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试行)》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组织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部分第11条规定:“(六)监管架构。监管架构主要包括授权关系和监管方式。授权关系主要是政府对项目实施机构的授权,以及政府直接或通过项目实施机构对社会资本的授权;监管方式主要包括履约管理、行政监管和公众监督等。”前述我国对公私合作项目监管不如美国有专门的部门,而是各部门各管一段,易产生漏洞和冲突。这里要说的是监管权如何行使的问题。“竞争的确能够剔除那些表现不好的供应商,还能为政府提供各种商品和服务。但是,竞争却不能总是告诉政府应该买什么,也无法防止利益冲突问题,不能告诉政府到底买到的是什么东西。”[60]公私合作中的竞争不能保证普遍服务、持续服务和服务品质,对于这些方面,需要通过监管才能确保。而且,一般地,按照比例原则,对于第三人权益的侵害程度越高,或对公益危害可能越大,国家对执行任务的私人在组织和制度控制上就越有必要。[61]
许宗力教授曾归纳出5项后民营化阶段国家监管义务:给付不中断的担保义务、维持与促进竞争的担保义务、持续性的合理价格与一定给付品质的担保义务、既有员工的安置担保义务以及人权保障义务与国家赔偿责任的承担。[62]
目的决定监管的方向和效果。以水业为例,原建设部城建司一副司长表示:政府的目的至少有两种:一是为了吸纳更多的资金;二是为了提高效率、改善服务,让群众受益。目的决定改革的操作,所以实现水业的改革要分类指导。但很多地方迫切变现自来水产业,不是考虑改善。套现后做别的用途,使自来水产业的状况越来越糟。所以,不能把获取资金作为首要的目标。目标不当导致水价上涨,这涉及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政府会也应该严格控制水价。必然使供水企业走到末路,最后导致失败。可以借鉴的例子是,英国将高达200多亿英镑的水业资产折价为50多亿英镑转让,核心目的就是控制服务价格和提高服务质量。[63]除了变现、套现外,还有一些不当的目的,如债转股。(www.xing528.com)
只有目的正当,监管才会有效,合作才有可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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