和必要规定;其三,相对于详尽的立法方式,框架立法以所谓规范密度方式来表现,因此需要相应的执行或补充规定;其四,此外,框架立法是在立法与行政间作权限与任务分配的立法。因此,框架立法需要通过行政命令等行政行为来加以补充和具体化。[17]下面,就框架立法的脉络从立法的主要内容和相关法律的衔接方面进行叙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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