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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私合作法制现状的优化方式

时间:2023-07-0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与其他国家统一性的法律相比,我国公私合作法律并不完善,位阶低且稳定性差。目前,我国很多公私合作项目由于政府换届,导致项目无法推行,或由于合同条款中存在巨大漏洞而造成财政损失。针对这种情况,不少人士提出要统一立法,提高法的位阶,以此公私合作方能稳定有序进行。上海市于1994年发布了规范延安东路隧道的《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公私合作方面的地方立法性文件。

我国公私合作法制现状的优化方式

与其他国家统一性的法律相比,我国公私合作法律并不完善,位阶低且稳定性差。不同地方、不同级别政府政策和行为之间缺乏统一协调。由是,相关的法规政策以及其变化所带来的(即法规风险),成为公私合作运作过程中特别需要考虑和避免的风险。在公私合作项目考察中,不容忽视的另一个问题是发包政府的信用级别(一般而言,级别越高越守信用)和权限范围,以及项目特许经营权是否符合该国的有关法规政策,即政府信用风险。目前,我国很多公私合作项目由于政府换届,导致项目无法推行,或由于合同条款中存在巨大漏洞而造成财政损失。[1]高位阶的法律,例如《招标投标法》,虽然可以进行规范,但是只能规范其中的某一个环节。而《政府采购法》中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针对这种情况,不少人士提出要统一立法,提高法的位阶,以此公私合作方能稳定有序进行。

上海市于1994年发布了规范延安东路隧道的《延安东路隧道专营管理办法》,这是我国第一个公私合作方面的地方立法性文件。就全国而言,中央政府部门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发展阶段可划分为三个时期,即1994 -2002年的试行、指导时期,2002-2013年的进一步完善时期和2014年至今的相对完备时期。以下欲对三个时期的情况和规范性文件作一简要介绍。(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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